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條只列明適用於持牌法團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的申報規定。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條訂立的《帳目及審計規則》不適用於註冊機構。
參考條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1)條
(問2及問4至9已經過時,並於2020年5月29日被刪除)
問1 : 註冊機構是否需要遵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1)條的規定,呈交《帳目及審計規則》第3(1)條所指明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文件(當中包括《業務及風險管理問卷》)?
問2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見問題
問3 : 持牌法團是否需要呈交所有《帳目及審計規則》第3(1)(b)條所指明的8份經審計的財務申報表?
不用。持牌法團只需要呈交適用於其業務活動的經審計財務申報表。舉例來說,假如某持牌法團沒有從事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它便毋須呈交經審計的保證金客戶的分析及從保證金客戶收取的抵押品的分析。
參考條文:第3(1)(b)條
問4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見問題
問5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見問題
問6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見問題
問7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見問題
問8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見問題
問9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見問題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