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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

一般問題

問1 : 由於成交單據及戶口月結單須載有其製備日期,如製備日期與成交單據的交易日或結單的月終日期相同,是否仍需該製備日期?

答:

在這些情況下,相關文件應清楚表明,訂立有關合約的日期或結單的月終日期(視屬何情況而定)亦即該文件的製備日期。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iii)(IV)9.33(e)(iii)段)

成交單據

問2 : 成交單據是否須在訂立有關合約後的兩個營業日內送達予客戶?

答:

不是,但若要及時發出成交單據,便須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n)段的規定,在該段時間內製備成交單據及(舉例來說)將其郵寄予客戶。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b)及9.33(n)段)

問3 : 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iii)(II)段,“交易的性質”一詞是指甚麼?

答:

交易的性質指(舉例來說)虛擬資產的買入及賣出。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iii)(II)段)

戶口結單

問4 : 就交易徵收的收費(已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段在成交單據中披露的收費)及在帳戶層面徵收的收費,應如何在戶口結單中披露?

答:

如就交易本身徵收的收費已在成交單據中披露,便可在戶口月結單上,將包括該等收費在內的交易金額顯示為一個有關帳戶變動的記項。由於在帳戶層面徵收的收費不計入相應的交易金額內,它們將需透過另外的記項來加以顯示。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f)(vi)段)

問5 : 按月會計期於該月最後一日例如1031日)終結的情況下,如在該日從客戶收取虛擬資產,但實際到112日才製備及提供收據(符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h)段的規定),平台營運者須在10月還是11月的戶口月結單中披露收取虛擬資產的事宜?

答:

由於觸發有關提供收據的規定的日期(即1031)為參考日期,故收取虛擬資產的事宜應在10月的戶口月結單中披露。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f)(iv)段)

問6 : 如客戶在某個會計月份的期間內終止其帳戶關係及從平台營運者提取所有資產,平台營運者是否仍須在該月終結時發出戶口月結單?

答:

是,因為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d)段,在按月會計期的任何時間,如有客戶資產是為客戶的帳戶持有的,便須就該期間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d)段)

問7 : 平台營運者是否須在戶口月結單上載列:
(a) 該月開始時客戶所持有的款項?
(b) 該月開始時客戶所持有的虛擬資產?

答:

(a) 是。
(b) 否。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f)段)

收據

問8 : 就收取支票而言,發出收據的兩日期限是由收取支票當刻起計算,還是由支票結算當日起計算?

答:

平台營運者應在收取客戶支票後的兩個營業日內發出收據 ,並應設有適當的監控措施,以確保盡快將支票存入銀行。有關期限由收取支票當日而非其結算當日起計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h)段)

問9 : “帳戶”一詞是否指《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j)(iv)(II)段下的客戶帳戶?第9.33(j)(iii)段亦規定收據須註明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及帳戶號碼,這規定與第(j)(iv)(II)段是否重複?

答:

如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j)(iii)段披露的客戶“帳戶號碼”,能獨特地識別存入客戶資產的客戶帳戶,而客戶亦清楚知道該帳戶號碼等同存入客戶資產的客戶帳戶,那第9.33(j)(iv)(II)段便屬重複,該帳戶無需重複註明兩次。另一方面,有關規定顧及了其他可能性,例如是客戶的主要帳戶附設有子帳戶的情況。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j)(iv)(II)段)

提供文件

問10 : 當平台營運者透過其網站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戶口結單或收據以供他們取覽時,它應實施甚麼營運保障措施?

答:

平台營運者應實施以下營運保障措施。

(a) 客戶同意

1. 平台營運者應就使用取覽服務1取得客戶明確和可予撤銷的同意。

2. 平台營運者可在於開戶時依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11段簽立的客戶協議中,在有關客戶接達和使用平台營運者的網上交易平台的條款及條件(T&C)內加入明確條款,藉以向新客戶取得對取覽服務的同意。

3. 平台營運者如希望透過在現有客戶的客戶協議中加入上述T&C條款,以向他們取得對取覽服務的同意,便應向該等客戶發出個別通知,指該等新增的條款只有在他們以下列方式給予同意的情況下,才會由某個指明日期起生效:

(i) 書面方式;

(ii) 電子方式;或

(iii) 透過登入其於平台營運者的網上交易平台2的帳戶一次,不論有否同時於該網上帳戶執行交易。

4. 由平台營運者發出的通知或現有客戶給予的同意應清楚指明,客戶如就新增的T&C條款給予同意,即表示同時確認其明白及接受下文第8段所載的取覽安排。

5. 在識別到某現有客戶已給予同意後,平台營運者應向客戶發出通知,確認其取覽服務的生效日期,及述明撤銷同意取覽服務的方法。除非客戶要求較早的生效日期,否則發出通知的日期與生效日期之間應相隔一段(至少一個月)準備時間。

6. 就新增的T&C條款及取覽服務的生效日期發出的通知,應以有效使客戶留意的通訊方式(不論是透過書面通知、結單插頁、戶口結單內的顯眼訊息、電郵、短訊服務或其他支援有效通訊的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

7. 平台營運者應就所取得的同意備存妥善紀錄或審計線索(例如該項同意的形式和日期)3

(b) 披露取覽安排

8. 新客戶及現有客戶對取覽服務的同意應附有客戶的確認聲明,指其明白及接受以下安排:

(i) 客戶須配備適當的設備和軟件、接達互聯網4,及提供和指定一個特定的電郵地址、流動電話號碼或其他電子地址,以接收平台營運者發送的電郵、短訊或其他電子通知,方可使用取覽服務。

(ii) 互聯網、電郵、短訊及其他電子資訊服務可能涉及某些資訊科技風險及出現中斷。

(iii) 如撤銷其對取覽服務的同意,客戶將須透過平台營運者所指明的方法給予事先通知。

(iv) 客戶在以下情況或須繳付合理費用:

  • 取得不可再透過平台營運者網站取覽及下載的任何交易文件的副本;或
  • 除了要求使用取覽服務外,還要求平台營運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交易文件。

(v) 為了避免未能收取通知,客戶如更改指定的電郵地址、流動電話號碼或其他電子地址,便需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告知平台營運者。

(c) 撤銷同意

9. 平台營運者應提供多於一個便捷的方法,讓客戶隨時撤銷其對取覽服務的同意。

10. 撤銷同意所需的預先通知期不應超過兩個月5

(d) 在網站登載交易文件的通知

11. 當交易文件在任何特定日子上載於平台營運者的網站時,平台營運者應以迅速及有效的通訊方式向客戶發出個別通知來提醒客戶。

12. 有關通知應提醒客戶及時查閱上載於平台營運者網站的交易文件,以確保客戶能及時發現任何錯誤,並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將有關錯誤向平台營運者報告。此外,平台營運者應透過該通知或於交易文件內載入顯眼的訊息,提醒客戶將交易文件的電子副本儲存於其個人存儲裝置,或備存一份列印本,以作日後參考。

(e) 登載交易文件的資訊科技系統的安全性及功能

13. 上載於網站讓客戶取覽的交易文件應以用戶名稱及密碼加以保護6 ,平台營運者亦應採取充足及全面的資訊科技措施,確保所上載的交易文件完整、安全及保密。

14. 上載於平台營運者網站的交易文件應能以方便列印的格式下載,及應能供客戶以電子形式儲存。

15. 在由就上載交易文件發給客戶通知的日期起計一段不少於以下各別指明檢索期間的時間內,交易文件應持續可供客戶取覽、查閱及下載。

(i) 戶口日結單、成交單據及收據:三個月

(ii) 戶口月結單:兩年

(f) 應變計劃

16. 平台營運者須監察把交易文件上載於其網站以供客戶取覽及向客戶發出通知的過程,並備存妥善紀錄或審計線索。平台營運者應設立處理程序,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聯絡無法獲送遞通知的客戶,並更新客戶的指定電郵地址、流動電話號碼或其他電子地址。

17. 平台營運者如因系統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未能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規定的期限前把交易文件上載於其網站以供客戶取覽,便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n)段下所指明的任何送達方式,向客戶提供交易文件7

18. 平台營運者亦應就提供交易文件的安排,制訂妥善的應變計劃,以應付一旦其網站運作中斷或發生任何其他資訊科技事故而導致客戶無法透過該網站取覽交易文件的情況。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n)段)

1 取覽服務指平台營運者讓客戶透過於其網站取覽登載的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統稱“交易文件”),來提供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33段須向客戶提供的交易文件。

2 如平台營運者經營網上服務平台,客戶登入其於該平台上的帳戶不應被視為登入其於網上交易平台的帳戶,除非客戶在沒有經過額外登入步驟的情況下會自動接達網上交易平台。

3 平台營運者應制訂和維持有效的紀錄或審計線索保留政策,以確保遵從所有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並讓平台營運者、其核數師及其他相關人士進行定期及特別的全面檢視或調查。

4 如該網站是設於內聯網,平台營運者應指明相關的接達要求。

5 在特殊情況下,客戶如於上文第3(iii)段所述的情況下在平台營運者的網上交易平台登入其帳戶,但不久後或於平台營運者就取覽服務的生效日期發出通知後,希望撤銷其對取覽服務的同意,平台營運者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使該項撤銷生效。

6 平台營運者亦應參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2.12(b)段。

7 在適用情況下,平台營運者應遵從《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1.17及16.7段的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證監會。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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