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客戶證券規則》第8A條所訂的再質押上限,適用於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或證券保證金融資的中介人,以及在該中介人或該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再質押證券抵押品時適用。不論該中介人是否已動用藉再質押客戶證券抵押品而取得的信貸融通,再質押上限的規定一概適用。
問1 : 再質押上限是否適用於會再質押證券抵押品,但無動用藉抵押有關證券抵押品而取得的信貸融通中任何貸款的中介人?
問2 : 中介人計算再質押上限時,應以交收日期還是以交易日期作為釐定保證金貸款額的基準?
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8A條釐定保證金貸款額時,應以交收日期作為計算基準,即保證金貸款額不應包括因證券交易而産生但按該等交易的交收日期仍未到期交收的數額。
問3 : 在計算再質押上限時,為認購首次公開發售股份的客戶提供的財務通融應否當作保證金貸款?
不。就《客戶證券規則》第8A條目的而言,為認購新股的客戶提供的首次公開發售融資並不構成保證金貸款的一部分。
問4 : 若在第一日,被再質押的證券抵押品的總市值超逾再質押上限,中介人可否在第二日取回原本被再質押的客戶證券抵押品,並存入其他的客戶證券抵押品作再質押之用?
中介人可以在第二日取回及存入客戶證券抵押品作再質押之用,條件是在第二日結束時,被再質押的證券抵押品的總市值(藉參照該等被再質押的證券抵押品各自在第一日的收市價而計算)不超逾該中介人根據在第一日結束時的保證金貸款總額所計算的再質押上限。
問5 : 我可在哪裏找到說明再質押上限如何運作的示例?
有關示例可以在證監會網站登載的研討會資料中找到。這些資料載於“法例及監管手冊”-“法例”-“其他”-“公眾簡報會演說資料”-“有關處理源自證券保證金融資風險的新規定”一欄。
問6 : 180%和140%的再質押上限將於何時起生效?
180%的再質押上限規定將會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這段期間內適用於在緊接2006年10月1日前已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或證券保證金融資的中介人。由2007年10月1日開始,該等中介人將須遵守140%的再質押上限。
至於在2006年10月1日或以後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或證券保證金融資的中介人,140%的再質押上限將由2006年10月1日起適用於他們。
最後更新日期: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