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有關產生及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常見問題
問1 : 我們可否為同時屬於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北向交易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客戶,採用相同的券商客戶編碼?
問2 : 我們是一家獲發牌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資產管理公司。我們不會為他人提供證券經紀服務,亦不會進行自營交易。那麼我們是否需要為自身或為我們管理的基金和委託帳戶編配券商客戶編碼?我們是否需要準備配對檔案並將之提交予聯交所?我們是否需要提升系統,以便將券商客戶編碼附加在有關交易指令中?
(i) 提交(或安排提交)自動對盤交易指令以供執行;
(ii) 執行非自動對盤交易指令;或
(iii) 以交易所參與者的身分根據聯交所規則就非自動對盤交易直接向聯交所作出交易匯報。
該持牌法團是否應在交易指令中附加券商客戶編碼,取決於它以甚麼身分行事。若持牌法團沒有從事上述任何活動(不論它是否就第1類或第9類或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獲發牌),則該持牌法團並非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無須為自身或其他人士編配券商客戶編碼,將券商客戶編碼附加在相關交易指令中,或準備配對檔案並將之提交予聯交所。
問3 : 在某些情況下,證券交易指令發起人與帳户持有人可能並非同一人。例如,獲授權交易者(交易指令發起人)獲授權代表帳户持有人向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發出交易指令;投資經理(交易指令發起人)利用以保管人(帳户持有人)的名義開立和維持的帳戶向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發出交易指令;或者外部資產管理人(交易指令發起人)代表帳户持有人向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發出交易指令。在這三種情況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編配券商客戶編碼予交易指令發起人還是帳户持有人?
有關在委託帳戶管理的情況下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資訊,請參閱《諮詢總結》第69至73段。
問4 : 我們是一家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資產管理公司,並為我們的聯屬公司進行中央交易櫃枱活動。我們是否需要為聯屬公司編配券商客戶編碼?
若該資產管理公司沒有就其中央交易櫃枱活動為它的聯屬公司開立及維持證券交易帳戶,而有關的中央交易櫃枱活動是完全附帶於其本身或其聯屬公司的資產管理活動,則該資產管理公司在上述情況下不會因進行中央交易櫃枱活動而成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且無須向其聯屬公司編配券商客戶編碼。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