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得悉,中介人或牌照申請人因2019冠狀病毒在本地以至海外大流行而面對外遊、公眾聚會及封關方面的限制,令履行有關發牌事宜的責任時可能遭遇困難。證監會將繼續與業界保持溝通,並會靈活處理監管事宜,以助中介人應對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同時確保市場保持廉潔穩健及秉持投資者保障原則。下列《常見問題》所載的示例並非詳盡無遺,因此,持牌法團如有個別問題,請聯絡你的個案主任。
(問3已經過時,並於2022年1月26日被刪除)
(問9已經過時,並於2022年3月1日被刪除)
(問10於2022年3月1日更新)
(問1及問2於2022年3月2日更新)
(問11於2022年3月4日新增)
問1 :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最近宣布取消在2022年4月30日或之前舉行的所有現場考試。證監會是否會為須在指定期限內通過規管考試的持牌人延長有關期限?
問2 :
如持牌人承諾在指定期限內完成額外持續培訓時數,但他或她無法親身出席持續培訓課程,或持續培訓課程被臨時取消,證監會是否會延長期限以便持牌人履行有關承諾?
問3 : 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4 : 持牌法團在甚麼情況下,須就因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而導致其在組織架構、營運、應變計劃或其他方面的改變通知證監會?
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第4條及附表3第1條第9段(通知規定),持牌法團須就涵蓋內部監控、組織架構、應變計劃及相關事宜的業務計劃的重大改變通知證監會。
基於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引致廣泛的業務受阻,持牌法團須就以下情況即時通知證監會:
- 如有員工確診以致可能會對持牌法團的營運構成影響
- 因員工確診或政府封關而關閉本地或海外辦事處,且此舉對持牌法團營運或進行受規管活動有所影響(例如暫時關閉處理中後勤部門事務的海外辦事處)
- 資源架構有變 (例如分隔工作安排,調派員工至海外辦事處工作)
- 觸發持牌法團的業務延續計劃
問5 : 作為應變措施,如持牌法團調派某持牌人至海外辦事處工作以便向客戶提供交易服務,此舉會否獲證監會接納?同樣地,如某持牌人因隔離措施或機場關閉而無法返回香港,他或她能否在海外地點為香港客戶進行受規管活動?
可以。證監會接受持牌法團因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而採取上述暫時性應變措施。由於該措施會影響持牌法團的資源,因此持牌法團應如問題4所述通知證監會。如持牌人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為持牌法團進行活動,則有關持牌法團及持牌人必須能夠遵守該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定及監管規定。此外,儘管持牌人身處海外,持牌法團仍須就該持牌人為其執行的受規管活動負責。因此,持牌法團應對持牌人的行為作出充分監督。
問6 : 某持牌法團原先計劃為其海外聯屬公司的員工取得臨時代表牌照,以便有關員工來港與該持牌法團的香港客戶會面時進行受規管活動。然而,因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的關係,該員工希望從海外與香港客戶進行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在此情況下,該名在海外的人士在與香港客戶互動前,是否仍然需要取得臨時代表牌照?
由於該名海外人士有意進行“受規管活動”以便為香港客戶提供服務,雖然他或她不會來港執行有關活動,但都應考慮取得臨時代表牌照。鑑於當前的特殊情況,證監會將以務實的態度考慮向其發出有關牌照。
問7 : 如某持牌法團因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而需要暫時關閉交易部門,其海外聯屬公司的交易者(駐守香港以外地區且未獲證監會發牌)可否代替該持牌法團執行有關的交易職能,使該持牌法團能夠繼續向其現有客戶提供服務?
一般而言,持牌法團應維持一個後備辦事處,並可遙距操作交易設施,令持牌法團可以在其提供交易服務的主要辦事處關閉時繼續提供交易服務。然而,假若備用設施失效,令交易指示需要轉交海外聯屬公司執行,持牌法團便須即時就特殊應變安排(見上文問題4)通知證監會,以及尋求證監會和海外當局所須的批准以進行離岸交易。在這些特殊情況下,證監會會彈性處理和提供協助,以確保持牌法團能繼續為客戶提供服務。
問8 : 鑑於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如持牌法團已安排員工在家居或其自營或聯屬公司的海外辦事處工作,它是否須就員工使用有關處所進行業務或受規管活動而尋求批准?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該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持牌法團需要備存紀錄及文件。此外,根據該條例第130條,持牌法團需要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准,才可將該特定處所用作存放關乎其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紀錄或文件。
鑑於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證監會明白持牌法團可能安排員工在家居或其海外辦事處工作,而兩者均非根據該條例第130條獲批准的處所。在這些情況下,持牌法團應確保員工能夠操作其交易或其他系統,並確保員工進行的活動會記錄在有關系統產生的紀錄及文件中。如某些紀錄及文件需要暫時存放在未經批准的處所,持牌法團便應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將有關紀錄送抵獲批准的紀錄存放處所。
問9 : 已於2022年3月1日刪除
問10 : 鑑於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某些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若要按規定在財政年度終結後四個月內呈交其經審計的帳目,可能會遇到運作上的困難。證監會會否延長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呈交其經審計的帳目的期限?
假如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預計其經審計的帳目或其他文件的擬備工作會有所延誤,它可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填寫並通過WINGS 遞交《表格2》(適用於持牌法團)或《表格9》(適用於有聯繫實體),申請延長呈交的期限。證監會將務實地考慮有關申請。
問11 : 因現時冠狀病毒病疫情,某些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的董事(尤其是身處海外者)可能難以親筆簽署經審計帳目,該等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因而可能未能在呈交期限(即財政年度終結後四個月)內提交親筆簽署的經審計帳目的正本。證監會是否會接受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提交經審計帳目的掃描副本?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