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管理公司需要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資產管理)獲發牌照。至於該公司是否需要就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則視乎其業務範圍及運作模式而定。例如,若管理公司亦同時從事與該計劃的上市申請有關的事宜(而並非委任上市代理人),該公司將需要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獲發牌照;或若該公司同時涉及分銷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證券,則其除需要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外,亦將需要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發牌照。
對於有意從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業務的地產發展商,證監會建議有關發展商成立新公司來進行有關的建議業務。該新公司必須在香港註冊成立或為已經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海外公司。
請參閱證監會刋發的《發牌手冊》,以獲取更多關於發牌要求和程序的資料。
(問3、問6、問8、問9及問10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問1 :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否需要獲得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問2 : 地產發展商成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公司適宜採用哪種業務架構?
要取得有關牌照,該新公司必須擁有適當的業務架構、足夠的內部監控制度及合資格的人員,以確保擬進行的業務獲得適當管理。如欲索取更多有關資料,可參閱證監會發出的下列刊物:-
-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
- 《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
- 《勝任能力的指引》;
-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 《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及
- 《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證監會預料該新公司在成立有關業務時,會聘用專業服務及其必須委任合資格的管理人員(包括其負責人員及其核心職能主管(參閱證監會於2016年12月16日發出有關加强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的通函),以監督整個程序)。有關人員必須熟悉本地監管架構及基金管理業,以及能夠監督由於將有關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上市而引發出的事項及有關的物業管理隊伍。
該等上市事項及日常的物業管理職能可以由該公司內部處理或轉授予外間的公司處理。
問3 : 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問4 : 擬成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員的個別人士應具備哪些經驗?
除了須符合一般有關勝任能力的規定外(見《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2段),個別人士必須具備最少5 年投資管理及/或物業投資組合管理的可追溯的記錄 。
問5 : 是否所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都需要獲證監會認可為負責人員?
只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界定的執行董事(見下段),才需要獲認可為有關公司的負責人員。然而,在有關公司的負責人員當中,必須最少有1名為該公司的執行董事。
就持牌法團而言,“執行董事”指該法團的董事,而該董事–
- 積極參與;或
- 負責直接監督
該法團獲發牌照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問6 : 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問7 : 證監會會否對為出任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管理公司而成立的新公司施加任何發牌條件?
對於成立目的純粹在於管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新公司,證監會多數會施加一項發牌條件,將其業務活動限制於管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換句話說,有關公司將不會獲准進行任何其他業務活動。
問8 : 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問9 : 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問10 : 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