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期望中介人以書面方式訂立政策及程序,使商號內部清楚了解該等規定,且在日後可予以改良及發展。
內部監控
問1 : 該守則第4.3段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設有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財政資源及操作能力,而按照合理的預期,這些程序和能力足以保障其運作、其客戶及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以免其受偷竊、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不作為而招致財政損失。 若缺乏書面的政策和程序,是否顯示有關人士沒有遵守該守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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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該守則對於持牌人或註冊人提出銷售推廣或獎勵計劃的要約,是否有任何限制?
委託帳戶
問3 : 若客戶向中介人提供讓第三者操作其帳戶的授權,這項是否在《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內所指的“常設授權”?
附表1- 風險披露聲明
問4 :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實施後,客戶協議內若干對於舊有條例的提述需要作出修改。中介人是否需要就此修訂其客戶協議?
此外,所有目前的客戶是否需要重新簽立客戶協議?
由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帶來的轉變,中介人宜修訂其標準格式的客戶協議,讓新客戶可以簽立經修訂的客戶協議。
然而,中介人是否需要修改其與目前客戶訂立的客戶協議,或要求其目前客戶簽立新的客戶協議,取決於每份已簽訂的客戶協議的現有內容及其內容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影響的程度。
若有關的改動純屬技術性質,例如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新增風險披露聲明,以及修訂目前有關將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風險披露聲明,則中介人的現有客戶並非必定要簽立新的客戶協議,雖然無論如何,此乃可取之舉。中介人向現有的客戶發出通函(連同有關的新增風險披露聲明文本),將更改事項通知客戶,已屬可接納的做法。有關商號亦應向客戶提出,如果需要進一步解釋,可與其聯絡。
問5 : 根據該守則經修訂後的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可以繼續接受客戶授權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者?
問6 : 持牌人或註冊人可否透過電話與客戶確認授權代存郵件的續期安排,並且備存有關的電話對話書面紀錄作為憑證?
附表3及附表4
問7 : 獲發牌照進行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需要遵守該守則的附表3及附表4內的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20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