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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指引》及《操守準則》第5.5段

[這些常見問題提供的指引亦可能與非網上交易相關。]
(於2019年3月22日更新問33及問34)
(於2019年6月13日更新問35至問38)
(於2020年12月23日更新問39)

A. 總論

問1 : 假如網上平台並非在香港營運,是否需獲證監會發牌,才可向香港投資者銷售投資產品?

答:

一般來說,任何公司在香港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均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1。經營網上平台所須領取的牌照種類,將視乎將進行的受規管活動而定(例如基金分銷平台將相當可能須取得第1類牌照)。如境外營運者並非在香港營運,即表示其並無在香港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然而,假如:(i) 該營運者顯示自己在香港經營該類業務;或(ii) 其積極向香港公眾推廣構成經營該類業務的服務(不論是由其自行或由其他實體代為在香港或從其他地方推廣),仍有可能觸發發牌規定2

問2 : 《指引》適用於哪些種類的平台?僅展示產品及研究報告的網站是否屬《指引》的涵蓋範圍內?假如客戶透過交易指示管理系統向中介人發送執行交易指示的訊息,而中介人其後透過同一訊息傳送平台向該客戶確認交易已獲執行,該交易指示管理系統又是否屬《指引》的涵蓋範圍內?

答:

證監會持牌人及註冊人進行受規管活動時,若涉及透過網上平台提供有關投資產品的交易指示的執行、分銷及投資諮詢1服務,一律成為《指引》的適用對象。故此,《指引》將不適用於(舉例來說)僅展示產品的網站,或就一般資產類別之間的資產分配提供意見而沒有就特定投資產品提供意見和沒有提供任何交易指示執行、分銷或投資諮詢服務的網站。

就純粹為中介人與客戶之間提供溝通途徑的交易指示管理系統而言,中介人應注意的是,假如中介人與其客戶之間透過該交易指示管理系統有任何互動溝通,便有可能觸發合適性規定,箇中的關鍵是溝通過程中有否涉及招攬或建議行為。中介人應參閱證監會就此發出的指引4。假如該類交易指示管理系統透過網上平台提供予客戶,並為客戶提供發出交易指示的途徑,平台營運者便應注意《指引》中一般通用的規定(例如系統的可靠性),以及在該類系統的運用及處理交易指示方面的其他適用監管規定(例如《操守準則》5、各相關的《常見問題》及《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

如中介人營辦不同網站,當中某些網站有可能獨立看來未必構成進行受規管活動(例如只提供資訊的網站)。然而,有些網站可能會連結至社交網絡,讓用戶可在該網絡上與投資顧問討論投資心得;而另一個網站則提供交易執行服務。證監會在考慮該中介人是否符合《指引》時,將會在整體上顧及該中介人透過所有渠道進行以香港投資者為目標的活動。

B. 營運網上平台的核心原則

問3 : 平台營運者可否在其網上平台提供未經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例如在海外交易所買賣的ETF)?

答: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對向香港公眾作出的投資要約施加了限制。平台營運者應確保其網上平台的設計是適當的,並設有適當的取覽權及監控措施,藉此確保符合該條例第IV部。至於向客戶提供與在海外交易所買賣的ETF有關的資料會否構成違反該條例第IV部,將視乎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而定,當中的關鍵是有關資料會否構成屬於或載有請公眾投資該等ETF的邀請的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

舉例來說,平台營運者如向其客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或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理應已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妥善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以取得有關其客戶的充足資料。該平台如與某客戶之間存在一對一的顧問關係,並且在考慮該客戶的個人況後建議其對在海外交易所買賣的特定ETF作出投資,或為該客戶執行該等ETF交易,便不大可能構成該條例第IV部所禁止在未經認可的情況下向公眾作出的邀請。

就提供海外ETF交易執行服務的平台營運者而言,假如有關平台並無載列任何有關該等ETF的資料(有關其提供交易執行服務所在的交易所的資料除外),而客戶只能在自行輸入有關股份代號後取覽該等ETF基於事實的資料,這亦不大可能會受到該條例第IV部所禁止。證監會鼓勵平台營運者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問4 : 假如網上平台僅以非零售投資者為對象,該平台可否純粹倚賴由客戶自行作出的聲明,確認其本人並非香港零售投資者,藉以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下限制投資要約的規定?

答:

平台營運者應確保其網上平台的設計是適當的,並設有適當的取覽權及監控措施,藉此確保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根據《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的規定,中介人須採用適當的方法,令其本身信納投資者達到符合資格成為專業投資者的相關資產或投資組合最低總值要求,或取得訂明的證明文件以顯示該投資者符合資格成為專業投資者。平台營運者應就其評估過程或所取得訂明的證明文件備存妥善紀錄,以顯示其已運用專業的判斷,並已達致合理的結論,指客戶符合有關最低總值要求

問5 : 平台營運者是否須確保登載於其平台上的所有數據(包括第三方數據,例如由傳媒自動發出的每項資訊速報,或擬備投資建議時所使用的第三方數據)是可靠和準確的?

答:

根據《指引》,平台營運者在其平台上登載資料及材料時,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當中將包括在揀選、委任及持續監察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時,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使平台營運者本身能合理地信納由該服務供應商提供的資料是準確及可靠的。

舉例來說,儘管證監會一般不會要求平台營運者監察每一項資訊速報或最新股價資訊的準確性,但平台營運者如獲悉任何事件,而當中可能顯示該第三方也許不再具備提供其服務的能力,平台營運者便應考慮是否繼續使用其服務。

問6 : 平台營運者可否在其網上平台登載知名投資者所發表的評論,或該知名投資者所投資的投資產品組合的詳情?

答:

根據《指引》,平台營運者在其網上平台上登載資料及材料時,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例如,假如平台營運者在其網上平台上登載知名投資者的評論,便應妥善考慮該人的獨立性、信譽及相關專業知識,並應信納該知名投資者所發表的評論是有合理根據的。

此外,平台營運者在登載涉及非持牌人士的任何評論或投資產品組合的詳情時,尤其應審慎行事,原因是這些人士並不受證監會的各項監管規定(包括要求持牌人及註冊人須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和須確保所作的陳述和提供的資料都是準確及沒有誤導成分的操守規定)所規管。

 

問7 :

《指引》要求平台營運者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客戶提供重要資料,使客戶能夠評估其投資的狀況。

平台營運者應提供哪些種類的重要資料?若平台再沒有銷售客戶所持有的投資產品,平台營運者在披露該投資產品的最新資料方面有何責任?  

答:

平台營運者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客戶提供重要資料,當中包括由發行人提供關乎投資產品的重大變化或重大事件(例如基金暫停贖回、任何有關基金合併或終止建議)的資料。

一般情況下,平台營運者(作為分銷商)或其代名人如代其客戶持有投資產品,便應在收到來自發行人的通知後,適時地向其客戶發布或促使發布該等由該發行人擬備/發出的通知及其他通訊。這些通知及通訊可以平台營運者或其代名人所選取的任何方式發送予客戶。

平台營運者應就其網上平台所銷售的投資產品,在該平台上登載最新的相關資料。若平台再沒有銷售其客戶所持有的投資產品,而平台營運者或其代名人仍代其客戶持有該投資產品,平台營運者便應繼續向客戶發布或促使向客戶發布由有關產品發行人所擬備或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

問8 : 《指引》要求平台營運者在網上平台提供用以評估及編配投資產品的評級和將客戶分類的方法的資料。在符合這項要求時,是否作出一般描述即可?

答:

這項披露規定旨在讓客戶對網上平台得出風險評級所採納的方法有基本了解。證監會不會要求平台詳述有關方法的技術細節(例如,平台營運者無需詳細披露各考慮因素所佔的比重)。重點是要讓客戶能夠了解及評估在作出投資決定時應如何運用風險評級。有關資料應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傳達,而所用的文字應清晰淺白,務求讓投資者易於閱讀及理解披露內容。

問9 : 《指引》要求平台營運者將透過及在網上平台提供的服務及投資產品的範圍及限制告知客戶。就此,證監會可否提供一些指引或例子,說明應傳達哪些種類的資料?

答:

舉例來說,平台營運者可告知客戶網上平台如何處理取消交易指示及服務的情況,以及所提供的投資產品是否局限於由關連公司所發行的產品。就機械理財顧問而言,機械理財顧問如提供以目標為本的意見(例如規劃子女的教育),便應將此事告知客戶,並不應將其服務描述為提供全面的理財計劃。

平台營運者可提供更多其認為適當的資料,尤其是被視為對與客戶進行交易而言屬重大的相關資料。

C. 機械理財建議

問10 : 測試、檢討及確保機械理財建議平台提供的意見的合理性應由“具備合適資格的人士”負責。證監會對“具備合適資格的人士"有何期望?

答:

機械理財顧問應基於該人履行這些責任的經驗及能力,專業地判斷合適的人選。例如,設計算法程式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與投資經理或顧問及合規主任合作,確保算法程式得出的投資意見對平台使用者而言是適當的。

問11 : 機械理財顧問因投資組合的自動重新調整而執行的交易是否屬於招攬或建議行為?

答:

是。自動重新調整(例如,其目的是控制投資組合內現有產品的風險比重,或透過新增或刪減產品以改變投資組合)一般會被視為建議行為,並會觸發合適性規定,原因是客戶將基於機械理財顧問的意見或建議買賣投資組合內的產品。若重新調整的目的是維持之前與客戶協定的預設標準投資組合的目標資產分配,機械理財顧問可透過確保該重新調整是按照預設的投資組合進行的,以履行他們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

問12 : 如客戶選擇不進行投資組合自動重新調整,平台營運者是否需確保該客戶的投資組合的合適性?

答:

平台營運者應向其客戶說明重新調整的目的。若機械理財顧問讓客戶可彈性選擇不進行自動重新調整,便應知會客戶不選用重新調整服務的潛在風險及後果(例如經過一段時間後,他們的投資組合可能不會再維持目標資產分配)。機械理財顧問亦應向客戶發出警告,指由於選擇不進行重新調整的緣故,客戶根據機械理財顧問的建議可能投資或已投資的原有投資組合可能變得不再適合他們,並須選用不同的服務。若客戶堅持選擇不進行重新調整,便應指示該客戶承認及確認,網上平台日後所提供的服務範圍及條款將會有所改變。雖然機械理財顧問可能因而不再與該客戶保持顧問的關係,但仍應遵守《指引》的所有其他適用規定,包括在網上銷售複雜產品時須確保產品的合適性的規定。

問13 : 機械理財顧問如在其推介的標準投資組合中納入海外ETF,會否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

答:

在標準投資組合內納入海外ETF會否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要視乎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而定,尤其是當中曾否邀請公眾取得ETF的權益。例如,有些機械理財顧問在描述其服務範圍時或會選擇將分銷屬於海外ETF的投資產品包括在內,但卻沒有在得出的標準投資組合內指明或披露投資產品的詳情。其他機械理財顧問在提供一對一的顧問服務時,可能會在考慮某客戶的個人況後,為該客戶度身訂製一個包括海外ETF的建議投資組合。在這情況下,便不大可能會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

機械理財顧問應確保遵循適用的法例及規例,適當地設計網上平台。證監會鼓勵機械理財顧問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問14 : 機械理財顧問向客戶提供的資料須包括對背後的算法程式的運作及算法程式的任何局限性的描述。若要符合這規定,是否作出籠統及概括性披露即可?

答:

客戶必須了解投資意見是如何得出,及算法程式是如何運用來管理他們的帳戶。向客戶提供的資料應包括機械理財顧問服務的局限性和算法程式如何及何時重新調整客戶的投資組合。證監會不預期平台會細述算法程式的技術詳情。該規定的重點是確保客戶獲提供資料,讓他們能自行評估是否使用機械理財顧問的服務。披露必須清楚明確及易於閱讀,並應避免使用過於技術性的詞彙。

D. 觸發合適性規定

問15 : 證監會可否舉例說明於網上平台登載的材料的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內容在甚麼情況下會或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答:

於網上平台登載有關產品的材料的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內容,以及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都是斷定有否觸發合適性規定的考慮因素。不論所銷售的產品屬何種類型,情況都是一樣。

正如《有關建議的〈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諮詢總結》6所載,以下是說明登載材料在何種情況下會或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的非詳盡例子列表:

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的例子

  1. 提供可直接輸入股份代號的設施,以便在相關交易所就交易所買賣產品的第二市場買賣發出交易指示。

  2. 登載投資產品列表及提供途徑讓使用者取覽投資產品,及登載基於事實的資料(例如由上市發行人發出的公告、通函或年報等企業資料),或提供連接至聯交所7網站8上有關資料或其他基於事實的資料(例如要約文件、致投資者的通知、年報及資料便覽)的連結。

  3. 登載採用客觀準則(例如表現數據、銷售數字、研究數據)而挑選的投資產品的列表。

  4. 登載並非與任何個別投資產品有關的費用折扣(例如客戶在生日月份可享較低的認購費、限時減價優惠或長期客戶的一般交易費折扣)的廣告。

  5. 就投資產品的自主研究提供客觀的篩選功能(例如地理位置、相關資產、一年、三年、五年的表現數據或自推出以來的表現數據、風險類別,以及第三方或內部風險評級)。

  6. 登載非與個別產品有關的資料,例如市場消息或更新、業界及行業趨勢,以及教育材料。

  7. 在新刊發的研究報告(當中可能包含對以目標價買入、持有或賣出的意見)或新提供的投資產品的名稱旁邊加上帶簡單閃動效果的“新”字標記。

  8. 登載使用客觀的準則(例如研究數據、表現數據、資產分配策略/模式)來配置的標準投資組合,而此組合並非與由客戶提供的資料相關或根據由客戶提供的資料所得出的。

  9. 登載與涉及特定產品的客戶活動有關的統計數據或趨勢,而有關統計數據或趨勢是根據事實及客觀準則而得出及沒有對客戶施加繼續進行交易的壓力(例如列出投資產品列表,並加上“其他買入產品A的客戶亦查看了這些產品"的描述)。

  10. 登載與個別產品有關的教育材料,前提是有關材料(不論是單獨或結合其他通訊而言)不包括就特定投資產品作出的建議。

會觸發合適性規定的例子

  1. 登載當中包括了就個別投資產品進行任何交易便可獲得與產品有關的奬勵(例如現金回贈及費用折扣)的廣告9

  2. 登載與個別投資產品有關的研究報告,當中載有“萬勿錯過!”或“立即行動!”等字眼。

  3. 持續出現與特定投資產品有關的彈出窗口或閃動效果。

  4. 在網上平台為客戶進行風險狀況評估後,即時向客戶展示一份具體的投資產品列表,而列表上附有“風險評級為X或以下的產品可能適合閣下或符合閣下的風險承受水平”或“這些產品可能適合閣下或符合閣下的風險承受水平”等陳述。

  5. 當與客戶完成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或當客戶透過客戶狀況評估工具提供資料,或當客戶提供了其資料更新後,製作一個包含一系列投資產品的具體標準投資組合,或製作一份特選投資產品列表,而有關投資組合或列表可能被視為建基於該等由客戶所提供的資料。

  6. 展示將投資組合若干百分比分配至某類產品(例如債券)的標準投資組合,但有關平台所提供的該類產品只有一種。

  7. 在客戶並無要求下,將平台所提供的標準投資組合與客戶於該平台持有的現有投資組合的表現對比顯示出來。

上述例子並非詳盡無遺,並僅供說明之用。平台營運者應參照證監會發出的指引10(可能經不時更新),考慮本身的情況。

問16 : 證監會可否舉例或提供指引,說明網上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在何種情況下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答:

若沒有出現可合理預期將影響投資者的其他事實和情況,只要與產品有關的材料是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話,登載有關材料本身並不會構成招攬或建議行為,及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在斷定登載材料會否觸發合適性規定時,有關評估應考慮這些材料的內容及整體展現安排,以及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

證監會已提供在何種情況下會及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的例子(見以上問題的答案)。舉例來說,只要研究報告是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話,登載研究報告(當中可能包含對以目標價買入、持有或賣出的意見)並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關於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材料,我們提供的例子說明登載採用客觀準則而挑選的投資產品的列表(即有關列表並非網上平台提供的全部投資產品的列表,而只是整個列表中的某些部分)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就此,平台營運者在擬備經挑選的產品列表時應有合理的根據,並應列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所採用的客觀準則

換言之,若要觸發合適性規定,證監會預期需有額外的因素配合,而這些因素都會誘使客戶進行交易或對客戶施壓繼續進行交易(不論是透過材料的內容或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舉例來說,若登載當中包含了與產品有關的奬勵(例如現金回贈及費用折扣)的廣告,及包含了如“萬勿錯過!"或“立即行動!"等字眼的與產品有關的研究報告,便會觸發合適性規定。使用提示訊息及閃動圖示亦可能更容易令人認為正在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因而觸發合適性規定。舉例來說,若與特定投資產品有關的彈出窗口或閃動效果持續出現,便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部分網上平台可能附設人際互動功能(例如透過熱線或即時通訊),以解答客戶疑問。合適性規定是否被觸發取決於人際互動是否涉及招攬或建議行為,這需要對每次互動溝通的內容及在甚麼情況下進行來作出分析。平台營運者應參閱證監會就此發出的指引11

E. 履行合適性規定

問17 : 平台營運者可如何在網上平台履行合適性規定?

答:

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主要涉及平台營運者:

      1. 進行產品盡職審查12

      2. 執行認識你的客戶13程序,以獲取有關客戶個人情況的資料;及

      3. 將投資產品的風險回報狀況與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配對,以確保合適性(主要是透過顧及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知識和經驗,以及承受風險能力;評估集中程度;和考慮客戶的投資期及財務狀況(例如淨資產及即時資金周轉需要)。

平台營運者在設計其網上平台所運用的邏輯時,可參考它們本已實施且現正在非網上情況下用以履行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責任的政策及程序、系統和監控措施。舉例來說,在執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時可詢問客戶相同問題,以釐定客戶的投資組合有否超過任何集中風險門檻,或釐定客戶有否即時資金周轉需要。

問18 : 在進行合適性評估時,除了傳統因素(例如信貸評分及財富)外,平台營運者可否同時考慮非傳統因素(例如大數據等行為經濟學)來評估客戶的狀況?

答:

為了進行合適性評估,平台營運者除了應取得與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有關的認識你的客戶的資料外,亦應向每名客戶收集其他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投資知識、投資期、承受風險能力(包括資本虧損風險),以及(如適用的話)提供定期供款和額外抵押品的能力。證監會不會就合適性評估限制應考慮的因素或在客戶狀況評估中所用的數據(包括客戶行為的大數據)。然而,平台營運者應合理地信納已適當地對客戶及產品進行評估,以提供對客戶而言屬合理適當的建議。

問19 : 在進行合適性評估時,平台營運者可否依賴客戶在認識你的客戶的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

答:

若平台營運者已盡合理努力從客戶取得資料,除非客戶提供的資料與平台營運者持有的客戶資料不一致,否則平台營運者在進行合適性評估時可依賴所取得的資料。

若客戶提供不一致的答案,平台營運者應在進行合適性評估前通知客戶,務求糾正不一致的情況。平台營運者可實施監控程序,引導客戶注意不一致的的資料,讓他們有機會作出更正,並提供最新及最準確的資料。

若客戶提供的資料不完整,平台營運者應於進行合適性評估前通知客戶及要求客戶作出澄清。如客戶只作出有限度披露,以致平台營運者未能作出適當評估,平台營運者最低限度應向客戶解釋所提供的建議因資料缺乏而受到固有限制。此外,平台營運者應向客戶解釋就其所提供的建議而作出的假設(如有的話)。

若客戶拒絕披露其財務狀況,平台營運者在進行合適性評估時僅應考慮其為該客戶管理的可投資資產,並應避免根據不完整的資料或推測作出假設。平台營運者所得到的客戶資料愈少,愈應以保守態度進行合適性評估。

平台營運者應參閱《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

問20 : 不論產品是否屬低風險或非複雜產品,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履行標準是否一概相同?

答:

合適性規定一經觸發,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履行標準一概相同。

然而,因應產品或交易的風險及複雜程度,可採納相對稱的做法來履行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就複雜但風險低的產品而言,平台營運者應該不難將該產品的風險狀況與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作配對,而這正是在進行合適性評估時須予考慮的要素之一。至於高風險的複雜產品,應採取較審慎的方法來評估合適性(尤其是評估集中風險)。

問21 : 在網上環境下可如何評估集中風險?證監會可否提供指引,說明平台營運者應如何進行集中風險評估?

答:

就網上平台的情況而言,證監會期望網上平台應制訂適當的工具以評估客戶的集中風險,有關評估應以透過平台營運者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所取得的客戶資料(應在適當情況下不時予以更新),及客戶在平台所持有的任何投資組合作為根據。

在進行集中風險評估時,平台營運者可在顧及服務種類、產品性質及客戶的風險狀況後,就客戶的淨資產及/或投資組合中可供投資高風險產品的最高比例設定集中風險門檻。

平台營運者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來設定任何門檻,並應隨時可為任何已設定的門檻提供支持理據。

在進行集中風險評估時,平台營運者應以其透過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所取得的客戶資料及客戶在網上平台所持有的任何投資組合作為評估根據。

問22 : 在進行集中風險評估時,平台營運者可否信賴客戶自行就高風險產品在其淨資產及/或投資組合中所佔的比例而作出的聲明?

答:

若網上平台的設計可讓客戶就高風險產品在其淨資產及/或投資組合中所佔的比例作出聲明,或讓他們聲明有關比例低於某特定百分比(例如提供下拉式選單供客戶選擇),平台營運者應切記其有責任核對該自行作出的聲明所載的資料與平台營運者所持有關於有關客戶的資料之間是否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如有的話,便應釐清不一致之處。

問23 : 平台營運者可否採納以投資組合為本的方式確保合適性? 例如,高風險投資產品是否有可能適合屬於中級風險狀況的人

答:

如在《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14中所載,平台營運者應考慮他們所推介的投資產品對客戶投資組合所帶來的整體影響,以作為合適性評估的一部分。例如,對於屬低或中級風險狀況的客戶而言,即使其投資組合內有一定比例的高風險產品也未必不適合,只要這與有關投資組合的風險回報狀況相稱,以及平台營運者能夠信納,所推介的任何投資產品相當可能合乎客戶的投資目標及其他個人情況便可。

問24 : 當觸發合適性規定時(例如因平台營運者的職員預先就涉及某特定產品的交易意見與客戶進行溝通),平台營運者可否進行交易後合適性檢查(即在執行交易後才進行合適性評估)?

答:

不可。《操守準則》15規定,平台營運者在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時,應確保其向該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平台營運者應在作出招攬或建議行為前,或最遲應在執行交易指示前,確保投資產品適合客戶。

問25 : 當交易指示被評估為不適合某客戶時,平台營運者可否繼續執行該交易指示?

答:

若有責任確保合適性的平台營運者已評估某項交易為不適合客戶,但該客戶仍希望進行有關交易,平台營運者便不應執行有關交易。

問26 : 平台營運者可如何符合文件紀錄標準(即規定中介人須備存紀錄,以文件載明向客戶所提供的投資建議的依據)?

答:

平台營運者應備存有關在網上平台進行的活動和交易的妥善審計線索,包括有關所有合適性評估的審計線索及紀錄和推介投資產品所依據的邏輯。平台營運者應遵守《指引》第2.7段所載的備存紀錄規定。

F. 於非招攬情況下銷售複雜產品

問27 : 非詳盡列出非複雜產品的列表包含在香港聯交所買賣的股份、ETF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就在海外交易所買賣的股份、ETF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而言,這些產品可否被視為非複雜產品,或是否根本已等同複雜產品?

答:

在海外交易所買賣的產品(例如股份、ETF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當中,許多有機會是相當複雜的。因此,平台營運者應負責在顧及《指引》第6.1段所列的因素和將登載於證監會網站具指引作用的非複雜及複雜產品的非詳盡例子列表(可能經不時更新並可透過此連結取覽)後,釐定將在其平台上銷售的有關產品是否屬複雜產品。

一般來說,交易所買賣產品如與非複雜產品列表中所列舉的例子屬同一種類,並且是在指明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買賣,平台營運者便可將該產品視為非複雜產品。適用於交易所買賣產品的指明司法管轄區名單(可能經不時更新)登載於證監會網站,並可透過此連結取覽。

故此,平台營運者(舉例來說)一般可將在美國的交易所買賣的股份或實貨ETF視為非複雜產品。

平台營運者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來釐定某項產品可否被視為非複雜或複雜產品。假如有關產品是在並非位處指明司法管轄區內的海外交易所買賣,平台營運者便應格外審慎。

問28 : 就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而言,平台營運者可否將這些基金視為非複雜產品?

答:

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有機會是相當複雜的。因此,平台營運者應負責在顧及《指引》第6.1段所列的因素和將登載於證監會網站的非複雜及複雜產品的非詳盡例子列表(可能經不時更新並可透過此連結取覽)後,釐定將在其平台上銷售的有關基金是否屬複雜產品。

衍生產品基金不論有否獲取證監會的認可,一概屬複雜產品。

一般來說,如一個非認可公眾基金為非衍生產品並16在指明司法管轄區獲認可或核准向公眾發售,平台營運者便可將該基金視為非複雜產品。適用於非交易所買賣的非認可基金的指明司法管轄區名單(可能經不時更新)登載於證監會網站,並可透過此連結取覽。

該名單現時包含對認可司法管轄區計劃17施加規管的司法管轄區,以及與證監會訂有基金互認安排的司法管轄區。

舉例來說,未獲證監會認可但獲認可或核准向盧森堡零售投資者發售的普通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簡稱UCITS),或獲認可或核准向愛爾蘭零售投資者發售的非衍生產品股票基金,將相當可能屬非複雜產品。

平台營運者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來釐定某基金可否被視為非複雜或複雜產品。假如基金是在指明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獲認可或核准,平台營運者便應格外審慎。

問29 : 證監會要求持牌人及註冊人應備存紀錄,以文件載明向客戶所提供的投資建議的依據。此項要求如何適用於在非招攬情況下於網上平台銷售複雜產品?

答:

正如《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所載,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備存紀錄,以文件載明向客戶所提供的投資建議的依據,並應客戶要求向他們提供有關建議依據的副本。如於非招攬情況下在網上平台進行複雜產品的交易(即平台營運者並無就複雜產品的交易向客戶作出招攬或建議的行為),上述要求以文件載明投資建議的依據的規定便不會適用,因為當中並無涉及任何建議行為。

儘管有以上情況,平台營運者仍應就涉及複雜產品的合適性評估備存妥善的審計線索及紀錄。

問30 :

《操守準則》第3.4段規定,當向客戶提供建議時,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勤勉盡責及謹慎行事,並確保其向客戶提供的建議及推薦,都是經過透徹分析和考慮過其他可行途徑,然後才作出的。

如客戶於非招攬情況下有意購買網上平台提供的複雜產品,中介人是否須進行透徹分析和考慮過其他可行途徑?

答:

《操守準則》第3.4段僅在平台營運者有向客戶提供意見時才適用。因此,此條文不會適用於在非招攬情況下於網上平台銷售複雜產品。

問31 : 即使客戶是重複購買同一或類似的複雜產品,中介人是否仍須就客戶進行的每項交易進行合適性評估?

答:

應注意的是,先前可能是適合的投資產品,可能會隨著客戶的個人況或市況改變而不再適合。此外,視乎複雜產品的風險而定,重覆購買可能會令客戶投資組合的集中程度風險有所增加。因此,即使是重覆購買,平台營運者亦有必要確保合適性。然而,平台營運者可自由設計其可採取的步驟,從而為重覆購買履行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例如,可採取與首次購買不同的步驟),前提是平台營運者經顧及客戶的個人況後仍可合理地信納重覆購買是適合客戶的。

問32 : 客戶協議的合適性條款是否適用於在非招攬情況下於網上平台銷售複雜產品?

答:

依據《操守準則》第6.2(i)段須載於客戶協議內的合適性條款乃適用於中介人向客戶“招攬 銷售或建議 任何金融產品“ 的情況。因此,該條款不適用於在非招攬情況下於網上平台銷售複雜產品。

問33 : 在釐定某項證監會認可基金是否屬於複雜或非複雜產品時,平台營運者須要仔細考慮基金的相關投資嗎?

答:

要釐定某項證監會認可基金是否屬於複雜或非複雜產品,平台營運者只須確定該基金是衍生產品基金還是非衍生產品基金。

證監會已指明,獲本會根據《單位信託守則》認可的非衍生產品基金屬於其非複雜產品的列表內的非複雜產品。根據由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單位信託守則》,非衍生產品基金是指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以其資產淨值的 50%為限的基金18(該守則的生效日期設有過渡安排,於2019年12月31日結束)19

問34 : 證監會能否提供更多指引,說明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視為屬於或不屬於複雜產品?

答:

若客戶在不涉及招攬或建議行為的情況下購買產品,平台營運者便須釐定有關產品是屬於複雜產品或非複雜產品。由於非認可基金不得作公開發售,因此很大可能涉及招攬或建議行為(如在非網上銷售過程中的互動溝通)。在這情況下,無論有關非認可基金是複雜產品還是非複雜產品,一概須遵守《操守準則》第 5.2 段下的合適性規定20

如常見問題中的問題28所述,平台營運者在釐定將於其平台上銷售的非認可基金是否屬於複雜產品時,應顧及《指引》第6.1段所列的因素及遵守第6.2段的規定。複雜和非複雜產品的分類是取決於產品的條款、特點和風險是否過於複雜,使零售投資者難以理解。一般而言,被當作“非複雜"的產品應具足夠的透明度和具流動性,及能易於被零售投資者所理解。

評估複雜產品的其中一個準則是,該產品是否屬於衍生產品。某非認可基金若屬於衍生產品,便會被視為複雜產品。在釐定某項可投資於衍生產品的非認可基金是否衍生產品基金時,平台營運者應考慮該基金使用衍生產品的目的和程度是否受到與根據由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單位信託守則》(該《單位信託守則》設有過渡安排,於2019年12月31日結束)21的證監會制度可資比較的制度所規管。

若某非認可基金被視為非衍生產品,平台運營者應進一步確認該非認可基金是否獲某海外監管機構認可或核准向零售投資者發售 (海外公眾基金),及如是的話,確認該海外公眾基金(上市或非上市)是否在指明司法管轄區受到監管或在其區內的交易所買賣。

一般來說,如某項海外非衍生產品公眾基金是在指明司法管轄區受到監管或在其區內的交易所買賣,平台營運者便可將該基金視為非複雜產品。然而,假如有關海外公眾基金是在指明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受到監管或在其區內的交易所買賣,平台營運者便應格外審慎。

在顧及《指引》第6.1段所列的因素(包括可取得的基金資料、第二市場的流動性等)後,非公眾基金22(即使是屬非衍生產品的非公眾基金)被視為非複雜的可能性將較低。

在釐定某項非認可基金屬於複雜或非複雜產品時,平台營運者應參照有關產品披露文件就(其中包括)基金的結構和策略及相關投資的性質作出考慮。然而,平台營運者無須對每項相關投資內的基金分配進行詳細的計算。

有關釐定非認可基金是否屬於複雜產品的流程圖可於證監會網站 www.sfc.hk〈規則及標準—合適性規定—非複雜及複雜產品〉一欄取覽,以作參考之用。

問35 : 中介人如向客戶(a)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複雜產品;或(b)提供委託帳戶服務(當中涉及就複雜產品作出和執行建議),是否需遵守《操守準則》第5.5段下適用於複雜產品的規定?

答:

中介人如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或提供委託帳戶服務,無論有關產品是否屬於複雜或非複雜產品,一概應遵守《操守準則》第5.2段,確保有關產品對該客戶而言是合適的。在此情況下,該中介人便無須進一步遵守《操守準則》第5.5段。為免生疑問,在履行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時,中介人應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當中包括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23 ,以及向客戶提供所有相關的重要資料。

中介人如在並無就複雜產品交易作出任何招攬或建議的情況下(即有關客戶於非招攬情況下購買該複雜產品)執行該項交易,便須遵守《操守準則》第5.5段。

問36 :

如中介人向其客戶提供貸款以供購買非複雜產品(例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股份),該中介人在向其客戶提供服務時,應否將有關產品視為複雜產品,並遵守《指引》第6章及《操守準則》第5.5段下的規定(“有關規定”)? 

答:

中介人應考慮於《指引》第6.1段 (及《操守準則》第5.5段) 所列的因素, 並遵守《指引》第6.2段,以釐定某項產品是否複雜產品或非複雜產品。在此過程中,中介人亦應考慮於證監會網站刊載的“非複雜”和“複雜”產品的非詳盡無遺例子列表。

鑑於為利便客戶購買非複雜產品(例如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股份)而向其提供貸款或就非複雜產品進行槓桿式交易,並不會更改相關投資產品的條款、特點及風險,故提供這些服務不會令非複雜產品轉變為複雜產品。因此,我們不會期望中介人在就非複雜產品向客戶提供這些服務時,遵守有關規定。

為免生疑問,中介人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法例及監管規定。舉例而言,《操守準則》第5.3段則規定,當中介人就任何槓桿式交易向客戶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其客戶已明白該產品的性質和風險,並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因買賣該產品而可能招致的風險和損失持牌法團亦須遵從《操守準則》附表5及《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下有關管限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的規定。  

問37 :

客戶可能與提供以下服務的兩個不同的受規管實體建立合約關係:

(a) 其中一個實體:

(i)  以投資顧問的身分行事,並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

(ii) 以資產管理公司的身分行事,並為客戶管理委託投資組合;及

(b) 另一實體以執行買賣盤的經紀的身分行事,並透過執行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代表客戶發出的買賣盤,向客戶提供買賣盤執行服務。

這些合約關係(通常稱為外部資產管理人模式和共享關係架構)可能透過不同的形式運作。舉例來說:

情境1: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及執行買賣盤的經紀可能是某金融機構的兩個不同分支機構或一個金融集團內的兩個不同的法律實體,並以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作為根據地。例如,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可能以新加坡作為根據地,而執行買賣盤的經紀則以香港作為根據地。

情境2: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及執行買賣盤的經紀可能是不同的法律實體,彼此並無任何集團關係。投資顧問、資產管理公司及執行買賣盤的經紀可能全部都以香港作為根據地,或只有執行買賣盤的經紀以香港作為根據地。

如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代表客戶向執行買賣盤的經紀發出某複雜產品的買賣盤(無論該等買賣盤是否源自招攬行為),那麼該執行買賣盤的經紀在執行相關交易時,是否須根據《指引》第6章及《操守準則》第5.5段遵從適用於複雜產品的規定(“有關規定”)?

答:

就有關特定情境而言,證監會認為在以下要求獲得滿足的前提下,執行買賣盤的經紀無須遵守有關規定:

(a) 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獲證監會發牌或在證監會註冊,或由其提供投資顧問或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所在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銀行或證券監管機構所規管;

(b) 執行買賣盤的經紀僅向客戶提供買賣盤執行和託管服務,日常不會與客戶聯絡或直接溝通(例如,執行買賣盤的經紀不會執行以下任何一項工作:就客戶的買賣提供建議、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處理客戶就複雜產品所作出的查詢或買賣複雜產品的要求);

(c) 執行買賣盤的經紀已與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就以下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i) 就身為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受規管實體的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而言,該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在傳送有待執行的客戶買賣盤前,有責任遵從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規定;或

(ii) 就獲證監會發牌或在證監會註冊的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而言,該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在傳送有待執行的客戶買賣盤前,有責任確保就某複雜產品進行的交易適合該客戶,並就該複雜產品向客戶提供充足的產品資料和警告聲明;及

(iii) 執行買賣盤的經紀不負責確保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所傳送的買賣盤的合適性,或向客戶提供產品資料和警告聲明;及

(d) 執行買賣盤的經紀已確保客戶以書面方式獲告知上文第(b)及(c)段所提述的安排。

一旦客戶依據上述第(d)段獲告知有關安排,執行買賣盤的經紀便無需就為同一客戶執行的每宗適用的交易重複作出有關安排和通知。如上述安排有任何變更(例如,各方之間的安排被終止),執行買賣盤的經紀應確保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客戶最新情況。

以上澄清適用於本答案中所列出的特定情境,但卻不適用於客戶在非招攬情況下要求直接向執行買賣盤的經紀購買複雜產品的情境。若客戶於非招攬情況下希望購買複雜產品,該名執行相關交易的執行買賣盤經紀便須遵從有關規定。

以執行買賣盤的經紀身分行事的中介人是否須遵從有關規定,是一個關乎事實的問題,應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進行評估。

然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利用上述安排來規避有關規定。如有任何持牌人或註冊人沒有以誠實和廉潔的態度及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證監會將會毫不猶疑地對他們採取監管行動。

* 視屬何情況而定

G. 其他

問38 : 當中介人(a) 就客戶在其作出招攬或建議的情況下重複購買同一投資產品或屬同一種類的投資產品,披露產品資料(包括就有關投資產品及其性質與風險程度向客戶提供適當解釋)時;或(b) 為遵守《操守準則》第5.5段,就客戶為重複購買同一複雜產品或屬同一種類的複雜產品而進行的交易,披露產品資料及提供警告聲明時,是否獲准採納風險為本方法?

答:

當中介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投資產品時,中介人須採取多項措施,當中包括就有關投資產品及其性質與風險程度向客戶提供適當解釋。

在分銷複雜產品時,中介人亦須採取多項措施以遵守《操守準則》第5.5段,當中包括向客戶披露產品資料及提供警告聲明,以提醒客戶該複雜產品的主要性質、特點及風險。

因此,有關披露應在每次進行交易時作出,藉此確保客戶在訂立交易前了解有關產品。就此而言,中介人在向客戶作出披露時,經考慮相關情況(例如有關客戶的交易模式、知識水平和投資經驗,以及產品的複雜程度和風險)後,可採納風險為本方法。

中介人可就重複的交易設計其本身的風險披露程序,前提是中介人經考慮上述情況,以及其過往向客戶作出的披露是否足夠和仍然有效後,可合理地信納有關客戶已充分了解該產品。故此,該中介人必須就相關披露備存妥善紀錄,並能夠顯示已在過往的交易中向有關客戶作出了妥善的披露。

中介人在就客戶購買被認為屬同一種類的產品的情況設計風險披露程序時,應審慎行事,因為即使產品屬同一種類,其在結構、風險、條款及條件等方面可能大有分別。

問39 :

為了遵守《操守準則》第5.5段,持牌人或註冊人可如何就(a)進行產品盡職審查及(b)向不同客戶披露產品資料及提供警告聲明,制定有關程序?

答:

產品盡職審查

若客戶要求購買不在商號核准產品名單上的產品,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根據盡其所能而取得的所有資料包括產品發售文件、發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從公共領域或資訊供應商可得的其他資料,進行盡職審查。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識別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並且:

  • 檢閱產品發售文件或資料,藉以釐定該產品是否複雜產品24
  • 假如該產品屬於複雜產品,檢閱產品資料,藉以識別其一風險及因其特點所衍生的具體風險;及
  • 經參考所取得的資料後,識別是否有任何預警跡象。

儘管持牌人或註冊人公司內部無須就有關的複雜產品持有投資意見,亦無須就只會於非招攬情況下提供予客戶的複雜產品持續地進行產品盡職審查,但他們應制定政策,以定明若有客戶其後要求購買相同的複雜產品,何時需重新進行或更新產品盡職審查。

披露產品資料

在分銷複雜產品時,持牌人或註冊人須披露產品資料及提供警告聲明,以充分地提醒客戶主要特點及風險。就此而言,持牌人或註冊人可以相稱及以風險為本的方式,按每宗個案的情況,改變其程序及向客戶解產品或作出披露(例如若客戶對產品十分了,披露的程度便可能有所不同)。進一步指引請參閱有關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問題6B及本《常見問題》問題38。)

舉例說,於非招攬情況下為客戶執行某項複雜產品的交易指示,而該客戶具備所需的知識或經驗水平時(例如客戶本身是持牌人或註冊人,或受聘於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專業人士),視乎情況,提供詳盡的產品說明或作出披露(包括警告聲明)的需要可以減低(在某些情況下可大幅減低)。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在上述情況下,就其對投資事宜的精練程度所作的評估保留適當的紀錄。

當持牌人或註冊人編備及提供產品主要特點及風險的概要,並提供予客戶(例如債券,以代替產品發行章程)時,必須確保所有概要的內容準確及不具誤導性。

 

1 請參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
2 請參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及115條。
3 包括以全權委託形式提供的諮詢服務及自動化/機械理財建議。
4 例如,證監會於2016年12月發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有關觸發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可能經不時更新)。
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
6《有關建議的〈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諮詢總結》附錄2
7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8 適用於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就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股份而言,有關情況涵蓋提供連接至有關海外交易所網站或其他官方網站的連結。
9 有關屬非複雜產品的香港政府及中國主權債券的廣告,即使載有與產品有關的奬勵,亦不會構成招攬或建議行為。
10 例如,證監會於2016年12月發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有關觸發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
11 例如,證監會於2016年12月發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有關觸發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
12 證監會於2016年12月發出的《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可能經不時更新)就中介人應如何進行產品盡職審查提供了指引。具體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問題4。
13《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就中介人應如何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提供了指引。具體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問題2及3。
14 證監會更新的《有關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問題5的答案
15《操守準則》第5.2段
16 公眾基金是指獲海外監管機構認可或核准向零售投資者發售的基金。
17 參照《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單位信託守則》)第1.2條,鑑於某些計劃已獲設有監管制度的司法管轄區認可,證監會可接納該等計劃已大致符合《單位信託守則》某些規定。因此而獲接納的“認可司法管轄區計劃”的名單載於證監會網站。
18 關於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的計算方法,請參閱《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指南》(這指南會只備有英文版, 並不時予以更新)。
19 平台營運者可繼續根據現行規定來將某項證監會認可基金分類為非衍生產品基金或衍生產品基金,直至2019年12月31日為止。
20 請參閱證監會於2016年12月發出的《有關觸發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及《有關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
21 平台運營商可繼續根據現行規定來將某項非認可基金分類為非衍生產品基金或衍生產品基金,直至2019年12月31日為止。
22 公眾基金是指獲監管機構認可或核准向零售投資者發售的基金。 因此,非公眾基金即是指未經監管機構認可或核准向零售投資者發售的基金(又稱私募基金)。
23
證監會於2016年12月發表的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
24在釐定某基金是複雜產品還是非複雜產品時,請參閱本《常見問題》問題33及34。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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