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常見問題而言,對 “持牌法團” 的提述涵蓋 “註冊機構”;同樣,對 “負責人員” 的提述涵蓋註冊機構的 “主管人員”;對 “持牌代表” 的提述則涵蓋註冊機構的 “有關人士”。
(問17於2023年3月21日新增)
問1 : 此常見問題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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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此常見問題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4 : 此常見問題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5 : 此常見問題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6 : 關於《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4.3.2段載列的豁免準則,在甚麼情況下申請人的活動才會被視為屬 “有限範圍”?
申請人涉及 “有限範圍的活動” 的例子包括:
- 區域研究主管偶然到訪香港並在其他本地的持牌職員的陪同下出席客戶會議,或
- 僅就機構融資交易的結構安排向客戶提供技術性意見的人士。
以上例子並非鉅細無遺。
問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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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8 :
關於《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4.4段重新入行人士的豁免,一名離開業界四年兩個月的前從業員需要參加多少小時的持續培訓,才可以符合此項豁免的資格?
有關規定是從業員需要就離開業界的每一年及每項受規管活動,接受5小時的持續培訓。在上述個案中,該名前從業員需要就每項適用的受規管活動完成25小時的持續培訓時數(就此而言,任何不足一年的時間亦會被當作一年計算)。該前從業員應在提出申請前完成所需的25小時持續培訓。
問9 :
此常見問題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10 :
哪一類持續培訓適用於《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4.2段及第4.4.3段載列的豁免?申請人應在何時完成該等額外持續培訓?申請人如未能按照規定完成額外持續培訓時數將帶來甚麼後果?
額外持續培訓時數必須與所申請的受規管活動的行業或產品知識相關,才可以符合《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4.2段認可行業資格的豁免。
額外持續培訓時數必須與所申請的受規管活動的本地監管知識相關,才可以符合《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4.3段本地監管架構考試的豁免。
申請人可以在 (1) 提出申請前六個月內,或 (2) 獲授予有關批准後12個月內,完成該等額外持續培訓時數。就 (1) 而言,申請人及保薦法團均應作出確認,表明申請人已完成所需的持續培訓時數;就 (2) 而言,申請人及保薦法團均應就此作出承諾。
假如申請人未能按照規定完成額外持續培訓時數,保薦法團及申請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均可能會受到質疑,而申請人的持牌資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問11 : 此常見問題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12 :
申請人目前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申請人在四年前未領有牌照前,通過證券及投資學會2 管理的資格考試3 卷一。假如申請人申請同時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動,是否需要重考卷一?
申請進行另一類受規管活動時,申請人理應通過適用於該新一類受規管活動的本地監管架構考試。
一般來說,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通過本地監管架構考試(請參閱《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1.5段)。然而,如果申請人現時或過去三年內曾為持牌人,證監會或會認可該人在三年之前通過的本地監管架構考試(請參閱《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1.6段)。就上述例子而言,申請人將無須重考證券及投資學會資格考試卷一,即使該人是在逾三年前通過上述的考試。
假如申請人從未通過適用於新一類受規管活動的本地監管架構考試(例如申請人藉過渡安排過渡至《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制度,因此從未報考證券及投資學會資格考試卷一),申請人將不獲授予本地監管架構考試的全面豁免,但可在符合有關申請資格的情況下,獲授予有條件豁免(例如《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4.3.7段本地監管架構考試的第 6 類有條件豁免)。
問13 :
此常見問題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14 : 申請人曾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2003年3月版本)選擇3獲發牌,直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後離開業界。申請人現決定重投業界,並申請新的牌照。該申請人是否需符合《勝任能力的指引》載列的學歷要求?
否。如果申請人符合《勝任能力的指引》(2003年3月版本)選擇3的資格,並曾於2022年1月1日前獲發牌,則可按《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2.1.3段(負責人員)或第4.3.1.3段(持牌代表)獲豁免安排,前提是該申請人符合該段載列的其他勝任能力規定,例如擁有近期和相關的行業經驗,以及符合適用的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監管架構考試的規定。
上述豁免安排亦適用於該等申請人增加受規管活動或核准成為負責人員等情況。
問15 : 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1.10段,證監會可全面考慮申請人在業界的整體工作資歷。若然如此,申請人是否無須按第4.2.1.2段(負責人員)或 第4.3.1.2段(持牌代表)於指明期間內累積相關行業經驗?
“近期” 的行業經驗是證明申請人掌握最新市場發展形勢和熟悉監管環境的關鍵元素。雖然證監會可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1.10段及第4.1.11段,全面考慮申請人在業界的整體工作資歷,此做法主要針對那些未能於“近期”累積足夠行業經驗的申請人,證監會可按個別情況考慮接納該申請人之早期經驗為相關行業經驗。
舉例來說,如果負責人員申請人將會出任整體管理監督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並且未能完全在指明期間內累積足夠的相關行業經驗,我們將會全面考慮申請人的早期經驗與其擬擔任的職務之間有何相關之處,以及其他方面例如申請人擬隸屬的主事人是否擁有充足的基礎設施和人力資源。若證監會接納該等早期經驗為相關經驗,則該負責人員申請人或可獲發牌照,但其牌照或受發牌條件所約束。
問16 : 就負責人員的申請而言,證監會會接納哪一類的 “管理經驗” 為相關經驗?
證監會接納在業務環境中指揮及管理重要的受規管職能或項目的實際經驗為 “管理經驗”,包括管理從事這些職能或項目的員工。
相關例子包括:
- 作為持牌法團、註冊機構或金融業內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例如行政總裁、業務主管或營運總裁)監督受規管活動或金融服務的經驗;
- 監督投資團隊執行投資職能(不論受規管與否)的經驗;或
- 透過管理另一類受規管活動而取得的經驗。
以上例子並非鉅細無遺。
問17 :
具有私募基金管理行業經驗的持牌代表申請人可否申請《勝任能力的指引》內提及的本地監管架構考試的第4類有條件豁免?
可以。一如證監會所採納以風險為本及務實的發牌方針,如果持牌代表申請人符合《勝任能力的指引》第 4.4.3.5 (a) 至 (c) 段所載列的準則,我們會考慮向該申請人授予有條件豁免。
問18 :
短期持牌代表和作為流動專業人員的持牌代表是否需要遵守《持續培訓的指引》中的要求?
否。他們無需遵守持續培訓的要求。
然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4.1段要求持牌法團確保其僱用或委任的從業人員具備適當的資格和能力去履行所從事的職務(包括具備相關的專業培訓或經驗)。
1《勝任能力的指引》指《勝任能力的指引》(2022年1月版本)。
2“證券及投資學會” 指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
3“資格考試” 指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