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操守準則》第8.3(b)(ii)段的規定,持牌人及註冊人應根據其與產品發行人訂立的分銷協議,就個別基金而可收取的後續費用的最高百分率作出披露。如依據分銷協議,可收取的後續費用是以管理費的某個指明百分率計算,那麼持牌人或註冊人在一般情況下應按以下方式披露可收取的後續費用的最高百分率:
基金名稱 |
可向產品發行人收取的後續費用 |
---|---|
基金A |
我們會從[產品發行人的名稱]最多收取基金A的年度管理費的60%,作為我們在閣下的整段投資期間內每年持續收取的佣金。 |
如果可收取的後續費用依據分銷協議內的公式,並非以管理費的某個指明百分率(例如,受管理資產/資產淨值的x%)作出計算,那麼持牌人及註冊人可根據分銷協議所訂明的公式披露最高百分率。然而,持牌人及註冊人亦應作出額外披露,以便向投資者清楚表明,該等可收取的後續費用乃由基金經理從基金的管理費中撥付(如屬此情況)。例如,如果依據分銷協議,可收取的後續費用是以受管理資產/資產淨值的x%計算,那麼持牌人或註冊人在一般情況下應按以下方式披露可收取的後續費用的最高百分率:
基金名稱 |
可向產品發行人收取的後續費用 |
---|---|
基金A |
我們會從[產品發行人的名稱]最多收取閣下於基金A的投資的0.6%,作為我們在閣下的整段投資期間內每年持續收取的佣金。此費用乃從[產品發行人的名稱]就基金A可收取的管理費中撥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