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這種做法已在市場上廣泛應用,只要指示的真確性不會因不同的溝通方式而受到影響,證監會便會將平台營運者透過其網上平台收到的指示等同為書面指示。
一般問題
問1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下有多項規定都要求客戶必須以書面方式給予指令或作出授權。如網上收到的客戶指示已通過雙重認證程序確保安全,證監會會否接受此種指示?
客戶身分及資料
問2 : 在處理客戶有關更改其資料的指示時,平台營運者應實施甚麼程序及監控措施?
平台營運者應(其中包括):
- 確保客戶資料的任何更改均獲客戶書面指示及相關證據(例如地址證明)(如適用)所支持,及按需要進行獨立核證;
- 就客戶資料的更改備存審計紀錄以供管理層定期查核;及
- 審閱客戶資料庫所顯示的客戶地址是否存在異常情況,例如不同客戶共用同一個地址,並就任何異常情況作出跟進。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5及9.8段)
問3 : 如根據客戶協議所指明的做法,平台營運者只允許帳戶持有人和其所有授權代表(如有)下達或發出指示,該平台營運者可否將該帳戶持有人和其授權代表視為“最初負責發出指示的人士”,而這樣做又會否符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8段的規定?
這種做法在正常情況下似乎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如發現可疑情況,平台營運者便應採取進一步的步驟,作進一步查詢或拒絕有關交易。
在一般情況下,平台營運者的職責是基於合理的原因信納有關人士為最初負責發出該項交易指示的人士。有關平台營運者可考慮在其客戶協議中加入以下條款:
- 帳戶持有人保證其為該帳戶唯一的實益持有人;
- 以具體的合約條款,明確地表示平台營運者只會接受由帳戶持有人或其授權代表發出的指示;及
- 帳戶持有人承諾將致力確保只有其本人和其授權代表才會就其帳戶向平台營運者發出指示。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8段)
向客戶提供的資料
問4 : 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0段,平台營運者應在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提供最近期的經審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的副本。考慮到有關資料如屬敏感性質的話,是否所有平台營運者都必須遵守這項規定?平台營運者能否要求其客戶簽署一份聲明以對此類資訊保密?
所有平台營運者都須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0段,向客戶提供最近期的經審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的副本。平台營運者可要求其客戶簽署保密聲明。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0段)
不動帳戶
問5 : 平台營運者應就不動帳戶實施甚麼程序及監控措施?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