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款項規則》將就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在前者進行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計劃款項”,適用於該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不論該持牌法團所扮演的是甚麼角色。
然而,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而言,如所處理的款項不是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計劃款項”,便不受《客戶款項規則》所規限。在上述情況下,存管人應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附表11(附表11)下的相關規定,特別是第9段(有關應如何持有認購及贖回款項)及第11段(有關分派款項)。問1 : 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存管人以轉讓代理人身分進行的活動(例如處理指定帳戶內的付款)會否受到《客戶款項規則》的規定所規限?
問2 : 有關須將計劃款項存入獨立帳戶或相關集體投資計劃帳戶的“三日”期限,是由何時開始計算?
1 除非有關款項被歸類為來歷不明的款項。持牌法團應設有充分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好讓它們能夠採取合理步驟,盡快追蹤存款並就來歷不明的款項進行對帳。請參閱本會在2003年3月17日就《客戶款項規則》發布的常見問題5,當中訂明“在政策上,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的銀行帳戶內來歷不明的款項,通常不會被視為客戶款項”。
問3 : 關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在收款及營運帳戶均由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以相關特別目的投資工具的名義為有關房地產基金開立和操作的情況下,若該特別目的投資工具不被視為和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有控權實體關係,《客戶款項規則》應否就收款帳戶(用作收取租金收入)及營運帳戶(用作支付營運開支)內的款項而言,適用於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因為該等款項並不屬於《客戶款項規則》所界定的“計劃款項”?
一般來說,若銀行帳戶是以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的名義開立及維持,存放於該帳戶且組成房地產基金財產一部分的款項會被視為由該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收取或持有的計劃款項,以致《客戶款項規則》的規定將會適用。若以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的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內的款項並不組成房地產基金財產的一部分(例如代投資者持有的分派款項),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便應遵守附表11的相關規定,以信託方式為有關人士持有該等款項。
若房地產基金的收款或營運帳戶是以特別目的投資工具的名義開立,而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純粹按照管理公司的指示操作該等帳戶,則該等帳戶內的款項相當可能不會被視為由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所收取或持有的計劃款項。在上述情況中,《客戶款項規則》將不適用,但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應就該等款項遵守附表11的相關規定,尤其是第19(b)段(當中規定房地產基金存管人應確保管理公司已制定適當的現金流管理政策及監控措施,並監察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確保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以及房地產基金的組成文件的規定)。
就施行《客戶款項規則》而言,本會無意將特別目的投資工具當作房地產基金存管人的有聯繫實體來規管。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