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有關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特有常見問題
問1 : 債券及上市債務工具是否屬於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範圍之內?
問2 : 買賣單據交易(並無在聯交所記錄)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是否須予匯報?
問3 : 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兩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之間為同一名客戶進行的股份轉移,或股份在由同一名客戶於某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持有的兩個帳戶之間轉移,是否須予匯報?
問4 : 若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客戶為了透過聯交所出售股份(須根據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須予匯報)而存入實體證書,或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客戶在透過聯交所買入股份(已根據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予以匯報)後提取實體證書,匯報有關實體證書的提存是否須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予以匯報?
問5 : 若實體證書的存放或提取不涉及任何實益擁有權的轉變,是否仍須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予以匯報?
問6 : 某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就透過為某客戶(“客戶A”)開立和維持的帳戶發出的交易指令向客戶A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另一方面,同一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以保管人的身分為另一客戶(“客戶B”)行事(即並無向客戶B提供證券經紀服務)。該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是否須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匯報其為客戶A或客戶B進行的相關活動?
就客戶B而言 - 否,理由是該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並非以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身分為客戶B行事。
問7 : 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現金要約等企業行動是否須予匯報?
如企業行動不涉及須徵收印花稅的交易(例如新股發行、公開招股、供股及私有化等)或為須向聯交所匯報的交易(例如由交易所參與者進行的現有股份配售),則該等企業行動不屬於場外證券交易。因此,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與此等企業行動有關的股份轉移無須予以匯報。
另一方面,若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進行就現金要約(此乃場外證券交易)而作出的股份轉移,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便須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就該股份轉移予以匯報。在這情況下,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須在股份轉移日(即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知悉已接納的要約獲得結算當日,而該日亦為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須予匯報的股份交易日期)之後的三個香港交易日內,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向證監會匯報。
就以股份作為代價的要約而言,如因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客戶接納要約而將要約股份轉離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帳戶,便須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予以匯報。然而,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無須匯報所收到的代價股份,因有關股份可從要約股份的轉移(即首要交易)中合理地推算出來。
問8 : 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進行相關轉移(即就場外證券交易而進行的股份轉移)時,便會產生匯報責任。就此而言,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如何判斷其是否“進行相關轉移”?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參閱《技術資料文件》(Technical Information Paper,只備有英文版)第11段欄項#15(即“Role of Relevant Regulated Intermediary in the share transfer”)內的描述。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進行相關轉移”時,當中涉及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進行下列其中一項活動:
- 股份被轉移至某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帳戶;
- 股份被轉離某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帳戶;或
- 股份在某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帳戶之間轉移。
問9 : 是否容許自願匯報?
問10 :
若某個人客戶在某項企業行動中享有權利,但他/她未有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就其客戶識別信息轉移至證監會一事向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提供明示同意,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可否就有關企業行動權利向該個人客戶提供服務(而這可能會導致有股份轉移至該個人客戶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帳戶)?
此外,該個人客戶可否行使相關股份在聯交所上市的股票期權,或在股票期權被行使時獲指配行使通知以買入相關股份(例如,該個人客戶賣空某隻認沽期權,而該期權其後被行使時)(而這可能會導致有股份轉移至該個人客戶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帳戶)?
就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而言,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客戶的代理人)就場外證券交易進行股份轉移或提存實物股票證書時,便須向證監會作出匯報。本會政策的原意是,只要相關活動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須予匯報,《操守準則》第5.7(h)段的規定便應適用。
因此,根據專題J的《常見問題》第7條問題,如某項企業行動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無須予以匯報(例如以股代息、紅股發行、執行供股及申請認購供股項下的額外股份,以及股份拆細),即使個人客戶未有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就其客戶識別信息轉移至證監會一事向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提供明示同意,而該客戶在有關企業行動中享有的權利可能會導致有股份轉移至其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帳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不會被禁止為該個人客戶提供企業行動服務。
同樣地,在《操守準則》第5.7(c)段所載的匯報豁免條文適用的情況下,即使個人客戶未有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就其客戶識別信息轉移至證監會一事向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提供明示同意,而行使期權一事可能會導致有股份轉移至該個人客戶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帳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不會被禁止執行該個人客戶為行使相關股份在聯交所上市的股票期權而發出的指示,以及不會被禁止在股票期權被行使時向該個人客戶指配行使通知以買入在聯交所上市的相關股份。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