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這種名稱命名是最好的但不是必須的方法。任何足以識別、表示或描述該帳戶為客戶帳戶或信託帳戶的稱謂,都可以接受。
問1 : 獨立帳戶是否必須稱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
問2 : 是否必需取得客戶的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才可以將該客戶的款項存入設在海外的獨立帳戶?
該規則規定要將客戶款項分開地存放於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所維持的獨立帳戶內。假如將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款項轉移往香港以外地方分開存放,必須取得客戶的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
問3 : 持牌法團可否將所收到的所有客戶款項即時分開存放,不論有關的客戶款項是否需於隨後的2個營業日內提取作交收之用?
如持牌法團為了方便其運作而想將所有客戶款項分開存放,它是可以這樣做的,因為那些款項都是客戶款項。
問4 : 持牌法團可否將客戶款項滙到海外作交收之用?
可以。第4(3)(a)(ii)條明確地將在收取款額當日至隨後的2個營業日內,為履行客戶就證券或期貨合約交易而需遵從的有關交收或保證金規定的義務所支付的客戶款項,剔除在該規則的適用範圍之外。根據第5(1)(d)條,亦可基於同樣交收的目的而提取在獨立帳戶內持有的客戶款項。
問5 : 是否需要在收取來歷不明的款項後的1個營業日內,將來有關款項分開存放?
在政策上,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的銀行帳戶內來歷不明的款項,通常不會被視為客戶款項。我們要求持牌法團設有足夠的監控制度及程序,使它們可以採取合理的步驟,追踪客戶存入的款項和及時就所收取的來歷不明的款項進行對帳。
問6 : 是否需要在1個營業日內將就客戶證券所收取的股息獨立存放?
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就代客持有的證券所收取的股息屬於客戶款項,儘管每名客戶應得的款額仍有待確定,該款項仍必須按照該規則的規定加以處理。
問7 : 客戶款項可能於銀行辦公時間後透過銀行轉帳或其他方式收到。為了遵從該規則,持牌法團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將款項分開存放。該等款項會否被視為在當日內收取的款項?
在政策上,在銀行營業時間之後所收到的款項,通常不會視為在當日所收取的款項。本會在考慮該規則有否獲得遵從時,會考慮到有關款項是在何種情況下收取的。
問8 : 是否需要取得客戶的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才可以將客戶款項存入該客戶的指定銀行帳戶?
不是,但如款項是存入客戶本人名義以外的銀行帳戶,便須取得客戶的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
問9 : 客戶可否指示證券經紀行或其有聯繫實體將該客戶在證券交易帳戶內的款項轉移到該客戶在該證券經紀行的有關連的期貨經紀行所開立的期貨交易帳戶內(或相反亦然)?
客戶可以書面指示其經紀行這樣做。他亦可以給予其經紀行常設授權,以便將其款項轉移到其有關連的經紀行的獨立帳戶內。
最後更新日期: 200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