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客戶”一詞泛指已經或擬透過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的證券交易帳戶發出證券交易指令的人士。若交易指令是經由券商的中介鏈傳遞,“相關客戶”便是中介鏈中首名非受規管中介人的人士。一般來說,在上述情況中的“相關客戶”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海外聯屬公司,而非海外聯屬公司的客戶。故此,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向海外聯屬公司編配券商客戶編碼,及將該編碼附加於由海外聯屬公司發出的交易指令,並且應收集海外聯屬公司的客戶識別信息(而非海外聯屬公司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將有關信息加入配對檔案內。詳情請參閱《諮詢總結》第51至58段及附錄B。
B. 有關相關客戶的常見問題
問1 : 我們是相關受規管中介人,而我們的海外聯屬公司會將其客戶的證券交易指令傳遞給我們,以供在聯交所的交易系統上執行。這些海外聯屬公司的客戶是否屬於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所指的“相關客戶”,並因此須對有關交易指令附加券商客戶編碼?
問2 : 在一項交易轉移安排中,如基金經理透過其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維持的證券交易帳戶發出交易指令,並同時與其主要經紀訂立若干安排,以便在交易指令完成後接盤並向該基金發出掉期指示,那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相關客戶”是基金經理還是主要經紀?如果基金經理是“相關客戶”,而交易指令已附加基金經理的券商客戶編碼,是否有必要在完成交易指令後將該券商客戶編碼修改為主要經紀的券商客戶編碼?
問3 : 我們是一家環球金融機構的香港分行,是為海外分行和海外總部提供證券經紀服務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我們的海外分行/海外總部的客戶向海外分行/海外總部發出交易指令,而海外分行/海外總部會將這些交易指令傳遞給香港分行,以便在聯交所的交易系統上執行。海外分行/海外總部的法人地位與香港分行的法人地位並非彼此獨立,那麼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之下,我們的海外分行/海外總部還是海外分行/海外總部的客戶屬於“相關客户”嗎?
問4 : 我們是一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香港交易櫃枱,與我們的新加坡聯屬公司有共享/交叉入帳關係。客戶帳戶由我們的新加坡聯屬公司開立及維持。這些客戶的指令是透過有關客戶帳戶發出,並在新加坡聯屬公司入帳,而新加坡聯屬公司會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及維持一個綜合證券交易帳戶。有關客戶由香港交易櫃枱管理,該櫃枱以客戶關係經理的身分行事,並向聯交所交易系統傳遞交易指令。我們的“相關客戶”是新加坡聯屬公司,還是其客戶?如交易指令是向同時持有香港和新加坡兩地牌照的員工(例如夜間交易櫃枱)發出,答案會否不同?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