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持牌員工可獲提名為持牌法團的投訴主任或緊急情況聯絡人。就集團成員公司而言,我們建議緊急情況聯絡人應具備足夠權力及熟悉集團的整體事務。
新牌照或註冊
填妥申請表格
無論是法團申請人還是個人申請人,假如你有意申請牌照或註冊,便應在WINGS上透過“個人帳戶”或“顧問公司帳戶下的子帳戶”向證監會遞交網上申請。請參閱證監會網站所載的WINGS用戶指南及網上示範,以了解如何開設WINGS帳戶及如何在WINGS上擬備申請。
假如申請與持牌法團、註冊機構或負責人員有關,申請人需在申請表格上聲明相關董事局已通過決議案批准該項申請。假如董事局已藉著通過決議案,授權某指明委員會或人士負責批准該項申請,而該委員會或人士如此批准了該項申請,對本會來說是可以接受的。
遞交申請
在遞交申請之前,你應檢查清楚你已提供了本會用以處理你的申請的所有資料。尤其是,你應:
- 回答申請表格及(倘適用)補充文件及問卷上的每條問題;
- 妥為簽署有關申請;及
- 提供全部所需證明文件(我們建議透過證監會電子服務網站遞交電子文本)。
你在透過WINGS發牌服務下的某個帳戶遞交申請後,可於該帳戶內查閱你的申請進度。你的申請一經接納,你便會在WINGS電子郵箱內收到一個訊息,要求你繳付所需的申請費用。你應透過WINGS的網上繳費功能繳付所需的申請費用。有關所需申請費用的詳情,請參閱下表。
申請的類別 |
受規管活動的類別 |
申請費用的金額 |
---|---|---|
持牌法團 |
第1、2、4、5、6、7、8、9、10、13類 |
|
第3類 |
$129,730 |
|
短期持牌法團 |
第1、2、4、5、6、10類 |
每類受規管活動$4,900 |
註冊機構 |
第1、2、4、5、6、7、9、10、13類 |
|
持牌代表 |
第1、2、4、5、6、7、8、9、10、13類 |
|
第3類 |
$2,420 |
|
臨時持牌代表 |
不適用 |
|
短期持牌代表 |
第1、2、4、5、6、10類 |
每類受規管活動$1,850 |
核准成為負責人員
|
第 1 至10、13 類 |
支持個人牌照申請的持牌法團的責任
由擬獲發牌成為代表及/或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的個人提出的申請,是由該名個人與其現時所隸屬或擬隸屬的持牌法團共同向證監會提出。個人申請人有責任確保為支持其申請而提供的資料並非虛假或具誤導性,而就此作出正式核實及認可有關申請乃屬持牌法團的責任。
由於持牌法團有責任核實證明資料的準確性,因此證監會要求與持牌法團或其專業服務提供者(如有)之間就任何該等申請進行直接溝通。此要求旨在確保資料來自單一來源,以及避免個人申請人提供持牌法團並不知悉及沒有機會核實或認可的資料。這表示持牌法團必須與個人申請人緊密合作,以確保他們全面知悉與證監會的所有通訊內容,以及為支持該等申請而向證監會提供的資料並非虛假或具誤導性。
證監會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當涉及屬刑事或規管性質的事宜,而個人申請人有法律責任或權利將之保密,不向持牌法團作出披露時,才會與該個人申請人進行直接溝通。
退回申請
假如你的申請資料不完備及/或有重要問題尚未解決,我們可能會退回申請。你其後可連同額外文件及/或資料再次遞交申請,以便我們重新考慮及作進一步處理。我們可能會退回申請的情況舉例如下:
(a) 你未有就適當的受規管活動類別提出申請。
(b) 你未有填妥所需表格、補充文件及問卷,或尚未提供所需證明文件。
(c) 你在相關表格或補充文件中就下列各個部分的任何問題回答“是”,但卻未有解釋為何你是獲發牌的適當人選:
- 紀律行動及調查
- 財政狀況
- 品格
- 精神健康(只適用於個人)
(d) 你看來並不符合《勝任能力指引》所載的勝任能力規定。(註:該指引第3部及第4部分別載列為發牌而言適用於法團及個人的勝任能力規定。假如你的申請有任何特殊的情況希望我們加以考慮,請向我們提供進一步資料。)
(e) 你表示你須要在香港領取工作簽證,才可進行擬申請的受規管活動,但你未有就此提出申請。
(f) 你是擬隸屬主事人的董事(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但只申請成為其持牌代表而非負責人員。
(g) 你未有就你擬經營的業務及營運工作流程提供充分資料。
(h) 你沒有就你有意進行的每項受規管活動,委任最少兩名看來符合勝任能力規定的負責人員(其中一人為完全勝任)。
撤回申請
你可以在證監會核准或拒絕你的申請前選擇撤回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已繳付的申請費用將不會退還。
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
本會處理一宗新加入行業參與者的申請,一般需時約:
- 七個營業日(適用於臨時持牌代表的申請);
- 八個星期(適用於普通持牌代表的申請);
- 十個星期(適用於負責人員的申請);或
- 十五個星期(適用於持牌法團的申請)。
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可能會受下列因素的影響而有所不同,例如:
- 申請人擬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類別;
- 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備;
- 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其後對申請作出的更改,例如有關業務範圍、大股東、負責人員及核心職能主管的更改;
- 個人申請人取得香港工作簽證的所需時間(如適用);
- 為了符合財政資源規定而進行注資的所需時間;
- (在適用情況下)其他監管機關對本會就申請人提出的審查要求而作出回應的所需時間;
- 在本會的評核過程中,申請人就提供任何進一步資料而作出回應的所需時間;及
- 本會在任何特定時間正在處理的申請數目。
申請被拒絕
假如你未能符合法定的發牌規定,或無法使證監會信納你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以獲發牌或註冊,本會將會拒絕你的申請。本會在拒絕你的申請前,會給予你陳詞的機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0條),並且在我們做出最後決定前,會仔細考慮你作出的任何陳述。假如本會拒絕你的申請,你仍可以在21日內,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就本會的決定提出覆核(《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7條)。請將有關覆核的文件寄往: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 7 號
入境事務大樓38樓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秘書收
核准申請
當申請人符合所有的規定及使證監會信納其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後,本會會向申請人批給牌照或註冊(視屬何情況而定)。申請人及代申請人遞交申請的人士將會透過WINGS電子郵箱收到電子核准信。
就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而言,核准信的實體版本將連同牌照或註冊證明書以掛號方式一併寄出。個人持牌人不會獲發出註冊證明書。
個人牌照的核准日期、受規管活動的類別,以及所隸屬的主事人可在證監會網站上的公眾紀錄冊查閱。
你可以在證監會網站查閱公眾紀錄冊,以查核你的牌照/註冊狀況及有關資料是否正確地呈示。若你發現任何不符之處,請立即通知證監會。
持牌法團的進一步指引
投訴主任或緊急情況聯絡人
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日期的通知
作為持牌法團,你應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就你的財政年度終結日期通知證監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5(1)(a)條)。
銀行帳戶資料
《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規定,除非法團牌照申請人已提供其銀行帳戶資料的詳情,否則證監會不會向其發出牌照。一般來說,你無須在遞交申請時預先提供你的銀行帳戶的詳情。然而,有關資料必須在你的申請獲批准前提供予證監會。你應預留足夠時間辦理銀行開戶手續。
持牌代表(包括負責人員)的進一步指引
沒有實際職責的負責人員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6(2)(b)條規定,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應具有充分的權限,以監督該持牌法團的受規管活動業務。證監會不會接受僅在名義上受聘但實際上並無參與監督有關持牌法團的業務,或並無充分權力作出監督的負責人員。
有關進一步資料,請參閱《致持牌法團的通函──關於負責人員及大股東》。
負責人員必須為持牌代表
只有持牌代表才能申請獲准為負責人員。然而,實際上申請成為持牌代表的人士,亦可以同時申請獲准為負責人員。
無人可以臨時獲准成為負責人員。然而,這並不代表已獲發臨時持牌代表牌照的申請人不能遞交成為負責人員的申請。證監會在考慮負責人員的申請的同時,將會一併考慮申請人早前就代表牌照提出的申請。
隸屬於指明的主事人
作為持牌代表,你只可以為你所隸屬的持牌法團(即你的主事人)進行你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
終止隸屬關係
當你終止代你的主事人行事時,相關主事人應在該項終止發生後七個營業日內,經WINGS將此事通知證監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3(1)(a)及(b)條)。
轉移隸屬關係
你可在終止發生後180日內經WINGS,申請轉移你的隸屬關係,從而代表另一家持牌法團行事。有關轉移隸屬關係以便你能從事緊接在終止前獲發牌進行的同類受規管活動的申請,處理時間約需七個營業日。
披露警告信的紀錄
假如你曾收過某監管機構發出的警告信(無論該警告信是在多久之前發出),你應在申請表格上披露該項紀錄,讓證監會得以在掌握全面資料的基礎上評核你的申請。
假如你向僱主披露(i)你曾收過證監會發出的警告信及(ii)該警告信的內容,證監會認為這些披露沒有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任何保密條文。
披露已喪失時效、被撤除或刪除的定罪判決
假如你曾被定罪而有關的定罪判決其後已喪失時效、被撤除或刪除,而你希望將有關該等定罪判決保密,你可以在申請表格的紀律行動、調查及品格部分的相關問題回答“否”。然而,你必須向證監會披露所涉罪行的詳情及相關的定罪判決。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之下的保障,並不適用於與任何人是否適合獲發牌的問題有關的程序。因此,你需在提交申請的日期起計兩個營業日內,直接向證監會另行提供一份必須由你簽署及註明日期的文件,以披露相關詳情。
註冊機構的進一步指引
投訴主任或緊急情況聯絡人
非主管人員的員工或相關人士可獲提名為註冊機構的投訴主任或緊急情況聯絡人。就集團成員公司而言,我們建議緊急情況聯絡人應具備足夠權力及熟悉集團的整體事務。
大股東的進一步指引
某些大股東[定義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6條] 被視為與法團牌照申請人之間沒有"緊密關聯"。為簡化申請程序,有關大股東可能獲准向證監會提供較少資料[證監會可全權酌情決定要求提供額外資料及/或文件以支持有關申請] 。尤其是,若大股東符合以下情況,便很可能沒有"緊密關聯":
- 沒有單獨如《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6條所述般直接或間接擁有法團牌照申請人的權益;
- 聯同你的任何有聯繫者,如《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6條所述般直接或間接擁有法團牌照申請人的權益;
- 現在及將會受法團牌照申請人的其他大股東(包括大股東申請人)控制或影響;及
- 現在沒有及將不會參與法團牌照申請人的管理及營運。
上述指引同樣適用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2條申請成為現有持牌法團的大股東的情況。詳情請參閱表格7、補充文件1或補充文件2。
新的法團牌照/註冊申請的所需表格及補充文件
申請更改現有牌照或註冊
一般事項
本頁列明須獲證監會事先核准的若干更改。假如你是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並擬作出任何該等更改,你或有關人士(例如持牌法團的準大股東)及個人持牌人應經WINGS向證監會遞交申請。
持牌法團
持牌法團的牌照須獲事先核准的更改載列如下。持牌法團一般須就這些申請呈交表格2。然而,假如申請與大股東有關,便應呈交表格7。
更改的類別 |
申請費用 |
備註 |
---|---|---|
增加受規管活動 (第127(1)條) |
第3類:$129,730 除第3類外的受規管活動:每類受規管活動$4,740 |
假如有關申請獲核准,持牌法團須將其舊的牌照交還證監會以供修訂或註銷(視屬何情況而定)。 可能須呈交表格5、6,以及補充文件3。 |
就以保薦人的身分行事提出申請 | 無 | 可能須呈交表格5、6,以及補充文件3。 |
減少受規管活動 (第127(1)條) |
每類受規管活動$200 |
假如你打算不再進行你的牌照上唯一一類的受規管活動,只須將擬作出的更改通知證監會,而無須就此繳付任何申請費用。 |
發牌或註冊條件的修改或寬免 (第134條) |
$2,000 |
假如有關申請獲核准,持牌法團在有需要時須將其舊的牌照交還證監會以供修訂。 |
修改或寬免第129條之下的“適當人選"規定 (第134條) |
$4,000 |
- |
更改財政年度終結日期及/或採用一段超過12個月的期間作為財政年度 (第155(3)條) |
$2,000 |
適用於持牌法團及持牌法團的有聯繫實體(非認可財務機構)。 假如這項申請是連同(根據第156(4)條)延展呈交經審計帳目的時限的申請一起提出,便應在相關時限到期前至少一個月提出。 |
延展呈交經審核帳目的時限 (第156(4)條) |
$2,000 |
適用於持牌法團及持牌法團的有聯繫實體(非註冊機構)。 申請人須使證監會信納其有特別理由支持該申請,以獲取證監會的批准。假如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預料需延展呈交其經審核帳目的時限,應在相關時限到期前的至少一個月提出有關申請。 |
用作存放紀錄或文件的新處所 (第130條) |
$1,000 |
持牌法團須就任何打算新增的營業地址向證監會作出這項申請。 這項收費以每宗申請為收費單位,而每宗申請所包含的處所數目不限。 請同時參閱:《常見問題》(營業及存放記錄的處所) |
成為持牌法團的大股東 (第132條) |
$3,000 |
任何人(包括法團)在可以成為或繼續作為持牌法團的大股東前,須向證監會申請以獲取有關核准。 任何人如在未獲證監會事先核准之前,察覺到自己成為某持牌法團的大股東,便應合理地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而無論如何在其如此察覺後三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申請核准其繼續作為該法團的大股東。 除非申請人能使證監會信納,假如有關申請獲核准,該法團將維持適當人選資格以獲發牌,否則證監會須拒絕這項申請。 這項收費以每宗申請為收費單位,而每宗申請所包含的準大股東及有關的持牌法團的數目不限。 核准(如申請獲批)最初有效期將為6個月,擬進行的股份轉移應在此期間內完成。 申請人如與法團牌照之間沒有“緊密關聯",可能獲准就申請提供較少的資料,但若證監會認為有需要,可能會於其後要求提供額外資料及/或文件。 |
持牌代表(包括負責人員)
以下是與持牌代表(包括負責人員)有關的發牌後申請載列如下。
更改的類別 |
申請費用 |
備註 |
---|---|---|
增加受規管活動 (第127(1)條) |
第3類:$2,420 除第3類外的受規管活動:每類受規管活動$1,790
|
- |
減少受規管活動 (第127(1)條) |
每類受規管活動$200 |
假如你擬刪除你的牌照上唯一一類的受規管活動,只須將擬作出的更改通知證監會,而無須就此繳付任何申請費用。 |
發牌或註冊條件的修改或寬免 (第134條) |
$2,000 |
- |
修改或寬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條之下的“適當人選"規定 (第134條) |
$4,000 |
- |
增加隸屬關係 (第122條) |
$200 |
這項收費以每宗申請為收費單位,而每宗申請所包含的擬新增主事人的數目不限。 |
轉移隸屬關係 (第122條) |
每類受規管活動$200 |
假如持牌代表終止隸屬其主事人,其可在180日內申請將其隸屬關係轉移至另一家法團,否則其牌照會被撤銷。證監會無權延展這時限。 然而,如持牌代表在辭去其前職位後的三年內就其曾經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重新申請牌照,其將無須參加相關資格考試。 |
持牌代表成為負責人員 (第126條) |
每類受規管活動$2,950 |
請參閱負責人員。 如申請人擬進行的第7類受規管活動是附帶於申請人進行或擬進行的第1類或第2類受規管活動,則申請人可獲寬免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繳付申請費用。 |
註冊機構
以下是與註冊機構有關的註冊後申請載列如下。註冊機構應呈交表格4。
更改的類別 |
申請費用 |
備註 |
---|---|---|
增加受規管活動 (第127(1)條) |
每類受規管活動$23,500 |
假如有關申請獲核准,註冊機構須將其舊的註冊證明書交還證監會以供修訂或註銷(視屬何情況而定)。 |
減少受規管活動 (第127(1)條) |
每類受規管活動$200 |
假如你擬刪除你的註冊證明書上唯一一類的受規管活動,只須將擬作出的更改通知證監會,而無須就此繳付任何申請費用。 |
發牌或註冊條件的修改或寬免 (第134條) |
$2,000 |
假如有關申請獲核准,註冊機構須將其舊的註冊證明書交還證監會以供修訂。 |
修改或寬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條之下的“適當人選"規定 (第134條) |
$4,000 |
- |
發生重大資料更改導致有必要發出新的註冊證明書(例如更改名稱) |
$200 |
更改事項如涉及須向證監會另行繳付申請費用的另一宗申請(例如申請更改受規管活動、申請修改或寬免註冊條件),或如果是經WINGS遞交相關通知,這項申請費用可獲寬免。 |
核准為簽署財務申報表的高級人員
請填妥表格10及在 WINGS上透過“個人帳戶”或“顧問公司帳戶下的子帳戶”向證監會遞交網上申請。
你的申請一經接納,你便會在WINGS電子郵箱內收到一個訊息,要求你繳付所需的申請費用。你應透過WINGS的網上繳費功能繳付$6,000的申請費用。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