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希望告誡投資者注意在香港購買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期貨合約1 的相關風險。
雖然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各具不同的條款和特點,這些合約普遍是容許投資者就相關虛擬資產在某個未來日期的價格進行投機活動的工具。由於這些期貨合約大部分都不受監管及高度槓桿化,故被認為具有極高的風險。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相關風險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下的虛擬資產價格極端波動。由於相關虛擬資產難以估值,因此為投資者在對虛擬資產期貨合約進行可靠估值方面帶來重大挑戰。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高度槓桿化性質亦令投資者所面對的風險倍增。此外,這些產品的複雜性和固有風險可能會令一般投資者難以理解。
不時有報道指出,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平台涉及操縱市場和違規活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交易規則可能並不清晰及公平。部分平台曾經被投資者批評,指其在期貨合約的生命周期內改變交易規則,例如中止買賣或取消交易,導致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營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能屬違法
為處理與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有關的固有風險,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的部分監管機構一直對相關活動進行積極審視及考慮採取介入行動,例如完全禁止向散戶投資者銷售虛擬資產期貨合約。
在香港,任何交易平台或人士若在未獲適當牌照或認可的情況下發售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及/或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提供交易服務,均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或《賭博條例》(第148章)。
視乎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形式,它們可能會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期貨合約"。除非某項豁免適用,否則任何人士若營運銷售或買賣"期貨合約"的平台,都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或認可。
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人獲證監會發牌或認可在香港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考慮到這些合約現時涉及的風險,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證監會不大可能會就經營有關合約的業務批出牌照或認可。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亦可能被詮釋為《賭博條例》所指的差價合約。"差價合約"一詞在該條例中被界定為"一份協議,其目的或作用是依據任何種類的財產的價值或價格的波動,或依據一個指數或就該目的而在協議內指定的其他因素的波動,以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除非《賭博條例》明文認可,所有賭博活動在香港都是違法的。
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或《賭博條例》有關條文的人士可能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將會受到刑事制裁。
對投資者的告誡
投資者應注意,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平台在香港可能是違法營運。此外,證監會已多次提醒投資者,投資虛擬資產可能會令其面臨各種重大風險,特別是流通性不足、價格高度波動及潛在的市場操縱活動。正如上文所概述,投資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時,這些風險可能會進一步加大。
如有查詢,請聯絡證監會金融科技組(fintech@sfc.hk)。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完
1 不包括在受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規管,並於香港就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而獲證監會認可的美國交易所上買賣的比特幣期貨合約。詳情請參閱日期為2017年12月11日的《致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的通函──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