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守準則》就有關中介人在進行其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的受規管活動時通常須遵守的作業方式及標準,提供以原則為本的指引。證監會的守則和指引從高層次表達了其對中介人行事方式的期望。中介人應決定如何在符合適用的規則及規例的規範下,對其業務目標作出最佳調整。
一般而言,“客戶”指整個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所有計劃參與者、股東或單位持有人(如適用)。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
第13類受規管活動
問1 :
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應如何就為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提供存管服務,應用《操守準則》的規定?
誰應被視為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的“客戶”?
問2 : 如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是以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作為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受託人的身分)的名義訂立,有關中介人是否有責任實施該守則第4.3A段所述的風險紓減規定及保證金規定?
問3 : 就認識你的客戶的規定而言,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是否須根據該守則第5.1段,確立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計劃參與者、股東或單位持有人的真實和全部的身分?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是否可歸類為該守則第15.2段下的機構專業投資者?
如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就客戶作盡職審查的規定,該中介人可被視為就有關計劃符合該守則第5.1段。就客戶作盡職審查的相關規定,請參閱有關的常見問題。
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是該守則第15.2段下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在向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提供存管服務時,自動獲豁免遵守第15.4及15.5段所載的條文。
問4 : 甚麼會構成該守則下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的“客戶資產”?
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的核心職能之一,是在進行第13類受規管活動時託管和保管相關集體投資計劃財產。就該守則第8項一般原則及第11.1(a)段而言,客戶資產指相關集體投資計劃財產。
對於在海外收取或持有的相關集體投資計劃財產,由於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是機構專業投資者,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無需根據該守則第11.1(b)段作出披露。
問5 : 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應如何處理針對獲其提供存管服務的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所提出的投訴?
如投訴與基金經理或其他有關經營者就獲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提供存管服務的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所進行的活動有關,該中介人應設有措施或監控措施,藉此確保該基金經理或該有關經營者以與該守則第12.3段一致的方式處理投訴。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