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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源規則及財務申報表
(問23、25及28於2022年2月24日更新)
(問20已經過時,並於2022年2月24被刪除)

A. 總論

問1 : 何謂速動資金?

答:

速動資金是持牌法團根據該規則需維持的其中一種財政資源,為持牌法團的速動資產超出認可負債之數。

問2 : 何謂規定速動資金?

答:

規定速動資金是持牌法團必須備有的,以便遵守該規則所指的財政資源規定的最低速動資金數額。持牌法團的規定速動資金是參照適用於該持牌法團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一個固定金額,及稱為“可變動規定速動資金”的可變參數而釐定的數額。有關數額的計算方式載於該規則第2條的定義部分。

問3 : 何謂速動資產?

答:

持牌法團的速動資產是其在計算速動資金時需包括在內的資產數額。該等資產的價值需進行調整,以反映一些例如其非速動性質及信貸風險等因素。有關該等資產的描述及估值載於該規則第4部第3分部內。 

問4 : 何謂認可負債?

答:

持牌法團的認可負債是指其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及為了應付市場風險及緊急事故等因素而作出的調整數額的總和。有關該等負債及調整的說明及計算方式載於該規則第4部第4分部。

問5 : 何謂“扣減數額”? 

答:

扣減數額是按照證券或其他投資工具的市值的若干百分率計算出來的數額,是在計算速動資金時,為應付公司持倉或抵押品所帶有的市場風險,而作出的風險調整。上述的百分率稱為“扣減百分率”。不同類別的證券及投資工具的扣減百分率載於該規則附表2。

問6 : 該規則容許持牌法團在計算速動資金時作出若干選擇。持牌法團可否撤回其選擇?

答:

持牌法團須受到其之前根據該規則所作出的選擇的約束,但它們可以書面向證監會申請核准撤回該項選擇。持牌法團應在證監會核准其撤回申請之前,繼續採用其原來的選擇。

問7 : 假如沒有維持該規則所規定的財政資源,將會有甚麼後果?

答: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6(1)條,持牌法團如察覺本身無能力維持或無能力確定它是否已維持該規則所規定的財政資源數額,便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將此事通知證監會,及立即停止進行受規管活動,但為完成證監會所准許的交易而進行的活動則除外。然而,證監會可准許該持牌法團在證監會所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繼續經營業務。如持牌法團沒有遵照上述規定,會被罰款或監禁。

B. 資金規定

問8 : 該規則內是否有繳足股本最低數額及規定速動資金最低數額的全部清單?

答:

有。適用於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的繳足股本最低數額及規定速動資金最低數額的詳情,載於該規則附表1。為了全面了解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該附表應與該規則的其他條文一併閱讀,尤其是第4、5及6條。

問9 : 獲發牌進行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例如第1及第3類)的持牌法團的繳足股本最低數額是多少?

答:

獲發牌進行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的繳足股本最低數額,是適用於其獲發牌進行的各項受規管活動的最低規定數額之中的最高者。在所提供的例子中,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繳足股本最低規定數額是500萬元,而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繳足股本最低規定數額是3,000萬元。因此,就第1及3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須維持至少3,000萬元的繳足股本。

問10 : 獲發牌進行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例如第1及第2類)的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最低數額是多少?

答:

獲發牌進行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最低數額,是適用於其獲發牌進行的各項受規管活動的最低規定數額之中的最高者。在所提供的例子中,第1及2類的受規管活動的速動資金最低規定數額都是300萬元,因此,就第1及2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須維持的速動資金最低數額是300萬元。

問11 : 顧問會否繼續受到該規則的有形資產淨值規定所約束?

答:

視乎情況而定。顧問需遵守該規則內的繳足股本規定(但如受到指明的發牌條件規限不持有客戶資產則除外)及速動資金規定。為了使顧問們能夠就監管資金制度的轉變作好準備,該規則向他們提供截至2003年10月1日為止的6個月寬限期。在這寬限期內,他們須維持不少於500,000元的有形資產淨值。

問12 : 受指明發牌條件規限不持有客戶資產的顧問,是否需要遵守繳足股本規定?

答:

不需要,只就第4、5、6或9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及受指明發牌條件規限的持牌法團,毋須遵守繳足股本規定。

問13 : 投資顧問怎樣才能獲得“指明發牌條件”,使他們可以在規定速動資金、繳足股本及呈交財務申報表方面遵守較為寬鬆的規定?

答:

目前大部分顧問的註冊或豁免都已經受指明發牌條件規限,這些條件禁止他們由其本人或透過其他實體持有或控制客戶資產。該等條件會繼續自動附加在其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而獲批給的牌照上。假如某顧問的牌照不受該等條件或類似規定規限,及該顧問現時並無及不擬持有客戶資產,便可以聯絡證監會發牌科以便加上該等條件。

問14 : 介紹經紀怎樣才可以申請較低的速動資金規定?

答:

核准介紹代理人是不受繳足股本規定規限,及可享有較低的最低速動資金規定(500,000元)。符合載於該規則第58(4)條的準則的介紹經紀,可向證監會申請核准為核准介紹代理人。

C. 新政策

問15 : 股票掛鉤產品可否被視為速動資產?

答:

該規則目前只接納在聯交所上市的股票掛鉤票據作為速動資產。持牌法團如希望就該規則沒有指明的產品進行交易,請聯絡中介機構監察科。

問16 : 在計算速動資金時,應如何對待呆帳的一般準備金?

答:

該規則就應收款項可獲接納為速動資產的價值設定其上限為有關應收款項減去呆帳的一般準備金後的淨值。

問17 : 就應從以淨額形式交收證券交易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在計算速動資產方面有哪些新的對待安排?

答:

就應從以淨額形式交收證券交易的現金客戶收取的款項而言,假如客戶已書面授權持牌法團處置其證券,及將其來自證券交易的任何交易結餘互相抵銷,則該持牌法團可選擇將其按每名客戶而計算出來的應收取自該客戶的款項淨額或為該客戶持有的證券折扣市值(以較低者為準),列作為速動資產。

問18 : 核准介紹代理人還可以經營其他哪些業務?

答:

除了介紹業務之外,核准介紹代理人還可以進行第4、5及6類受規管活動。

財務申報表

問19 : 假如持牌法團發現財務申報表內有任何表格不適用,它是否仍需呈交整份財務申報表?

答:

不。我們接受持牌法團如發現有任何表格不適用,可簡單地在聲明頁上註明此事,而毋須就不作出申報而呈交空頁。

問20 : 已於20222月24日刪除過時的常見問題

答:

問21 : 持牌法團是否需要在首頁選擇其被當作進行的所有有關受規管活動?

答:

是。

問22 : 在表格1“應從集團公司或其他關連方收取的款項”╱“應向集團公司或其他關連方支付的款項”內應申報甚麼資料?表格7內“向集團公司或其他關連方收取的管理費”╱“集團公司或其他關連方支取的管理費”又如何?

答:

表格1“應從集團公司或其他關連方收取的款項”╱“應向集團公司或其他關連方支付的款項”包括涉及集團公司間貸款、管理費、重新收取的費用或其他性質類似的項目的應收或應付款項。表格7的損益項目則包括來自及支付予集團公司或其他關連方的管理費、重新收取的費用或其他性質類似的項目的收入及開支。

問23 : 證監會會否接受由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之外的高級人員簽署財務申報表?如會的話,申請程序為何

問24 : 根據同一封信貸融通證明書所授予的信貸融通是否應該劃分為同一組別?

答:

根據同一份信貸融通證明書所授予的信貸融通是否應該歸入同一組別,視乎有關的信貸融通證明書的詳細條文而定。舉例來說,假如一份信貸融通證明書內的兩項信貸融通是由不同的抵押品作為保證,便可以將它們歸入不同的組別。

問25 : 持牌法團在擬備上月年度初至今的數據時,是否需要重新整理資料,以符合新的披露規定

答:

問26 : 客戶證劵的分析(表格8表1)是否包括海外證券?

答:

是。

問27 : 在何種情況下,表格8表2內的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會有別於須獨立存放的客戶款項?

答:

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可能會有別於須獨立存放的客戶款項,因為並不是所有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都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獨立存放。以下是導致這種差別的例子:

  1. 包括在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內的若干客戶款項可能未屆須獨立存放的時候;及
  2. 若干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涉及海外證券或期貨交易,而該款項可能不屬於《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的管轄範圍之內。

問28 :

假如客戶使用持牌法團的不同服務,應該如何在表格12內申報客戶狀況?以下是某些可能出現的情況:

1. 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2. 就證券及期貨合約進行交易
3. 就證券進行交易及提供意見
4. 就股票及股票期權合約進行交

答: 以下是我們對上述不同情況的意見:

1.
該名客戶應被列為持牌法團向其提供諮詢服務(就證券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活躍客戶。

2.
該名客戶應同時被列為活躍的證券客戶以及活躍的期貨及期權客戶。

3.
假如客戶沒有就諮詢服務而在持牌法團開設獨立帳戶,及無須就諮詢服務另外支付費用,則有關諮詢服務會被視為附帶於證券交易業務。因此,該名客戶只應被列為活躍的證券客戶。

4.
該名客戶應同時被列為活躍的證券客戶以及活躍的期貨及期權客戶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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