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項交易指令只能附加一個券商客戶編碼,而該券商客戶編碼須經由券商中介鏈被傳送至聯交所。中介鏈中最後一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由交易所參與者開始向後計算),須負責編配券商客戶編碼、收集客戶識別信息,編製配對檔案,以及將配對檔案提交予聯交所。該中介鏈上的其他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確保它們所接獲和傳遞的交易指令已附加了券商客戶編碼(由最後一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所編配)。請見下圖的例子。
G. 有關在一連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中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常見問題
問1 : 當某項交易指令是經由一連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傳遞給聯交所,是否該中介鏈中每名持牌中介人都須為同一項交易指令準備和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當一項交易指令經由上述的一連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傳遞時,這項交易指令是否會被附加多個券商客戶編碼?
問2 : 如交易所參與者從多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接獲證券交易指令,而每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該交易所參與者只維持一個證券交易帳戶,但卻有多名相關客戶會透過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單一證券交易帳戶發出證券交易指令,那麼透過同一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證券交易帳戶發出的交易指令是否會被附加同一券商客戶編碼?
不是。中介鏈中最後一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由交易所參與者開始向後計算)會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給其作為該中介鏈的首名非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客戶的相關客戶。透過在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的不同客戶證券交易帳戶而發出的交易指令,應被附加不同的券商客戶編碼。當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將這些來自多名客戶的交易指令傳遞予聯交所參與者,或經由一連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傳遞予聯交所時,不應修改這些客戶交易指令的券商客戶編碼。請見下圖的例子。
問3 :
如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收到另一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A)發出的證券交易指令,但相關受規管中介人A 沒有將券商客戶編碼包含在該交易指令中,那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在將該交易指令傳遞給聯交所執行前,是否應在該交易指令中附加券商客戶編碼?
不是。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收到一個來自相關受規管中介人A 的交易指令,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並不是券商的中介鏈的最後一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因而沒有責任根據《操守準則》新增的第 5.6(d) 段就該交易指令編配券商客戶編碼。它的責任是確保其收到及傳遞的交易指令已附加券商客戶編碼(該券商客戶編碼由中介鏈的最後一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所編配)。
問4 :
如某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收到非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如海外券商)發出的證券交易指令,但該交易指令沒有附加券商客戶編碼,那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是否應在該交易指令中附加券商客戶編碼?
如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收到來自海外券商的證券帳戶且並無附有券商客戶編碼的交易指令,它應為該交易指令附加券商客戶編碼(如下圖橙色箭嘴的交易指令所示)。
在某些情況下(如下圖藍色箭嘴的交易指令所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可能收到來自非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如海外券商)的交易指令,而該交易指令已附加券商客戶編碼。這時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的責任是,確保其收到及傳遞的交易指令已附加券商客戶編碼(該券商客戶編碼由中介鏈的最後一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即相關受規管中介人A——所編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A(如下圖所示)應確保交易指令資料包含其中央編號及編配予客戶C的券商客戶編碼。此外,根據《操守準則》新增的第5.6(g)段,相關受規管中介人A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交易指令獲編配及附加的券商客戶編碼會由接收交易指令一方(就本例子而言,即海外券商)傳送至中介鏈中的下一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即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相關受規管中介人B不會被要求審查其直接客戶的客戶(在此情況下,即海外券商的客戶)是否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