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然而,中介人應小心確保在派發過程中,除非接收人首先要求取得更多有關資料,否則中介人的職員或代理人不應與接收人就材料的內容進行互動式對話。
問1 : 有關規定是否禁止向公眾人士派發廣告宣傳資料?
問2 : 是否不得舉辦供公眾人士參與的產品或服務推介活動(例如研討會及講座)?
不是,這些活動並沒有被禁止。不過,只有在參加者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均可),中介人才應作出跟進。如果參加者僅留下名片或聯絡辦法資料,這並不構成為參加者邀請中介人對他作出造訪或銷售其產品或服務的明示邀請。
為免生疑問,中介人當然亦可以繼續邀請過往的參加者出席其他活動。
問3 : 中介人可否向公眾人士提供財務策劃服務而不會違反有關的禁止規定?
可以。但除非客戶特別提出要求,否則中介人不得利用這些機會向他們銷售產品或服務。
問4 : 我是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及期貨合約交易的中介人。如果我向只開立了證券帳戶(或期貨合約帳戶)的客戶提出有關出售期貨合約(或證券)的要約,會否違反有關的禁止規定?
不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的規定,如果有關的“原有客戶”在過去3年內,已和中介人訂立客戶合約或獲中介人提供服務,而當中涉及的合約或服務構成受規管活動的話,中介人便可進行交叉銷售。
然而,我們在此提醒註冊機構,除非獲它們提供槓桿式外匯交易服務或證券保證金融資服務的客戶,就它們獲註冊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第3類及第8類除外)而言亦屬於“原有客戶”,否則註冊機構不得向該等客戶交叉銷售證券或期貨產品。
問5 : 中介人可否推銷與投資有關的保險產品或強積金計劃?
可以。但中介人不得就相關證券進行任何討論(但傳遞若干事實資料,包括產品的組合結構(例如股本與債券的比例及不同地區的市場的分配比例等)則不在此限)。
最後更新日期: 20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