會的監管工作既廣泛且深入,以配合日趨複雜的市場活動。我們經常就監管制度進行檢討,竭力維持並致力提升金融市場的水平。為此,我們在金融風暴發生之後, 推出多項改革措施,為市場重新注入動力。
Regulation

過去一年,本會致力提高對投資者的保障及業界的水平。就如以下闡述的工作顯示,我們不單只是打擊市場不當行為, 更保持警覺,又秉持開放態度,在監管工作上不但有效地促進市場發展,並且針對市場潛在風險,發揮預防作用。

強化對投資者的保障

年度內,促進投資者保障的工作成為我們的其中一項重要任務。2009年下旬,我們在這方面展開公眾諮詢,得到公衆支持,有助優化投資產品及銷售過程的監管守則及指引。

推出產品手冊、產品資料概要

  • 我們推出一本綜合產品手冊,載有經修訂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經修訂的《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新訂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此外, 我們成立產品諮詢委員會,就有關該手冊的事宜徵詢委員會的意見及建議。
  • 我們又要求發行商為客戶提供產品資料概要(Key Facts Statements,英文簡稱“KFS”),用淺白文字,概括以上所提到守則所監管每一種投資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以便投資者參考。
  • 在推銷任何一項投資產品時,除了費用的折扣外,中介人不可向投資者贈送禮品。這項措施的目標,是希望投資者能不受贈品影響,而專注於產品的特點及風險。
  • 我們特別為年期超過一年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引入售後冷靜期;容許投資者在指定期限內選擇退出銷售協議。

從2011年6月開始,有關操守的新規定會分階段進行,包括中介人必須評估投資者對衍生產品的認識,並在銷售產品前將客戶先行分類。此外,中介人須向客戶披露從產品發行商所獲的收益,及與發行商的任何關係等與銷售有關的資料。

為了幫助市場參與者更加理解新規定,我們舉辦了若干簡介會和工作坊,又發出通函和列舉常見問題,給予中介人實際指引,令新措施得以順利落實。此外,我們更就超過140份零售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給予方向性意見。

加強合成ETF的透明度

為了幫助投資者區別採用合成模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和傳統ETF兩種基金產品,我們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一起推出一些措施,以加強所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的合成ETF的披露。合成ETF基金經理須在所有銷售文件、推廣材料及網站內,在所有合成ETF名稱之後加上“*”號,以標明該基金為一隻合成ETF。此外,所有合成ETF均須在其中英文證券簡稱(stock short name)開首附加“X”號標記,令投資者更易作出識別。配合推行這些新措施,香港交易所的ETF產品專欄亦作出相應變更。

為了加強合成ETF的透明度,我們又要求基金經理每天在網站發布和更新每項合成ETF的交易對手風險總額及淨額;而每月則須公布抵押品或所投資資產的資料。此外,所有獲認可的合成ETF,已經在2011年3月底,較其他現有認可計劃更早發出產品資料概要。

2010年11月,證監會聯同香港交易所向ETF管理公司發出通函,就持續披露規定作出指引,務求讓投資者能儘早獲悉他們所投資ETF的資訊,及早作出相應評估。

擴大發牌制度

為配合全球金融規管的發展步伐,本會建議將香港的信貸評級機構納入規管範圍。在2010年7月,我們就此建議進行為期一個月的諮詢,諮詢結果顯示這建議得到公衆的熱烈支持。

當信貸評級機構的發牌制度在2011年6月1日正式生效後, 在香港經營信貸評級的機構及其評級分析員須持有新增的第10類受規管活動,即“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牌照。我們一直就有關的法例修改工作,與政府緊密合作。有鑑於全球的信貸評級機構監管活動正在不斷演變,我們將密切注意其他司法區在這方面的發展,並會在有需要時對相關的監管制度作出合適的調整。

提升市場水平

為保持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優勢,我們不斷改良及優化監管制度,以便適應市場轉變,並與國際標準接軌。

我們已著手制訂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制度,希望可減低系統風險、增加透明度、並防止不當市場行為發生。新的監管制度將支援以下兩項即將推出的金融基建設施,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將為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設立的交易資料儲存庫,及香港交易所為這些交易設立的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這些設施將分階段發展,首階段預計在2012年開始運作,將包括一些主要在香港買賣的場外衍生產品,如利率掉期和不交收遠期合約。我們將於2011年內為此進行公衆諮詢。

去年,在香港市場的另類交易平台的數目—包括黑池—有見增加。為了更加有效監察這些另類交易平台的發展,我們支持聯交所,為香港上市證券在這些另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後向聯交所報告時,推出一個標示要求。從2011年2月1日起,交易所參與者已經向聯交所以“ALP”標示並報告這些交易。

在報告年度內,本會展開推行淡倉申報制度的工作,所得的淡倉數據,將與證監會賣空活動的資料相輔相成。新的申報制度所收集的資料,將有助我們分析市場動態,並可在大量淡倉盤在市場湧現時,發揮預警作用,令監管機構作出及時的規範和部署。我們正計劃在2011年就附屬法例的草案諮詢公衆,以便落實新規定。

中介人的規管

我們透過實地視察或場外監察,規管中介人,以確保他們符合監管要求。我們又與業內人士不斷進行對話,以提高他們對合規事宜的關注程度。

視察中介人的活動

去年,我們進行了235次與風險相關的實地視察,以評核持牌法團的合規水平;當中,本會發現402項監控缺失、抵觸法例及違規的事件。此外,有28宗涉及持牌法團或個人嚴重違規的個案須作進一步調查。這些個案包括挪用客戶資產, 進行未經授權交易、嚴重內部監控缺失及違反速動資金規定。在我們要求下,其中一些持牌法團已委任獨立會計師對客戶的結餘及股票持倉量進行客戶帳戶資料確認程序,並檢討他們的內部監控制度。

我們又實施若干特定項目,以監察中介人活動:

  • 我們委派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就中介人的非上市證券及期貨產品的銷售手法,進行喬裝客戶檢查計劃。此項與金管局同步舉行的活動,有助我們評估持牌法團是否依從“認識你的客戶”程序,及有否充分解釋產品及披露風險等。
  • 我們又就持牌法團是否符合新的反洗黑錢條例草案,而進行了一些將持續到2011年下半年的視察工作,以提高他們對洗黑錢活動的警覺,並作出防範。

我們繼續密切監管影響力大和較高風險證券行的財務狀况, 為他們的流動資本進行壓力測試和分析。在適當的情况下, 我們要求證券行加强風險管理,及改善資本充足率。

視察保薦人工作

保薦人指引自2007年起已生效三年多。基於市場近况,我們認為有需要收集更多有關整體保薦人的資料,並評估保薦人在遵守法規方面的水平。

為此,我們就所有保薦人進行了一項調查,並收集了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方面工作的資料。此外,我們成立了一個專責小組,視察17個持牌保薦人的工作。調查發現在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過程中,某些保薦人在盡職審查方面有缺失外,內部系統及監控亦有不足之處。調查結果已於2011年3月發表。

重視合規表現

  • 我們與持牌法團及行業代表,舉行了352次會議,探討操作上及市場發展事宜。比如說,在一次和六個行業的會議上,我們討論了證券及期貨買賣的日常運作及合規事宜,例如,本會監察人員所注意到的一些詐騙案件。
  • 鑑於有多項大型供股活動,加上2010年年底市場交投有所增加,我們向證券行發出通函,提醒他們注意營運狀况,為突發事件做好準備。
  • 在與廉政公署協辦的研討會上,我們提醒約370名與會者商業道德的重要性,又請他們特別注意證券業內最容易觸犯貪污法例的地方,給予防止貪污的建議,又提醒他們落實正確的措施和程序。
  • 在兩個與政府和警務處聯合舉辦的培訓講座上,我們向約500名市場參與者講述國際上和本地有關反洗黑錢的最新發展。
  • 在參加由香港財務策劃師學會和香港銀行學會所舉辦的業界論壇時,我們與業界分享財務規劃和諮詢領域內的一些主要議題,又提及其他主要監管機構,完善中介人銷售手法的行動,以及最新的國際法規發展。
  • 在香港證券學會舉辦的研討會上,我們與業界探討普遍的監控缺失問題和信息科技管理趨勢。
執法行動

我們果斷的執法行動在過去12個月中,無疑對證券及期貨市場中不法行為造成打擊。透過民事訴訟和刑事制裁,我們向企圖違反法紀的人士,表現出執法者的决心,就是在每一個我們的監管範圍內,如市場上的不當行為、企業管治及中介人不當行為方面,盡力履行我們的責任。

雷曼相關事宜的進一步發展

在處理雷曼兄弟(雷曼)相關的結構性產品事件上,我們取得了另一突破。聯同金管局,我們分別與星展銀行(香港)及渣打銀行(香港)達成了協議,好讓符合資格的雷曼相關投資產品投資者,可以取回全部或部分的投資。

星展同意付出本金加利息共6.51億元予符合資格的Constellation債券客戶;而渣打則願意以14.8億元向客戶回購超過95%雷曼發行及擔保的股票掛鈎票據。我們認為協議最能符合投資者的利益,因考慮到倘若我們向這兩家銀行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反而可能令有關的雷曼投資者,取不到與達成和解相若的金額。

我們歡迎16間雷曼迷你債券分銷銀行,及迷你債券抵押品接管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分別發表公布,說明就一些迷你債券系列取回抵押品淨資產價值的安排,及有關的分發建議。這也是2009年7月22日,證監會、金管局及上述16間銀行達成的迷你債券協議的成果。

採取迅速果斷的行動

年內,我們採取了各樣的執法行動懲罰違規者,和向市場參與者發出阻嚇性訊息。

我們的執法行動令11人被判監禁。年度內,我們成功起訴了12人,其中兩人獲判40項操控市場罪罪成。我們尚有44宗對個人及機構的民事程序,等候法院處理,尋求法院發出吊銷牌照和賠償的命令。此外,尚有對24人作出的120項刑事起訴。以下是我們訴諸法院,執法行動的重點:

  • 在首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衍生權證市場操縱個案, 兩位進行衍生權證交易的人士製造了20隻衍生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及具誤導性表象,因而受到起訴。區域法院裁定傅果權和李樹源以人為方法推高權證的成交額達80%, 或相當於交易金額4.5億元。二人分別被判監禁33及36個月。隨後,上訴法庭駁回了他們的上訴,但分別把他們的刑期減至20及21個月。上訴法庭亦拒絕批准他們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
  • 我們成功尋求東區裁判法院覆核陳柏浩的刑期—由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四個月和罰款120,000元。控罪指陳在一宗收購建議,代表寰宇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時,進行了內幕交易。陳的上訴個案將在2011年6月,於上訴法庭開審。
  • 由於涉案人士可能涉及其他內幕交易活動,我們就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案向法院提出更改法律訴訟。在2009年8月申請凍結這家以紐約作為總部的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三名高層職員的2,990萬元資產之外,我們再額外申請凍結該公司860萬元資產,並禁止該公司在香港進行任何上市證券及衍生工具的交易。
  • 我們對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的前行政總裁李寒春展開法律程序,向法庭取得臨時强制令,凍結李及名下Top Wisdom Overseas Holdings Ltd (Top Wisdom)達3.98億元的資產。我們認為李和Top Wisdom在中國森林公布其帳目有不合規的地方之前,售出中國森林1.19億股股份。臨時强制令所凍結的資產金額,相等於李及Top Wisdom出售中國森林股份的收益。
  • 我們從高等法院取得命令,凍結洪良國際控股有公司(洪良)9.97億元資產,相當於洪良在2009年首次公開招股所得的淨收款項。洪良被指,在招股章程中發放一些有關其財務狀况的重大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禁制令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這些資產被動用,確保當法庭頒布歸還或賠償命令時,將有足够資產歸還洪良投資者。
  • 高等法院亦頒令,取消大淩集團有限公司(大淩)前執行董事李宏泰的董事資格,並命令其在六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上市公司。李承認未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勤勉管理該公司。我們向高等法院申請,取消其他大淩董事擔任任何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和要求賠償所造成損失的案件,已在2011年1月進行聆訊,現正等候法庭判决。這是第一宗我們針對前任上市公司行政人員, 要求他們向曾管理的公司作出賠償的訴訟。
  • 我們在區域法院提出對偉仕控股有限公司(偉仕)主席李佳林的起訴,指李操控偉仕股價及違反披露權益的規定。這是我們第二宗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操縱市場個案,案件將會在2011年9月審理。
  • 我們尋求高等法院頒令,取消科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科浪)前主席及執行董事王樹永,和科浪前首席財務官李澤滔,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我們相信王及李未能以所需的技能、謹慎勤勉的態度及勝任能力管理科浪。
  • 我們在高等法院對兩位事務律師楊碧鳳、李國華和李的兩位姊姊李少英及李少芬,展開民事訴訟程序。我們相信四名被告,涉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亞洲衞星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的內幕交易。

年度內,我們就47名持牌人的違法及不當行為,收取罰款總數達2,140萬元。12家持牌法團及其中六位負責人員,也因內部監控缺失受到處分,總罰款額為1,830萬元。以下列出一些較為嚴重的個案:

  • Julius Baer (Hong Kong) Ltd 因沒有採取足夠步驟識別客戶是否專業投資者,而被譴責及罰款300萬元。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操守準則》內的某些規定可被豁免。
  • 就美林(亞太)有限公司及Merrill Lynch Futures (Hong Kong) Ltd(統稱美林)在系統及監控上的缺失,導致不法之徒可更改交易簿冊中的估價數據,我們向該兩間公司收取罰款350萬元。作為交易簿冊更改活動的主謀,美林的一名前董事總經理及資深交易員Jugurtha Harchaoui被罰終身禁止重投業界。
  • 恒豐證券有限公司、恒豐期貨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負責人員,因處理一些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缺失,被罰款共250萬元。
  • 三名瑞士銀行香港分行的職員,因替客戶處理的連串交易構成虛售交易,可能已令市場受到誤導,被罰款共180萬元。
  • 張必佳由於參與內幕交易,終身被禁止重投業界。
  • 秦炳輝由於在進行衍生權證交易時,以人為方法推高市場成交額,被撤銷牌照及禁止五年內不得重投業界。
執法行動數據
發出交易查訊宗數
4,175
已展開的調查宗數
262
已完成的調查宗數
251
於七個月內完成的調查宗數(%)
169 (67%)
遭刑事檢控的人士數目
58 *
已提出的刑事控罪數目
361 *
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數目
29
最終決定通知書數目
49
遭民事起訴的人士數目
23
已發出的合規意見函數目
185

* 我們向58人提出361項刑事控罪,其中九人被控以合共76項操縱市場控罪。

執法行動獲確認

紀律處分上訴個案

去年,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推翻了五宗上訴,當中涉及五人進行不當交易行為及內幕交易,基於某些原因,其中兩宗個案的違規者獲減輕罰則。

另一方面,上訴法庭裁定我們就上訴審裁處一項決定的上訴得直,指出刑事程序不適用於紀律處分聆訊,並確認《證券及期貨條例》在處理規管及紀律處分事宜上具有法定效力。在這個案中,上訴法庭將上訴審裁處判有關持牌人停牌18個月的處罰,改為三年內不得重投業界。

上訴法庭亦駁回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兩名前負責人員吳肖梅及羅啓義,就上訴審裁處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吳當時被吊銷牌照,並在十年內不得重新申領牌照;羅則被停牌兩年零三個月。他們被指無牌參與槓桿式外滙交易業務。上訴法庭指二人的行為屬嚴重失當,剝奪了客戶的法定保障, 有損市場的廉潔穩健。

刑事上訴個案

終審法院駁回馬漢傑及其妻曹建華,就聯洲珠寶有限公司股份內幕交易判決的上訴。在此之前,他們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亦遭駁回。自內幕交易於2003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為刑事罪行以來,本案是首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的檢控個案,現隨著終審法院作出判決而正式結束。

規管上市事宜

我們監督並規管聯交所在監管上市公司相關事宜的表現。現簡述年內在這方面的工作重點如下:

  • 在雙重存檔機制下,我們就透過聯交所接獲的192宗上市申請提出了意見,並延遲對九宗在初次呈交上市文件時有嚴重缺失的申請提出意見。這些缺失包括在上市文件初稿載有不準確的資料或出現誤導成分或重大錯誤,以致需要在上市文件的草擬本作出相當重大的修正。
  • 鑑於政府擬立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披露股價敏感資料, 我們在2010年3月就有關規定所涵蓋的資料類別及豁免適用範圍發出指引草擬本,並諮詢公眾意見。本會已於2011年2月發表諮詢總結,同時就如何實施新規定發出指引。為使相關規定成為法規,政府擬備的條例草案預期將在2011年7月前刊憲及提交立法會。
  • 在一份2010年9月發出的諮詢文件,我們建議擴大現行有關分析員利益衝突規定的適用範圍,要求首次公開招股的研究報告(包括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在內),須與上市證券研究報告一樣要符合相關規定。我們正分析收到的回應,並與市場參與者及業界代表進行討論,諮詢總結將在適當時候公布。
  • 收購及合併執行人員*公開批評Glamour House Ltd及其唯一董事謝暄在2010年7月違反《收購守則》。謝未能在取得亞洲資產(控股)有限公司投票權以致觸發對該公司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要約的責任後,即時作出公布。
  • 收購及合併執行人員於2010年12月公開譴責Templeton公眾投訴個案概覽投訴性質2010/11持牌中介人及註冊機構的操守429 Asset Management Ltd (Templeton),指Templeton就駿威汽車有限公司(駿威)股份違反交易披露要求。作為持有超過5%駿威股份的聯繫人,Templeton並沒有披露駿威的股份交易。
  • 年度內,我們處理37宗與收購有關的個案(包括全面要約、私有化及股份回購),30宗清洗交易及237宗在《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下的申請。收購委員會進行了三次會議,就正進行的交易及/或政策事宜作出裁定。
  • 我們繼續監察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在對聯交所2009年的規管表現進行年度檢討時,我們認為聯交所的營運程序及決策過程均為恰當,故聯交所能夠履行其法定責任,維持有秩序、信息靈通及公平的市場。

* 收購及合併執行人員指證監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或其委派的代表。

加強其他規管範圍
  • 在去年10月進行的公衆諮詢,我們建議使用一套原則為本的方針,修訂有關證明個別人士是否符合資格,成為高資產淨值專業投資者的規定。這做法給予市場參與者更大靈活性,評審客戶是否專業投資者。我們收到了16份意見書,當中普遍支持有關建議。諮詢總結已在2011年2月公布,而修訂則會在適當時間刊憲。
  • 為確保少數房地產基金單位持有人在收購行動中得到公平對待,我們對《房地產基金守則》有關委任及辭退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事宜作出了一些修改,並把《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適用範圍擴大至房地產基金。在為期兩個月的諮詢後,這些修改已在2010年6月生效。是次改動使我們更貼近國際慣例,亦反映出我們繼續發展房地產基金市場的決心。
  • 2010年4月,我們就結構性產品的規管工作公布諮詢總結,而《2010年證券及期貨和公司法例(結構性產品修訂)條例草案》已在2010年7月刊憲。之後,我們協助政府推行相關的立法工作。自有關條例於2011年5月生效後,無論以何種法定形式推出的結構性產品,均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
  • 我們也協助政府制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將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編纂成為法規,與現行國際標準接軌。我們將繼續支持政府這方面的工作,包括回答立法會的提問及訂立與其他金融業監管機構一致的一般指引。

處理投訴和賠償

去年,我們共收到203宗與雷曼集團倒閉有關的公眾投訴, 我們將其中38宗投訴轉介金管局作初步審核。

我們也收到1,734宗雷曼以外的投訴,本會各營運部門審核了其中324宗個案,而法規執行部就當中140宗個案展開調查。此外,有158宗非雷曼個案已視乎情況,分別轉介聯交所、金管局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處理。

公眾投訴個案概覽

投訴性質 2010/11 2009/10 變動百分率
持牌中介人及註冊
 機構的操守
429 616
-30%
與上市有關的事宜
 及權益披露
483 716
-33%
市場失當行為 415 321
+29%
產品 11 19
-42%
其他金融活動 393 386
+2%
雜項事宜 3 12
-75%
小計 1,734 2,070
-16%
雷曼相關投訴 203 672
70%
總計 1,937 2,742
-29%

在證監會的督導下,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繼續處理因數年前三家證券行違責而受影響的客戶所提出的申索,同時處理涉及四家證券行的多宗爭議事件的申索。年度內,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處理了54宗申索,並向38位投資者支付了529萬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