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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客戶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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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投資者對虛擬資產的認識
問1 :
評估投資者對虛擬資產的認識的準則是甚麼?
答:
平台營運者應根據在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中向投資者取得的資料,全面評估該投資者對虛擬資產的性質和風險的了解。
以下是用來評估投資者是否可被視為具備對虛擬資產的認識的若干準則(並非巨細無遺):
(a) 該投資者是否曾接受有關虛擬資產的培訓或出席有關課程。 這些培訓課程可採取不同的形式,例如由學術機構或平台營運者提供的網上或實體課程,前提是這些課程為投資者提供有關虛擬資產的性質和風險的一般知識 ;
(b) 該投資者現時或過往的工作經驗是否與虛擬資產有關;或
(c) 該投資者是否具備過往在虛擬資產方面的交易經驗 ,包括該投資者曾經投資的虛擬資產類別,該投資者的虛擬資產交易的成交量和頻密程度,及進行這些交易的時間。
平台營運者應向該投資者作出適當的查詢及收集該投資者的相關資料,從而作出評估。 例如:
如 該 投資者表示其已接受培訓,平台營運者應查詢課程提供者的類別(例如金融機構、平台營運者及學術機構)及培訓期間所涵蓋的範疇;及
如 該 投資者表示其擁有與 虛擬資產有關的工作經驗,平台營運者應取得該投資者曾任職的/與其合作的公司(例如金融機構、平台營運者及科技公司)的業務性質有關的資料,並查詢該投資者所參與的任務或項目,及該投資者在這些任務或項目中的角色。
平台營運者應備存適當審計線索,以證明其已作出上述評估。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問2 :
平台營運者應如何評估聯名帳戶的持有人對虛擬資產的認識?
答:
平台營運者在與聯名帳戶進行交易時,應評估發出交易指示或操作相關聯名帳戶的個人是否具備對虛擬資產的認識。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問3 :
平台營運者應如何評估法團投資者對虛擬資產的認識?
答:
在與法團投資者進行交易時,平台營運者可考慮以下因素以決定該法團投資者對虛擬資產的認識水平,其中包括:
(a) 公司類別,例如該投資者是否一家設有專屬投資職能的大型企業集團,或由有關擁有人作出投資決定的小型私人公司;及
(b) 該公司的投資程序及管理架構,例如在公司內如何作出一項投資決定,及是否已作出妥善安排由特設職能來負責作出投資決定,以及該公司的過往投資經驗。
因此,舉例而言 :
如法團投資者有 特設職能負責為其作出投資決定,平台營運者可考慮該公司的投資程序及管理架構,並評估該專責職能在 了解虛擬資產的性質和風險 方面的能力;及
如法團投資者沒有既定的企業架構和投資程序,及投資決定實際上是由單一個人(例如該公司的擁有人)作出,平台營運者可評估負責作出投資決定的人員的背景及其對虛擬資產的認識。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問4 :
若投資者不具備對虛擬資產的認識,平台營運者向他們提供的虛擬資產培訓課程應達到哪個水平?
答:
有關的培訓課程應旨在為該等投資者提供對 虛擬資產 的一般知識,以協助其了解 虛擬資產 的性質和風險 。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
問5 :
平台營運者應如何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
答:
平台營運者可採用不同的方法來評估 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 。舉例而言,平台營運者可透過 其認識你的客戶程序及/或風險評分問卷取得的客戶資料 來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
如平台營運者 使用風險評分問卷來支持其評估,它們應注意問題及相關評分機制的設計。例如, 平台營運者 應適當地設計各項問題、每條問題的可能答案的清單以及風險評分機制,以準確地反映客戶的個人情況,及避免評估結果錯誤地指向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此外, 平台營運者 不應要求客戶以某種方式作答,從而令到評估得出目標風險承受水平,例如 高風險承受水平。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6段)
問6 :
如某客戶被平台營運者評估為具有低風險承受水平,該客戶會否被認為適合參與虛擬資產的交易?平台營運者可否向該客戶提供服務?
答:
一般而言,證監會認為 虛擬資產具有高風險,只有被評估為具有高風險承受水平的客戶才會被認為適合參與虛擬資產的交易。 如某客戶被評估為 不適合參與 虛擬資產的交易,平台營運者便不應向該客戶提供服務。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6段)
問7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要求平台營運者提供用以對客戶和虛擬資產進行評估及編配風險評級的方法的資料。在符合這項要求時,是否作出一般描述即可?
答:
這項披露規定旨在讓客戶對平台營運者得出風險評級所採納的方法有基本了解 。 證監會不會要求平台營運者詳述有關方法的技術細節(例如,平台營運者無需詳細披露各考慮因素所佔的比重) 。 重點是要讓客戶能夠了解及評估其在作出投資決定時應如何運用風險評級 。 有關資料應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傳達,而所用的文字應清晰淺白,務求讓客戶易於閱讀及理解披露內容 。
(主要參考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 9.6 及 9.21(b) 段)
客戶的風險上限
問8 :
平台營運者在設定客戶就虛擬資產所承擔的風險上限時,應考慮甚麼因素?
答:
平台營運者應考慮以下從客戶取得的資料,其中包括:
(a) 客戶的財政狀況,包括客戶的淨資產、年度收入及速動資產;
(b) 在設定(及其後檢視)風險上限時,客戶 的虛擬資產持倉量(在平台營運者或以其他方式持有) ;及
(c) 客戶的其他個人情況,例如 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
若平台營運者已盡合理努力從客戶取得資料,除非平台營運者已經或理應察覺到該等資料屬不準確或已過時,否則平台營運者可依賴所取得的資料 。 若客戶提供的資料互相矛盾或不完整,平台營運者應通知客戶及要求客戶作出澄清 。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7段)
問9 :
何謂合理的風險上限?
答:
設定風險上限的目的在於確保客戶 就虛擬資產所承擔的風險與其個人情況相稱,及避免虛擬資產過度集中於客戶的投資組合。 設定風險上限僅旨在限制存放於平台營運者的虛擬資產的數額。
平台營運者 在 設定 風險上限時, 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及考慮在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中取得的所有相關資料 ,並應可隨時為所設的上限提供支持理據。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7段)
問10 :
如客戶違反其風險上限,平台營運者應採取甚麼步驟?
答:
如客戶違反其風險上限,平台營運者應實施充分的監控措施,以避免客戶增加其虛擬資產的持倉。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7段)
客戶協議
問11 :
可否在保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11(g)段中的條款(合適性條款)的整體意思/實質內容的情況下,對該條款的用詞作出修改?
答:
合適性條款 必須逐字納入,不得改動其原有用詞 。 然而,證監會不反對就 合適性條款 作出輕微及不重要的草擬修訂,把對 “我們”、“閣下”及“協議”的提述分別改為“本公司”、“客戶”及“條款”等,從而配合平台營運者有關文件內的相互提述 。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 9.11(g)段)
問12 :
合適性條款是否適用於在非招攬情況下銷售被分類為複雜產品的虛擬資產?
答:
合適性條款適用於平台營運者向客戶 “招攬 銷售或建議 包括虛擬資產在內的任何產品”的情況 。 因此,該條款不適用於在非招攬情況下銷售 被分類為複雜產品的虛擬資產 。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 9.11(g)段)
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 ── 觸發合適性規定
問13 :
證監會可否舉例說明於平台登載的材料的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內容在甚麼情況下會或不會觸發平台營運者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亦稱為合適性規定)?
答:
於平台登載有關個別虛擬資產的材料的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內容,以及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都是斷定有否觸發合適性規定的考慮因素 。 以下是說明登載材料在何種情況下會或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的非詳盡例子列表 :
不會 觸發合適性規定的例子 :
登載 虛擬資產 列表及提供途徑讓使用者取覽 虛擬資產 ,及登載基於事實的 虛擬資產 資料,包括提供連接至 虛擬資產官方網站及白皮書 的連結。
登 載採用客觀準則(例如表現數據)而挑選的虛擬資產的列表 。
登載並非與任何個別 虛擬資產 有關的費用折扣(例如限時減價優惠或長期客戶的一般交易費折扣)的廣告。
就 虛擬資產 的自主研究提供客觀的篩選功能(例如一年、三年、五年的表現數據或自推出以來的表現數據)。
登載非與個別 虛擬資產 有關的資料,例如市場消息或更新、業界及行業趨勢,以及教育材料。
在新刊發的研究報告的名稱旁邊加上帶簡單閃動效果的 “ 新 ” 字 標記。
登載與涉及特定虛擬資產的客戶活動有關的統計數據或趨勢,而有關統計數據或趨勢是根據事實及客觀準則而得出及沒有對客戶施加繼續進行交易的壓力(例如列出虛擬資 產列表,並加上 “其他買 入虛擬資產 A 的客戶亦查看了這些虛擬資產"的描述 )。
登載與 虛擬資產 有關的教育材料,前提是有關材料(不論是單獨或結合其他通訊而言)不包括就特定 虛擬資產 作出的建議。
會 觸發合適性規定的例子 :
登載當中包括了就個別 虛擬資產 進行任何交易便可獲得與 虛擬資產 有關的奬勵(例如現金回贈及費用折扣)的廣告。
登載與個別 虛擬資產 有關的報告,當中 載有 “萬勿錯過!”或“立即行動!”等 字眼。
持續出現與特定 虛擬資產 有關的彈出窗口或閃動效果。
在平台為客戶進行風險狀況評估後,即時向客戶展示一份具體的 虛擬資產 列表,而列表上 附有 “這些 虛擬資產 可能適合閣下或符合閣下的風險承受水平 ”等 陳述。
當與客戶完成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或當客戶透過客戶狀況評估工具提供資料,或當客戶提供了其資料更新後,製作一份特選 虛擬資產 列表,而有關列表可能被視為建基於該等由客戶所提供的資料。
上述例子並非詳盡無遺,並僅供說明之用 。 平台營運者應參照證監會發出的指引(可能經不時更新),考慮本身的情況 。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0段)
問14 :
證監會可否舉例或提供指引,說明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在何種情況下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答:
若沒有出現可合理預期將影響投資者的其他事實和情況,只要與特定 虛擬資產 有關的材料是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話,登載有關材料本身並不會構成招攬或建議行為,及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
在斷定登載材料會否觸發合適性規定時,有關評估應考慮這些材料的內容及整體展現安排,以及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 。
證監會已提供在何種情況下會及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的例子(見上文常見問題 13 ) 。 關於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材料,證監會提供的例子說明登載採用客觀準則而挑選的 虛擬資產 的列表(即有關列表並非平台提供的全部 虛擬資產 的列表,而只是整個列表中的某些部分)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 就此,平台營運者在擬備經挑選的 虛擬資產 列表時應有合理的根據,並應列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所採用的客觀準 則。
換言之,若要觸發合適性規定,證監會預期需有額外的因素配合,而這些因素都會誘使客戶進行交易或對客戶施壓繼續進行交易(不論是透過材料的內容或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 。 舉例來說,若登載當中包含了與 特定虛擬資產 有關的奬勵(例如現金回贈及費用折扣)的廣告,便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 使用提示訊息及閃動圖示亦可能更容易令人認為正在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因而觸發合適性規定 。 舉例來說,若與特定 虛擬資產 有關的彈出窗口或閃動效果持續出現,便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
部分平台可能附設人際互動功能(例如透過熱線或即時通訊),以解答客戶疑問 。 合適性規定是否被觸發取決於人際互動是否涉及招攬或建議行為,這需要對每次互動溝通的內容及在甚麼情況下進行來作出分析(見下文常見問題 15 ) 。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0段)
問15 :
平台營運者與客戶就虛擬資產的互動溝通,在甚麼情況下會觸發合適性規定?
答:
平台營運者 可以不同形式與客戶進行有關 虛擬資產 的互動溝通(例如以面對面、電話及電子方式進行溝通,或同時使用以上任何方式) 。平台營運者 與客戶就 虛擬資產 的互動溝通會否觸發合適性規定,取決於在考慮到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後, 平台營運者 有否作出招攬或建議行為 。
一般 指 引 原則
就事實及情況作出判斷時,需對每次互動溝通(例如向客戶發出的訊息及材料(如有))的內容和在甚麼情況下進行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分析 。 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a) 與客戶進行溝通的內容及在甚麼情況下進行,例如有關溝通是否只限於提供關於某虛擬資產的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資料,或是否包含涉及邀請或誘使客戶作出相應行動及投資某特定虛擬資產的陳述;
(b) 有關溝通是否針對特定客戶進行;及
(c) 已採取的一連串行動,例如,有關溝通是否屬於由多個步驟構成的招攬或建議行為的一部分,並因而觸發合適性規定。
這些因素可能互有關連,應整體予以考慮 。 舉例而言,如 平台營運者 在廣泛發布某 虛擬資產 的報告後,致電客戶跟進及推介客戶購買或出售該 虛擬資產 ,則此舉相當可能會觸發 合適性規定。 同樣地,提供一份經篩選的 虛擬資產 的清單供客戶考慮,然後建議該客戶直接在平台上進行交易,便相當可能會觸發 合適性規定 ,因此 平台營運者 須確保其為客戶履行為客戶 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 。
具體例子
為協助 平台營運者 應用上述一般指引原則,我們在下文提供一份並非詳盡無遺的列表,說明 平台營運者 在與客戶進行有關 虛擬資產 的互動溝通時相當可能會或相當可能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的各種情境 。
相當可能不會 觸發合適性規定的例子說 明:
純粹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而沒有進行旨在招攬或推介該客戶買賣某特定虛擬資產的任何其他溝通。
向客戶提供關於某特定虛擬資產的事實資料(例如連接至 虛擬資產網站及白皮書 的連結),而沒有 任何事前溝通或附帶任何訊息以招攬或推介該客戶買賣該虛擬資產。
應客戶的要求提供關於某特定虛擬資產的事實資料(例如連接至 虛擬資產網站及白皮書 的連結),而沒有 任何事前溝通及附帶任何訊息以招攬或推介該客戶買賣該特定虛擬資產。
應客戶的要求在與某虛擬資產有關的若干事實資料有所更新時(例如某特定虛擬資產達到某個價位)向其作出提示,而沒有 任何事前溝通及附帶任何訊息以招攬或推介該客戶買賣該虛擬資產。
相當可能會 觸發合適性規定的例子說 明
在向客戶提供關於某虛擬資產的事實資料後,致電該客戶跟進及推介該客戶購買或出售該虛擬資產。
與某客戶或某組選定客戶討論某虛擬資產或虛擬資產組合的優點,並暗示或明示該虛擬資產或虛擬資產組合適合客戶。
可能被視為是在考慮客戶的情況(例如風險承受能力)後,與客戶進行關於投資於某特定虛擬資產的任何溝通。
在某虛擬資產首次發售期間,致電客戶及推介該客戶購買該虛擬資產。
根據客戶的情況(例如風險承受能力)揀選某些虛擬資產並向該客戶提供關於該等虛擬資產的事實資料。
經考慮客戶本身的情況後,根據該客戶提供的參數或要求物色虛擬資產。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0段)
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 ── 遵守合適性責任
問16 :
平台營運者應收集甚麼客戶資料以進行合適性評估?
答:
除了根據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 9.5 及 9.6 段在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中 取得的資料外,為求更了解客戶的個人情況,以進行合適性評估,平台營運者應向客戶收集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投資知識和經驗(亦見上文常見問題 1 )、投資期及(如適用的話)承受風險能力(包括資本虧損風險)(亦見上文常見問題 5 )。
若平台營運者已盡合理努力從客戶取得資料,除非平台營運者已經或理應察覺到該等資料屬不準確或已過時,否則平台營運者可依賴所取得的資料來履行認識你的客戶的要求 。
若客戶提供的資料互相矛盾,平台營運者應通知客戶,並於進行合適性評估前要求客戶作出澄清及糾正不一致的情 況。 平台營運者可實施監控程序,引導客戶注意不一致的的資料,讓他們有機會作出更正,並提供最新及最準確的資料 。
若客戶提供的資料不完整,平台營運者應通知客戶,並於進行合適性評估前要求客戶作出澄清 。
若客戶拒絕披露其財務狀況,平台營運者在進行合適性評估時僅應考慮該客戶在平台營運者持有的資產的數額,並應避免根據不完整的資料或推測作出假設 。 平台營運者所得到的客戶資料愈少,愈應以保守態度進行合適性評估 。
每名客戶的資料均應妥善地以文件記載及(如適用的話)持續更新 。
(主要參考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 9.20 、 9.21 及 9.22 段)
問17 :
平台營運者在進行合適性評估時應考慮甚麼因素?
答:
平台營運者 必須將其推介的虛擬資產的風險回報狀況與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配對,從而提供合理適當的建 議。 因此, 平台營運者 應運用其專業判斷能力,並顧及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期、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財政狀況(例如淨資產和即時資金周轉需要)等,勤勉盡責地評估虛擬資產的特點及所涉及的風險是否確實適合客戶,以及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平台營運者 在評估虛擬資產對客戶的合適程度時,應仔細考慮所有切合該客戶本身的相關情況,包括集中風險 。平台營運者 應以所獲得的客戶資料(例如透過平台營運者持有的虛擬資產組合,及關於客戶財務狀況的資料)及所有相關因素,作為評估集中風險的依據 。
平台營運者的高級管理層應實施充分的監控措施,以確保所有合適性評估均是妥善進行。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問18 :
當觸發合適性規定時(例如因平台營運者的職員預先就涉及某特定虛擬資產的交易意見與客戶進行溝通),平台營運者可否進行交易後合適性檢查(即在執行交易後才進行合適性評估)?
答:
不 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 9.20 段 規定,平台營運者在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時,應確保其向該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 。 平台營運者應在作出招攬或建議行為前,或最遲應在執行交易指示前,確保 虛擬資產 適合客戶 。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問19 :
當交易指示被評估為不適合某客戶時,平台營運者可否繼續執行該交易指示?
答:
若有責任確保合適性的平台營運者已評估某項交易為不適合客戶,但該客戶仍希望進行有關交易,平台營運者便不應執行有關交易 。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 9.20 、 9.21 及 9.22 段)
問20 :
平台營運者可如何協助客戶就向其所提供有關平台以外的交易的投資建議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答:
平台營運者應在可取得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向每名客戶提供所推介的虛擬資產的最新資料 。 為免生疑問,平台營運者不能單單把這些文件發送給客戶並要求客戶閱讀,或僅向客戶讀出文件內容,這是不足夠的 。
平台營運者應就所推介的虛擬資產為何適合客戶,以及該等虛擬資產的性質及風險程度,給予客戶適當的解釋以協助客戶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 除了說明虛擬資產的好處外,平台營運者亦應向客戶提出持平的意見,使客戶同時注意到該虛擬資產的缺點及下跌的風險 。 平台營運者在向客戶解釋虛擬資產時,應採用簡單、淺白而客戶又可以容易明白的語言 , 所作出的解釋必須不偏不倚及絶無誤導成分 。
每名客戶均應獲得充足的時間消化、考慮及評估平台營運者提供的資料及建議,並獲得足夠機會向平台營運者提出疑問 。 在任何情況下,平台營運者均不應以高壓或不公平的手段逼使或誘使任何客戶作出倉卒的投資決定 。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問21 :
平台營運者應保留甚麼文件,以證明其已就平台以外的交易妥為履行其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
答:
平台營運者 應備存紀錄,以文件記錄 已進行合適性評估。 若平台營運者向客戶作出 招攬或建議行為,他們應以文件記錄投資建議的依據,並應客戶要求向他們提供有關建議依據的副本。
為證明符合監管規定, 平台營運者 在向每名客戶提供相關資料時,應同時以文件載明及記錄所提供的資料,該等資料應包括客戶提出的任何重要疑問以及 平台營運者 的回應 。
平台營運者 可根據其營運模式,選擇備存書面紀錄或語音紀錄,藉此遵守文件紀錄規定 。 儘管如此,所有 有關紀錄(書面或語音)應保留最少七年 。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複雜產品
問22 :
平台營運者如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被分類為複雜產品的虛擬資產,是否需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2段下適用於複雜產品的規定?
答:
平台營運者如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虛擬資產,無論有關虛擬資產是否屬於複雜或非複雜產品,一概應遵守《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 》第 9.20 及 9.21 段,確保有關虛擬資產對該客戶而言是合適的。在此情況下,該平台營運者便無須進一步遵守《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 》第 9.22 段。 為免生疑問,在履行為客戶 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 時, 平台營運者 應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當中包括本常見問題,以及向客戶提供所有相關的重要資料。
平台營運者如在並無就被分類為複雜產品的虛擬資產交易作出任何招攬或建議的情況下(即有關客戶於非招攬情況下購買該被分類為複雜產品的虛擬資產)執行該項交易,便須遵守《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 》第 9.22 段。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2段)
問23 :
即使客戶是重複購買同一或類似的虛擬資產,平台營運者是否仍須就客戶進行的每項交易進行合適性評估?
答:
應注意的是,先前可能是適合的 虛擬資產 ,可能會隨著客戶的個人情況或市況改變而不再適合 。 此外,視乎 被分類為複雜產品的虛擬資產 的風險而定,重覆購買可能會令客戶投資組合的集中程度風險有所增加 。 因此,即使是重覆購買,平台營運者亦有必要確保合適性 。 然而,平台營運者可自由設計其可採取的步驟,從而為重覆購買履行為客戶 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 (例如,可採取與首次購買不同的步驟),前提是平台營運者經顧及客戶的個人情況後仍可合理地信納重覆購買是適合客戶的 。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2段)
披露
問24 :
平台營運者是否須確保登載於其平台上的所有數據(包括第三方數據,例如由傳媒自動發出的每項資訊速報)是可靠和準確的?
答:
根據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 ,平台營運者在其平台上登載資料及材料時,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確保所有資料是(除其他事項外)準確的,當中將包括在揀選、委任及持續監察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時,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使平台營運者本身能合理地信納由該服務供應商提供的資料是準確及可靠的 。
舉例來說,儘管證監會一般不會要求平台營運者監察每一項資訊速報的準確性,但平台營運者如獲悉任何事件,而當中可能顯示該第三方也許不再具備提供其服務的能力,平台營運者便應考慮是否繼續使用其服務 。
(主要參考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25段)
問25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要求平台營運者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客戶提供重要資料,使客戶能夠評估其投資的狀況。
平台營運者應提供哪些種類的重要資料?若平台再沒有銷售客戶所持有的虛擬資產,平台營運者在披露該虛擬資產的最新資料方面有何責任?
答:
平台營運者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客戶提供重要資料,當中包括關乎 虛擬資產 的重大變化或重大事件(例如分叉( forking ))的資料 。
一般情況下,平台營運者的有聯繫實體如代平台營運者的客戶持有 虛擬資產 ,平台營運者便應適時地向其客戶發布或促使發布有關虛擬資產的重要資料 。
平台營運者應就其平台所銷售的虛擬資產,在其網站上登載最新的相關資料 。 若平台再沒有銷售其客戶所持有的虛擬資產,而平台營運者的有聯繫實體仍代其客戶持有該虛擬資產,平台營運者便應繼續向客戶發布或促使向客戶發布有關虛擬資產的重要資料 。
(主要參考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 9.27(d) 及 9.28 段)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