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在評估客戶是否對衍生工具有認識時,應在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中向該客戶作出適當的查詢或收集該客戶的相關資料,從而作出評估,而非單靠該客戶所作的聲明,表示自己對衍生工具有認識。中介人亦應備存妥善的審計線索,以顯示其已作出有關評估。
問1 : 中介人是否可接受客戶自行作出聲明,表示自己對衍生工具有認識?
問2 : 中介人在考慮客戶是否對衍生工具有認識時,應預期該客戶的衍生工具培訓課程已達到哪個水平?
有關的培訓課程應旨在為該等客戶提供對衍生工具的一般知識,以協助其了解衍生產品的性質和風險。
問3 : 投資者分類的規定如何應用於聯名帳戶?
中介人在處理聯名帳戶時,應評估該名(等)發出有關指令或操作相關聯名帳戶的人士是否對衍生工具有認識。
問4 : 投資者分類的規定如何應用於公司帳戶?
在與公司客戶進行交易時,中介人可考慮下述因素以決定如何評估該公司客戶在衍生工具方面的知識水平,其中包括:
- 公司類別,例如該公司是否一家設有專屬投資職能的大型公司,或由有關擁有人作出投資決定的小型私人公司;及
- 該公司的投資程序及管理架構,例如在公司內如何作出一項投資決定,及是否已作出妥善安排由特設職能來負責作出投資決定,以及該公司的過往投資經驗。
因此,舉例而言,假如該公司客戶是一家上市公司,與其評估負責有關投資職能的個別職員,中介人可考慮該公司的投資程序及管理架構,尤其是該公司是否有特設職能負責為其作出投資決定。
問5 : 過往買賣衍生產品的經驗是評估客戶能否被視為對衍生工具有認識的其中一項條件。中介人是否須就該客戶的過往買賣經驗(即該客戶在過去三年內曾否執行過五次或以上有關任何衍生產品的交易)持續進行評估?
中介人在執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時,應評估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並根據該等知識將客戶分類。客戶在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中一經被評估為對衍生工具有認識之後,中介人無須持續進行有關評估。
一般而言,在評估客戶的過往買賣經驗時,有關年期是指在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中作出評估時起計的過去三年內。
最後更新日期: 201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