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只有為信貸評級機構擬備信貸評級的人員才須領有牌照。市場推廣或業務發展活動不大可能被視為“提供信貸評級服務”,因此,純粹進行這些活動的人士相當可能無須領有第10類牌照。
問1 : 為信貸評級機構執行市場推廣或業務發展職能的人員是否須就第10類受規管活動(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獲發牌?
問2 : 如商號所擬備的信貸評級只供其內部使用,或分享或分析商業或個人信貸資料,此活動會否觸發與第10類受規管活動有關的申領牌照的規定?
否。如商號所擬備的信貸評級只供其內部使用,例如銀行評估對手風險的內部系統,由於該等信貸評級不擬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眾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亦不會在合理期望下如此散發或分發,該商號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的而言,相當可能不會被視為“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同樣,如商號(例如商業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只收集、整理、散發或分發有關除個人以外的任何實體的負債或信貸歷史的資料,亦很可能無須就第10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亦不包括在該規管制度之內,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信貸評級”的定義並不涵蓋有關個人信用可靠性的意見。
問3 :
私人評級”的擬備會否構成“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如信貸評級機構其後有意向公眾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該等“私人評級”,那又會怎樣?
“私人評級”指依據某人士作出的要求而專爲該人士擬備並只提供予該人士的評級,而該評級並非擬向公眾(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發或以訂閱方式(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發,亦無合理期望該評級會如此散發或分發。因此,該等私人評級的擬備不會構成“提供信貸評級服務”。假如信貸評級機構提供私人評級,便須透過事先與獲評級實體訂立的書面協議,禁止獲評級實體向公眾散發有關評級,或禁止獲評級實體允許向公眾散發有關評級。
不過,如該信貸評級機構其後有意公開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由其擬備的“私人評級”,則該信貸評級機構須在進行有關散發或分發前先確保有關評級已按符合《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的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規定的方式擬備。
問4 :
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是否有別於第10類受規管活動?
倘若第4類持牌人在向客戶提供買賣證券的意見期間評及某項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他是否須同時持有第10類牌照?
第4類受規管活動與第10類受規管活動之間並無重疊。前者涉及就某客戶取得或處置個別證券的行動向該客戶提供意見。第10類受規管活動則不同,此類活動涉及就任何法人團體或屬《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信貸評級”定義內所訂類別的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以已界定評級系統表達的意見。信貸評級並不構成就客戶取得或處置證券的行動向該客戶提供的意見。就信用可靠性表達意見,顯然涉及就可能給予以獲評級的法人團體或金融工具的抵押品而給予的信貸是否相當可能實現一事,表達意見(而非建議)。
由於第4類持牌人就某項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作出的評論,很可能與“以已界定的評級系統”所表達的有所不同,而他提及某項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僅是附屬於其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業務,因此,第4類持牌人將相當可能不需要持有第10類牌照。
問5 : 持牌信貸評級機構的職員是否須因為其協助評級分析員收集及擬備某法人團體的信貸歷史或負債資料而要申領第10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該職員如只是協助評級分析員收集及擬備信貸資料而沒有執行任何分析工作,他相當可能不會被視為就“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而執行受規管職能。
問6 : 倘若駐於海外的評級分析員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的方式出席與持牌信貸評級機構舉行的評級委員會會議,他是否須申領第10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否。由於該評級分析員並非身處香港,他相當可能不會觸發持牌責任。
問7 : 信貸評級機構可否提供附屬業務?信貸評級機構向獲評級實體提供的諮詢服務會否被視作附屬業務?
一般而言,信貸評級機構不應經營任何可合理地視為可能與其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業務產生任何利益衝突的業務。信貸評級機構如有意提供附屬業務,應確保本身遵從《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第30段的規定。無論如何,信貸評級機構不得向獲評級實體或其有連繫人士,提供與該獲評級實體或有連繫人士的企業或法律架構、資產、負債或活動有關的諮詢或顧問服務。
問8 : 某人如就蘇庫克擬備信貸評級,是否須領取牌照?
蘇庫克(或稱為伊斯蘭債券)是一種遵從伊斯蘭教法的金融工具。基本上,凡被評級的金融工具構成提供信貸的協議,或確認、證明或產生債務,均可能會觸發須持有第10類牌照的責任。這問題須視乎事實情況而作出判斷,但假如該工具訂明當事人有責任支付一筆預定的金額,這會構成一般所指的“債務”,因而可能屬於“債務證券”的定義範圍。因此,某人就此等工具擬備信貸評級很可能被視為“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並很可能須就此領取牌照。
問9 : 在香港運作規模不大的信貸評級機構可否將其合規、會計、人力資源或資訊科技等後勤辦公室職能外判予其集團公司或外部專業或諮詢機構?
在香港運作規模不大的信貸評級機構可將此等後勤辦公室職能外判予其集團公司或外部專業或諮詢機構。然而,與其他現有持牌法團一樣,信貸評機構及其高級管理層仍須對履行合規職能及獲外判的活動承擔全部及最終責任。
問10 : 個人申請人的哪些經驗會被視為與“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相關的行業經驗?
這問題須視乎事實情況而作出判斷。一般情況下,除以分析員身分參與信貸評級機構的評級過程外,申請人在金融機構信貸風險管理、財務分析、信貸分析或銀行內部交易對手風險評估方面所獲得的經驗亦會被考慮為與“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相關。
最後更新日期: 20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