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
就《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1第 2.2.1(a) 段而言,是否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持續取得五年機構融資經驗?
問2 : 如果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已就第 6 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至少五年,那麼他們是否會被視為擁有第 2.2.1(a) 段所規定的足夠機構融資經驗?
問3 : 海外經驗是否計入《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第2.2.1(a)段的所需經驗?
問4 :
對於持有第 6 類受規管活動牌照或註冊,並可以“非獨立行事身分"就《收購及回購守則》相關的事宜提供意見的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他們是否需要通過證券及投資學會5資格考試卷十七(即《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第 3.1 段下的新考試)?
問5 : 就《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第 2.2.3 段而言,如果交易在所需的要約文件或通告發出後失去時效,是否會被視為已完成的交易?
問6 : 就《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第 3.1 和 3.3 段,已完成的收購及回購守則交易如在超過 2022 年 1 月 1 日(即《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的生效日期)三年前已開展,是否會被視為合資格的交易?
問7 : 如果持牌代表或有關人士已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參與收購及回購守則交易,那麼就《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第 3.1 段的考試規定而言,首次從事該等工作的日期是哪一天?
1“《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指《適用於進行受〈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管的事宜有關的活動的法團及個人的額外勝任能力規定》,該指引載於《勝任能力的指引》附錄B。
2 “《收購及回購守則》”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3 “收購及回購守則交易”指《收購及回購守則》範疇內的交易。
4 “非獨立行事身分”指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受發牌條件約束,使其在以顧問身分就《收購及回購守則》範疇內的事宜或交易向客戶提供意見時,必須與該客戶的另一名不受同一條件約束的顧問共同行事。
5 “證券及投資學會"指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
6 “交易小組”指由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分配以便就收購及回購守則交易提供意見的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