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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試點計劃的《常見問題》
除另有指明外,本《常見問題》所使用的詞彙與《參與南向通持牌法團的監管要求》(「南向通通函」)和《參與北向通持牌法團的監管要求》(「北向通通函」)(統稱「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一般

問1 : 參與機構與其合作的伙伴券商是否須屬同一集團?

答: 不需要。

問2 : 參與機構可否就南向通及北向通分別與不同的伙伴券商合作? 

答: 可以。 

問3 : 參與機構可如何表述與伙伴券商的合作安排?

答:

就跨境理財通而言,參與機構可按以下方式表述與其伙伴券商的合作安排:

於其網站及宣傳資料以事實陳述方式披露其伙伴券商的名稱及基本聯絡資料(例如一般查詢或熱線電話號碼、分行地址、網址等);及

於其網站及宣傳資料在提及「伙伴券商」時放置有關其合作的伙伴券商網站的網址或超連結(如宣傳資料透過媒體提供,只可放置有關其合作的伙伴券商的網址(不帶有超連結)),並清楚表示參與機構就南向通及/或北向通與該伙伴券商合作。


參與機構及伙伴券商應留意有關北向通服務的事實表述不會引致伙伴券商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4 及 115 條有關對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限制。

問4 : 參與機構可否按現行機制短期委任伙伴券商員工,讓其在香港進行有關跨境理財通的工作?

答: 參與機構如欲短期委任其伙伴券商員工在香港執行受規管活動的職能,須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牌照機制和適當人選的要求。就跨境理財通而言,取得短期牌照作爲參與機構的代表的有關伙伴券商員工,在香港只可爲參與機構進行通函及《常見問題》內參與機構可進行的跨境理財通工作。參與機構須對該持有短期牌照作爲其代表的伙伴券商員工在香港的行爲負責。

南向通

問5 : 參與機構可以採取甚麽措施,確認投資者未在其他參與機構辦理南向通業務?

答: 可採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投資者聲明並未在其他參與機構持有南向通投資專戶。內地監管機構也會進行事後篩查,一旦發現重複開戶的情況,參與機構接獲通知後應配合作出跟進。

問6 : 參與機構可否經由伙伴券商完成有關開立南向通投資專戶的披露及風險狀況評估?

答: 就開立南向通投資專戶的披露及風險狀況評估,參與機構需遵守南向通通函及所有相關的現行規定。

具體而言,南向通投資專戶的客戶關係是在於參與機構與客戶之間,因此有關南向通投資專戶的披露,包括香港證監會《操守準則》第6.1段和第6.2段提及的風險披露聲明的責任在於參與機構。根據香港證監會《操守準則》第6.1段,如果開戶過程並非親身(包括以見證開戶方式)進行,則有關的說明函件應具體地引導客戶注意適用的風險披露聲明,並要求客戶作出確認。在這情況下,“職員聲明”部分可以毋須簽署。就南向通投資專戶的設立,伙伴券商在客戶方面的工作應僅限於一般行政工作,例如在見證開戶方面,核實客戶身分、驗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見證客戶協議的簽立,或提供有關跨境理財通計劃的一般資料。

問7 : 參與機構在南向通下銷售投資產品需要注意什麽?

答:

參與機構須遵守操守相關的要求(包括香港證監會《操守準則》及《網上平台指引》),以及相關法規,並留意以下事項:

  • 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選擇提供什麽投資產品;
  • 提供途徑讓客戶取得最新的產品銷售文件和資訊;
  •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向客戶儘快提供有關的重要資料,以協助客戶評定其投資狀況;
  • 分銷債券時,遵從適用的限制(例如非零售債券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就招股章程相關法例的豁免銷售(如適用);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上市的債券以專業投資者爲銷售對象);及
  • 就客戶查詢及投訴提供參與機構的聯絡資料,並及時和恰當處理客戶投訴。

問8 : 南向通下,參與機構可進行哪些具體的宣傳及銷售工作? 

答:

參與機構可參閱南向通通函內宣傳及銷售的相關細則。

參與機構不可以

主動向內地公衆積極推廣參與機構提供的南向通服務或促使其開立南向通賬戶(例如,在其社交媒體主動向內地公衆提供開立南向通投資專戶表格的超連結),或主動提供南向通投資產品清單或個別南向通投資產品資料;及

內地向投資者表示參與機構會就內地投資者開立南向通投資專戶提供贈品及/或優惠或提供相關贈品及/或優惠,以促使其開立跨境理財通賬戶或購買投資產品。

問9 : 南向通下,伙伴券商可進行哪些具體的宣傳工作? 

答:

在進行宣傳工作時,伙伴券商應遵守內地監管機構所訂立相關指引和細則。

一般而言,伙伴券商可以: 

在內地向公衆(包括非南向通客戶)展示和提供︰ 

(i) 有關跨境理財通計劃的一般資料,包括合資格投資產品範圍及類別、額度、資金匯劃安排、投資者保障等;及 

(ii) 伙伴券商所提供南向通服務的事實表述,包括南向通服務的操作安排、開立南向通匯款專戶的具體安排、該伙伴券商的聯絡方法(伙伴券商的名稱及基本聯絡資料(例如一般查詢或熱線電話號碼、分行地址、網址等)),以及該伙伴券商和參與機構的合作安排(包括參與機構的名稱及基本聯絡資料(例如一般查詢或熱線電話號碼、分行地址、網址等));

應已開立南向通賬戶的內地投資者的要求,提供參與機構的南向通投資產品清單;

在內地爲內地公衆舉辦簡介會和研討會,介紹上述(a)分段提及的內容,以及宏觀經濟、市場環境、行業板塊、一般財務資訊等;及

於其網站提供超連結或於其他媒體提供參與機構網址(不帶有超連結)供已於相關參與機構開立投資專戶的內地客戶經登入程序進入參與機構的網頁獲取個別投資產品的進一步資料。超連結應直接連接到參與機構的公開網站。當該內地客戶點擊伙伴券商提供的超連結後,應顯示一個清晰的信息提醒內地客戶,他們將被轉移到一個非由該伙伴券商營運的網站。


惟伙伴券商須留意所提供有關南向通服務的內容應爲事實及持平的陳述,不應(i)涉及招攬或建議;(ii)構成向內地公衆發出關於個別投資產品的邀請;或(iii)構成參與機構向內地公衆積極推廣其跨境理財通服務。

伙伴券商不可以

誘導內地公衆與參與機構開立南向通投資專戶,或透過任何媒體誘導內地公衆經超連結或網址瀏覽參與機構提供的投資服務和產品;

推銷或銷售南向通投資產品或向內地公衆展示或提供未獲相關內地監管機構認可的個別投資產品資料;或

作爲或表示作爲參與機構在內地的代表或代理。

問10 : 參與機構可怎樣具體披露其南向通服務的投資產品範圍、類別及產品清單?

答:

參與機構可於其網站提供篩選功能,讓內地公衆可自主識別參與機構提供的南向通合資格投資產品,也可應個別內地投資者的要求提供產品清單的紙本和/或電子單張。基本原則是參與機構及伙伴券商不應於其網站或通過其他方式向內地公衆主動展示或主動提供南向通合資格投資產品清單;

參與機構可在香港向公衆主動展示及提供按所提供的南向通服務概括地描述各南向通合資格投資產品類別下所提供的產品數目、性質、特性、風險、收費及回報範圍等。


以基金爲例,參與機構可披露:

(i) 參與機構提供的南向通合資格基金的數目;

(ii) 參與機構提供的南向通合資格基金的仔細分類及每個子類別下的基金數目(如投資種類 (股票基金(例如: 其股票市場的類別)、債券基金(例如: 其債券的投資級別)、混合基金)、投資的地區、參與機構給予的風險評級等);

(iii) 基金的一般風險;

(iv) 基金的收費範圍;及

(v) 基金回報率的統計數字(如基金過去的平均回報率、回報率中位數等)。

涉及個別產品資料的情況應遵照上述(a)分段的要求。

北向通

問11 : 參與機構可以採取甚麽措施,確認投資者未在其他合資格內地券商辦理北向通業務?

答: 可採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投資者聲明並未在其他合資格內地券商持有北向通投資專戶。內地監管機構也會進行事後篩查,一旦發現重複開戶的情況,參與機構接獲通知後應配合作出跟進。

問12 : 北向通下,參與機構可進行哪些具體的宣傳工作? 

答:

一般而言,參與機構可以:

在香港向公衆(包括非北向通客戶)透過以下方式: 

  • 在各種香港媒體(包括報章、雜誌、電視及電台等); 
  • 在其營業地點; 
  • 在其網站和社交媒體賬戶;及 
  • 透過各種通訊渠道(包括寄出群發電郵或短訊或致電等)向該參與機構的客戶(包括非北向通客戶), 

展示和提供︰

(i) 有關跨境理財通計劃的一般資料(包括合資格投資產品範圍及類別、額度、資金匯劃安排、投資者保障等);及

(ii) 參與機構參與機構所提供的北向通服務的事實表述(包括北向通服務的操作安排、開立北向通匯款專戶的具體安排、該參與機構的聯絡方法(包括參與機構的名稱及基本聯絡資料(例如一般查詢或熱線電話號碼、分行地址、網址等)),以及按本《常見問題》第3條表述伙伴券商和參與機構的合作安排);

應已開立北向通賬戶(及同時在該參與機構擁有非跨境理財通的投資賬戶)的香港投資者的要求,提供伙伴券商的北向通投資產品清單;

在香港爲香港公衆舉辦簡介會及研討會,介紹上述(a)分段提及的內容,以及宏觀經濟、市場環境、行業板塊、界別趨勢、一般財務資訊等;

於其網站提供超連結或於其他媒體提供伙伴券商網址(不帶有超連結)供已於相關伙伴券商開立投資專戶的香港客戶經登入程序進入伙伴券商的網頁獲取個別投資產品的進一步資料。超連結應直接連接到伙伴券商的公開網站。參與機構亦應於其網站顯示一個清晰的信息提醒香港客戶,伙伴券商提供的投資產品未獲香港證監會認可及相關要約文件未經香港證監會審閱,投資者應就有關要約審慎行事。當該香港客戶點擊參與機構提供的超連結後,應顯示一個清晰的信息提醒香港客戶,他們將被轉移到一個非由該參與機構營運的網站;及

向北向通客戶提供贈品(包括專爲跨境理財通服務而設的贈品)。參與機構亦可提供其他優惠(包括專爲跨境理財通服務而設的優惠),例如交易/匯款費用、其他費用或收費的折扣/豁免/回贈、優惠的匯率等。

參與機構可以在公開宣傳材料中,表示參與機構會就北向通投資者開立匯款專戶提供贈品及/或優惠(惟投資者需向相關參與機構查詢有關贈品及/或優惠的詳情)。應個別投資者要求,參與機構可介紹匯款專戶開立的贈品及/或優惠的詳情。

惟參與機構須留意所提供有關北向通服務的內容應爲事實及持平的陳述,不應(i)涉及招攬或建議;(ii)構成向香港公衆發出關於個別投資產品的邀請;或(iii)構成伙伴券商向香港公衆積極推廣其跨境理財通服務。

參與機構不可以: 

誘導香港公衆與伙伴券商開立北向通投資專戶,或透過任何媒體誘導香港公衆經超連結或網址瀏覽伙伴券商提供的投資服務和產品; 

推銷或銷售北向通投資產品或向香港公衆展示或提供未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個別投資產品資料; 或

作爲或表示作爲伙伴券商在香港的代表或代理。

問13 : 北向通下,伙伴券商可進行哪些具體的宣傳及銷售工作?

答:

在進行宣傳及銷售工作時,伙伴券商應遵守內地監管機構所訂立相關指引和細則。 

一般而言,伙伴券商可以:

對未開立北向通投資專戶及/或匯款專戶的香港公衆的宣傳

在內地(包括營業場所或通過電話、視像會議、線上平台及媒體等適當途徑)展示和提供︰ 

(i) 有關跨境理財通計劃的一般資料(包括合資格投資產品範圍及類別、額度、資金匯劃安排、投資者保障等); 

(ii) 伙伴券商有提供北向通服務的事實表述(包括北向通服務的操作安排、開立北向通投資專戶的具體安排、伙伴券商提供的投資產品類別和相關服務、伙伴券商的聯絡方法,以及參與機構和伙伴券商的合作安排);及 

(iii) 有關北向通投資產品範圍及類別的概括性表述,例如產品數目(包括仔細分類數目,例如以市場或行業劃分的基金數目)、性質、風險、特性、收費及回報範圍等。 

在其網站、手機平台及其它電子渠道提供篩選功能,讓香港公衆可自主識別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資格投資產品。

應個別香港投資者的要求,透過電話、視像會議、網上平台及媒體等適當途徑提供北向通下的服務和個別投資產品事實性資料(包括投資產品清單、個別投資產品銷售文件/產品說明書、產品資料概要),及回應關於伙伴券商北向通下提供的投資服務及個別投資產品的查詢(例如解釋說明個別投資產品或某一類型產品特性(例如底層資產、過往投資表現)及風險)。

提供宏觀經濟、市場環境、行業板塊、一般財務資訊等,和有關跨境理財通計劃的一般資料,亦可派員出席(或邀請與其合作的基金公司共同出席)由參與機構在香港爲香港公衆舉辦的簡介會及研討會,講解這段和上述(a)分段的資料。

在公開宣傳材料中,表示伙伴券商會向香港投資者就開立投資專戶提供優惠,但不能主動介紹優惠的具體內容,應香港投資者要求方可提供。

伙伴券商不可以主動向香港公衆積極推廣該券商提供的北向通服務或促使其開立北向通投資專戶(例如:在其社交媒體主動向香港公衆提供開立北向通投資專戶表格的連結),或提供北向通投資產品清單或個別投資產品資料。

對已開立北向通賬戶(包括投資專戶及匯款專戶)的客戶的銷售行爲

一般而言,香港客戶經登入程序進入伙伴券商的網站或手機平台,可進一步瀏覽北向通投資產品資料,及進行買賣合資格投資產品或匯款兌換等指示。伙伴券商應遵守內地相關監管機構的指引爲客戶進行交易,包括進行銷售管理。

應個別客戶要求提供北向通投資產品清單及個別產品資料,及回應客戶對個別投資產品的查詢。

應個別客戶要求並考慮其個人情況後,篩選投資產品並介紹及舉例說明該等產品的相關情況 (例如: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投資目標及策略等)。

向客戶提供該券商的研究報告作參考,但內容不應涉及個別投資產品。

售後跟進

主動聯絡客戶,提供其投資組合的最新情況,也可以提供宏觀經濟、市場和行業情況等資訊,或一般性的財務和投資資料和概念。除上述(i)分段另有規定外,伙伴券商應設立機制確保其與客戶互動溝通過程中不應涉及招攬或建議;不應構成向香港公衆發出關於個別投資產品的邀請;或不應構成伙伴券商向香港公衆積極推廣其跨境理財通服務。

可參照上述(h)和(i)分段的要求,回應客戶對於個別投資產品的查詢。

身處內地的香港投資者的銷售行爲

對身處內地的香港投資者,伙伴券商應根據內地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指引提供服務,及遵守本文件各項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合資格投資產品及額度規定。


惟伙伴券商須留意所提供有關北向通服務的內容應爲事實及持平的陳述。

就上述(a) – (h)分段所提供的資料不應(i)涉及招攬或建議;(ii)構成向香港公衆發出關於個別投資產品的邀請;或(iii)構成伙伴券商/伙伴券商的伙伴機構向香港公衆積極推廣其跨境理財通服務。

就上述(d)分段所提及伙伴券商派員出席由參與機構在香港爲香港公衆舉辦的簡介會和研討會,該伙伴券商不應(i)向香港公衆推廣該券商的北向通服務;(ii)推廣或經營《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或涉及個別投資產品或個別客戶狀況;或(iii)向香港公衆推廣該券商提供的證券服務。

問14 : 參與機構及伙伴券商可怎樣具體披露其北向通服務的投資產品範圍、類別及產品清單?

答:

伙伴券商可於其網站提供篩選功能,讓香港公衆可自主識別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資格投資產品,和/或應個別香港投資者的要求提供產品清單的紙本或電子單張。基本原則是參與機構及伙伴券商不應於其網站或通過其他方式向香港公衆主動展示或主動提供北向通合資格投資產品清單。

參與機構及伙伴券商亦應確保香港投資者不能直接透過伙伴券商的網上平台購買北向通投資產品,除非該香港投資者主動採取多個步驟,包括辦理所需開戶手續,並成爲伙伴券商的客戶;

參與機構及伙伴券商可分別在香港及內地向公衆主動展示及提供按伙伴券商所提供的北向通服務概括地描述各北向通合資格投資產品類別下所提供的產品數目、性質、特性、風險、收費及回報範圍等。 

以基金爲例,參與機構及伙伴券商可披露: 

(i) 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資格基金的數目; 

(ii) 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資格基金的仔細分類及每個子類別下的基金數目(如投資種類 (股票基金(例如: 其股票市場的類別)、債券基金(例如: 其債券的投資級別)、混合基金)、投資的地區、伙伴券商給予的風險評級等); 

(iii) 基金的一般風險; 

(iv) 基金的收費範圍;及 

(v) 基金回報率的統計數字(如基金過去的平均回報率、回報率中位數等)。

涉及個別投資產品資料的情況應遵照上述(a)分段的要求。

一般而言,鑒於個別投資產品並沒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認可,參與機構及伙伴券商不應主動向香港公衆披露個別投資產品名稱及資料。如香港公衆向參與機構作出有關個別投資產品的查詢,參與機構應轉介該查詢至伙伴券商處理。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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