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項規定,持牌法團在通知證監會有關其終止與某持牌人士的隸屬關係的事宜時,應同時向證監會提供資料,說明該持牌人士("離職僱員")在終止隸屬關係之前的六個月內是否曾接受持牌法團的任何調查。如果內部調查是在提交終止隸屬關係通知書之後才展開的,持牌法團也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證監會。
問1 : 這項披露規定的內容是甚麼?
問2 :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甚麼?
證監會在考慮某人是否屬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照或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時,須考慮其認為有關的任何事宜。在此過程中,證監會可能考慮從不同來源獲取的資料。有關離職僱員是否曾接受任何內部調查的資料,對證監會履行其職能而言是有用及相關的資料。
問3 : 哪些行動構成持牌法團進行的"調查"?
證監會明白,持牌法團可能採用不同的詞彙,例如查核、查訊、查詢、檢視、檢查、視察或調查來提述其調查行動。這些調查行動的主要內容可能涵蓋其離職僱員所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和涉及該等離職僱員的其他活動、問題、程序或事件。
證監會期望持牌法團主動向證監會披露所有調查行動(不論有關調查行動是以何種方式描述)的資料。以下列表非詳盡無遺,旨在列舉持牌法團應向證監會披露涉及離職僱員的調查的例子:
- 針對涉嫌違反或已經違反適用的法律、規則和規例的行為而展開的調查;
- 針對涉嫌違反或已經違反持牌法團內部政策或程序的行為而展開的調查;
- 針對可能關注到該離職僱員是否適當人選的失當行為而展開的調查;
- 針對任何可能對市場或客戶產生不利影響的事件而展開的調查;及
- 針對可能涉及欺詐、不誠實和不當行為的任何事件而展開的調查。
問4 : 細節究竟需要披露至哪個程度,才能符合這項披露規定的要求?
持牌法團應向證監會披露在合法情況下可披露的資料,以便證監會透徹了解調查的主要內容。一般而言,披露應包括對調查事件的清楚描述,並包括(但不限於):
- 事件的性質及背景;
- 事件發生的日期;
- 事件的持續時間;
- 離職僱員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 對市場和客戶造成的(潛在)影響,及對其影響的重大程度的評估;
- 調查現況;及
- 調查結果及結論理據(如調查已完成)。
問5 : 如果持牌法團已完成調查,且調查結論並沒有對其離職僱員的負面發現,持牌法團是否仍需要就這項調查通知證監會?
需要。然而,在此情況下,持牌法團只須就事件的性質提供簡短描述,及就結論理據作出解說。
問6 : 如果持牌法團在離職僱員離職後對其展開調查,是否需要向證監會披露?
需要。若持牌法團對其離職僱員展開調查,不論其已停止隸屬於或已離開持牌法團多久,該持牌法團都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披露該項調查。
問7 : 如果持牌法團先前向證監會披露的調查有新發展,持牌法團是否需要向證監會匯報最新情況?
需要。如果先前向證監會披露的調查有新發展(例如有關調查的新資料或調查結果及結論理據的最新情況),不論這項調查在之前是否已經完結,持牌法團均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提供有關資料。
問8 : 證監會是否會把根據這項披露規定所取得的資料披露予離職僱員或其未來僱主?
證監會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78條所規限,須將在執行規管職能時所得的任何資料保密。證監會會把根據這項披露規定所取得的任何資料保密處理。除非法律許可,否則證監會不會把在執行規管職能過程中所取得的資料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包括該名離職僱員及其未來僱主。
問9 : 註冊機構是否須遵守這項披露規定?
是。然而,註冊機構只有在通知證監會某人不再是其主管人員時,才須遵守這項披露規定。註冊機構亦應遵守上述常見問題內的規定(如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