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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場探盤指引》(《指引》)的《常見問題》

下列資料並非詳盡無遺。本《常見問題》僅供一般參考,並可能會不時更新及予以修訂。

範圍及適用情況

問1 : 就《指引》而言,中介人可如何判斷他們是否管有市場探盤資料(MSI),而他們會在甚麼情況下被視作在進行市場探盤?

答:

關鍵在於中介人是否在進行或從事市場探盤這項活動。在《指引》的上下文內,MSI只是英文Market Sounding Information(市場探盤資料,意指“市場探盤受益人在市場探盤的過程中所交託的機密資料或消息”)的首字母縮略詞,僅為方便業界參考而使用。

就上文而言,《指引》僅適用於第1.31.4段內所界定的市場探盤。一般來說,市場探盤會涉及以下人士:

  1. 正在考慮是否尋求進行某項“潛在交易”(通常是大手交易)的市場探盤受益人。為了協助自己作出有關決定,市場探盤受益人曾以保密形式向中介人提供有關該項潛在交易的若干資料或消息,並指示(或同意)中介人接觸潛在投資者以評估他們對該項潛在交易的意向。
  2. 正在以中介人的身分接觸潛在投資者,以評估他們對市場探盤受益人正在考慮的潛在交易的意向的披露人;及
  3. 正在從披露人身上接收與市場探盤受益人所考慮的潛在交易有關的資料或消息的接收人。

在市場探盤過程中所傳達的資料或消息可能包括:

  1. 標的證券的名稱(或有關標的證券的具體資料或消息1);
  2. 市場探盤受益人的身分;
  3. 市場探盤受益人尋求進行潛在交易的意圖;或
  4. 與潛在交易有關的條款或細則(例如其潛在的時間安排、規模、定價、架構及交易方法)。

中介人與其客戶之間的通訊往往是互動和不固定的。該等通訊可由不同方發起,並可以不同的方式進行,例如以面對面、電話及電子方式進行溝通,或同時使用以上任何方式。中介人在判斷其是否正在進行或從事市場探盤時,應考慮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並應用上文所載的一般原則。


1  見《指引》第3.3(b)段註釋2

問2 : 以經紀身分行事的中介人經常會與買方或賣方進行溝通,藉以“評估他們對某項交易的意向”,從而配對和執行客戶交易指令。這些通訊是否屬於《指引》的範圍之內?

答:

一般而言,市場探盤的目的是以保密形式接觸選定的投資者,以從他們身上收集資料或消息及意見,而這些資訊將有助市場探盤受益人釐定是否繼續進行某項潛在交易和如何作出安排。

相反,如某客戶確實發出了交易指示(包括日常的營運指令),那麼隨後在中介人與投資者之間發生的對話便是以執行該客戶交易指示為目的。有關對話並非市場探盤,故不屬於《指引》的範圍之內。

通常與市場探盤無關的對話亦可能包括以下例子:

  1. 有關公開資料或消息、市場趨勢和氣氛,或其他非正式或未經核實的資料或消息(例如謠言)的概括性討論。
  2. 賣方經紀提出的交易構想,或來自買方公司或投資者的反向查詢,而市場探盤受益人沒有就與潛在投資者進行溝通以獲取他們對潛在交易的意見,作出任何示意(例如承認、同意、確認或授權)。

問3 : 《指引》是否僅適用於與香港上市發行人有關的市場探盤?

答: 不。不論有關證券在何地上市,若市場探盤活動是由香港的中介人進行,《指引》適用於第1.4(a)段載述的所有被納入覆蓋範圍的交易。

問4 : 《指引》是否適用於有關債務資本市場交易的市場探盤?

答:

1.4(a)段指明,《指引》將適用於就有關以下各項的潛在交易而進行的市場探盤:

  1. 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及
  2. 相當可能會對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的任何其他證券2

因此,如所進行的市場探盤是與債務資本市場上相當可能會對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的潛在交易有關,《指引》將告適用。


2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1部。

問5 : 如中介人在香港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而有關該等客戶的潛在交易的市場探盤活動是由中介人的海外聯屬公司或集團公司進行,那麼中介人是否有責任遵守《指引》?

答: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規定,在香港經營受規管活動3的業務的人士須申領牌照,而在香港就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任何受規管職能4的個人,亦須申領牌照。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發出的牌照,只准許持牌人在香港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或在香港就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受規管職能。《證券及期貨條例》沒有要求法團及個人須就其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活動申領牌照,亦沒有向獲發牌照的法團或個人授予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業務的能力。因此,法團或個人若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進行活動,該法團或個人必須確保全面遵從該另一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

然而,如市場探盤活動是由海外聯屬公司或集團公司為中介人(或代其或獲其轉授權力)進行,該中介人便有責任遵守《指引》。


3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1部第1條及附表52部。
4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3(1)條。

問6 : 如市場探盤受益人直接聯絡接收人(即沒有透過作為中介人的披露人聯絡接收人)以評估他們對某項潛在交易的意向,《指引》是否適用於這個情況?

答: 不。有關通訊不屬於《指引》覆蓋的範圍,因為它不涉及中介人在市場探盤過程中向接收人披露市場探盤資料(即市場探盤受益人交託予中介人的機密資料或消息)的情況。然而,除了《指引》的任何特定條文外,中介人亦應遵守所有其他適用的規則和規例。

核心原則

問7 : 1項核心原則是否規定市場探盤中介人須對與其管有的市場探盤資料有關的證券,施加交易限制?證監會是否可就或會被視為違反第1項核心原則的操守或行為,提供一些指引或例子?

答:

《指引》無意限制市場探盤中介人的合理交易活動。只要市場探盤中介人設有有效的資訊分隔監控措施,以防止市場探盤資料被不當地披露、使用和洩露,則該等中介人仍可從事有關活動。

舉例而言,若中介人按照“有需要知悉”的基準將市場探盤資料僅限於可供獲授權人員取覽,只要有關公司的其他人員(例如交易和投資管理職能的其他員工)並無管有市場探盤資料,他們便可繼續就標的證券進行買賣。

1項核心原則的精神旨在保護市場探盤資料,避免在公司及其集團內部和在涉及第三方的對外情況下,被蓄意或意外地披露、使用及洩露。由於不存在一套劃一的處理方法,故應由每家公司及其高級管理層決定設立哪些程序和監控措施以達致該目標。公司應審視其整體的資料處理程序和保護市場探盤資料的監控措施,以評估公司綜合而言是否具備一套有效的制度。

要判斷某人的操守或行為是否構成違反第1項核心原則(或《指引》所載的任何條文)的情況,將取決於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證監會可能考慮的因素將包括以下例子:

  1. 是否曾向以下任何人士披露市場探盤資料:
    • 沒有就接收該等資料或消息及確保其保密提供相關同意的人士;
    • 沒有合理需要知悉該等資料或消息的人士;或
  2. 相關接收人是否曾在明知(或理應已知)該等資料或消息屬機密性質的情況下,根據所接收的市場探盤資料進行任何活動;及
  3. 公司和任何有關個人的操守和意圖。

問8 : 市場探盤中介人根據第1項核心原則保障市場探盤資料的做法應維持多久?市場探盤中介人何時可視這項責任為已經完結?

答:

當市場探盤中介人不再對有關市場探盤資料的處理、保障或分享負有保密責任時,其在第1項核心原則下的責任將告完結。一般而言,當與市場探盤有關的潛在交易出現以下情況時,市場探盤中介人的相關責任便告完結。

  1. 已經實現(例如正在執行或已經完成);或
  2. 沒有實現(例如已經取消,不再繼續,或已被延擱而沒有就繼續進行該交易訂立具體或可預見的時間表)。

我們鼓勵市場探盤中介人彼此進行清晰和透明的通訊,以了解本身是否負有(及持續負有)保密責任。

以下列舉了非詳盡無遺的例子,說明某些中介人為協助判斷他們是否仍然對市場探盤資料負有保密責任而採取的良好作業手法。我們鼓勵中介人考慮是否在其市場探盤程序中採取任何有關的作業手法。

在相關交易的狀況(即相關交易已經或沒有實現)已敲定的情況下

  1. 某些披露人會在相關交易的狀況敲定後主動聯絡並盡快通知曾獲他們發布市場探盤資料的所有接收人。
  2. 某些接收人會定期與披露人保持聯絡(同樣地,披露人與市場探盤受益人之間亦有定期聯絡),以就相關交易的狀況作出跟進,及確認其狀況是否已敲定。

在相關交易的狀況(即相關交易已經或沒有實現)不的情況下

  1. 某些披露人會事先與市場探盤受益人(在市場探盤開始前)及接收人(在市場探盤過程中)就預期的時限達成協議,而在有關時限後,市場探盤資料會因時間推移而不再被視為屬機密性質(即如交易沒有在一段時間內(例如, 若干時數或日數)獲得確認,便可被視為“無效”)。
  2. 某些接收人會主動(在接收市場探盤資料前)就以下各項向披露人作出通知:該等接收人就市場探盤資料因時間推移而不再被視為屬機密性質的時限所設立的內部政策;及如披露人不同意上述時限,他們便不應與接收人分享市場探盤資料。

對披露人的具體規定

問9 : 某些披露人已設有為在市場探盤過程中發布內幕消息而設的文稿。他們是否可繼續使用這些現有的文稿,或是否必須使用統一涵蓋市場探盤資料的單一文稿?

答: 只要設計供使用的文稿包含《指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內容,披露人便可靈活地設計其本身的文稿,並視情況而決定是否採用統一或不同版本的文稿。

問10 : 根據標準化文稿的規定,披露人須確認接收市場探盤的人士是獲授權如此行事的人士。就此而言,披露人是否亦須核實該人的身分?

答: 披露人僅須就此取得確認,但無須核實該人的身分。

對接收人的具體規定

問11 : 若披露人沒有指明有關通訊是否市場探盤,接收人應作出合理的努力以核實其是否管有市場探盤資料。證監會可否釐清,甚麼構成合理的努力?

答:

接收人可向披露人作出進一步查詢,以確認他們是否正在進行市場探盤,及他們將分享的資料或消息是否涉及市場探盤資料(即市場探盤受益人交託予他們的機密資料或消息)。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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