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券及期貨條例》並無就“家族”或“家族辦公室”作出界定。值得注意的是,家族辦公室在發牌制度下是否需申領牌照,並非取決於該公司是否被稱為家族辦公室或其客戶是否為家族。家族辦公室的營運者將享有更大靈活性,以就其提供的服務釐定法律形式和營運架構。
證監會繼在2020年1月7日發出有關家族辦公室的申領牌照責任的通函(“該通函”)後,現發出《常見問題》,旨在就《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發牌制度的影響,為單一家族辦公室及多家族辦公室提供額外指引。
問1 : “家族”或“家族辦公室”在發牌制度下有沒有定義?
問2 : 就該通函而言,單一家族辦公室是由甚麼所構成的?
一般而言,單一家族辦公室是指管理某單一家族的成員資產、投資和長期權益的安排(通常是透過由該家族擁有或控制的公司作出)。證監會沒有試圖界定甚麼血緣或法律關係會構成家族成員關係,因為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申領牌照責任並非取決於家族辦公室的客戶是否為家族的成員。
問3 : 單一家族辦公室是否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領牌照?
單一家族辦公室是否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領牌照,取決於三大因素,而所有因素必須同時存在,才會引致申領牌照責任:第一,由家族辦公室所提供的服務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一類或以上受規管活動;第二,家族辦公室正經營提供有關服務的業務;及第三,有關業務是在香港經營。
在釐定某些資產管理活動是否構成受規管活動時,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中的集團內部豁除情況,適用於純粹向相關公司(定義為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其所有已發行股份的控權公司,或該控權公司的其他全資附屬公司)提供有關服務的單一家族辦公室。
《證券及期貨條例》並無界定甚麼會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而這需參照每宗個案的事實來釐定,包括該人是否進行需要關注的工作或職責;有關活動是否涉及持續性;有關活動是否能夠賺取利潤;及有關活動是否曾經以賺取利潤的目的而進行。從申領牌照的角度而言,為切合某單一家族的成員的投資需要而設立,及並不是作為一項業務(即除了獲家族發還營運開支外,不收取任何收入)或以賺取利潤為業務目標而營運的真正單一家族辦公室安排,在一般情况下不應被視為經營業務。證監會亦無意將監管範圍擴大至涵蓋這類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安排。
問4 : 若兩個或以上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共同合作,為減少營運開支而共用行政基礎設施,則有關安排會否觸發申領牌照責任?
上文對問題3的回應就引致《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申領牌照責任而須存在的各類因素所作的解釋,同樣適用於有關情況。
兩個或以上的家族辦公室共用辦公室處所及行政基礎設施,不會令這些單一家族辦公室自動觸發申領牌照責任。然而,若兩個或以上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就共用涉及投資相關事宜、研究或投資程序的人力資源而作出安排,便可能會被視為多家族辦公室架構(亦請參閱下文對問題5的回應),以及若服務的提供是以業務形式進行,觸發申領牌照責任的可能性便會增加。
問5 : 就該通函而言,怎樣才會構成多家族辦公室?多家族辦公室是否須申領牌照?
如該通函所述,多家族辦公室顧名思義是為多於一個高資產淨值家族提供服務,而有關安排可能是顯而易見的。
多家族辦公室通常是作為商業企業而設立及營運。多家族辦公室是否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領牌照,主要取決於對問題3的回應所載的三大因素。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