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等披露規定旨在讓投資者於揀選委託帳戶經理時,可在掌握更充分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決定。為協助客戶理解披露資料,中介人應盡力解釋所披露的收益的性質,並確保所作出的披露以清晰簡潔的方式呈示,及易於為投資者所閱覽及理解。
下表為一披露範例,藉以說明《操守準則》第7.2(a) 段所載的具體披露規定的適用範圍:
投資產品種類 (非詳盡無遺) |
中介人及/或其有聯繫者可取得的金錢收益或可賺取的銷售利潤 |
---|---|
債券 |
最高為有關交易的投資金額的3% |
基金 |
首次佣金回佣[註1]:最高為認購金額的2% |
註1:指中介人因為分銷有關產品而從投資者向產品發行人支付的認購費中收取的回佣。
註2:指產品發行人在投資者仍持有該產品的期間內,向中介人支付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