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營運者須遵守的通知規定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資料規則》)及/或《打擊洗錢條例》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XVI部之下。
該等通知規定並不只限於關乎在香港的有關活動或平台營運者的資料,亦涵蓋關乎大股東、最終擁有人或董事,以及關乎由那些大股東、最終擁有人或董事擁有或管理的其他法團或業務(就本常見問題而言,稱為“集團機構”)的資料。舉例來說,根據《資料規則》附表1第2部第2段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附表4第4段,就平台營運者而言,“有關資料”“指該法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是否或曾否符合以下描述的資料......擔任某個成為或曾成為規管機構或刑事調查機構採取紀律行動或進行調查(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對象的法團或業務的大股東或董事,或參與管理上述法團或業務......”。
該等規定內包括一項責任,即假如“有關資料”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有任何變更,便須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於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有關資料包括平台營運者或其集團機構是否成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規管機構或刑事調查機構採取紀律行動或進行調查的對象的詳情。
通知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證監會持續知悉及信納無論平台營運者及其代表的情況有任何變更,他們繼續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鑑於業務模式不斷演變,現時很多公司都以集團及/或跨境形式營運,故我們必須承認平台營運者的情況可能會受到關乎其集團機構的事件所影響。因此,平台營運者應將符合以下描述的事件通知證監會:
- 該事件直接涉及平台營運者或其任何代表,並可能影響平台營運者或其任何代表的適當人選資格;
- 該事件可能會嚴重影響平台營運者的公司集團的整體營運或穩健性;或
- 該事件由適用於平台營運者的系統及監控措施的重大缺失而引起,即使有關缺失發生在香港以外的其他集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