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應確保所有利益衝突均妥為識別及管理。除其他事項外,如任何委員會成員在有關委員會正在檢討的任何虛擬資產中擁有利益,有關委員會成員應申報其利益,並放棄審議有關該等虛擬資產的事項。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7.1及13.1段)
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
問1 : 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在就代幣納入作出決定時,應考慮哪些利益衝突?
自營交易
問2 : 如平台營運者以虛擬資產的形式收取來自客戶的費用,平台營運者是否獲准出售這些虛擬資產?
是。然而,平台營運者不得透過其本身的平台(在平台上及在平台以外)出售這些虛擬資產。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3.2段)
平台以外的背對背交易
問3 : 平台營運者在訂立平台以外的背對背交易(其定義載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3.2段)時,應向客戶提供甚麼資料?
除非是與機構專業投資者及合資格的法團專業投資者進行交易,否則平台營運者應在訂立平台以外的背對背交易前或在訂立有關交易時向客戶提供以下資料:
(a) 平台營運者以何種身分(即主事人)行事;
(b) 平台營運者與虛擬資產發行人的聯繫(如有);
(c) 平台營運者是否獨立(請參閱下文常見問題4)及有關的釐定基準。披露應以本常見問題附錄1所指定的聲明形式作出;及
(d) 披露有關金錢收益及非金錢收益的資料(亦請參閱下文常見問題6及7)。
有關披露必須以書面作出,不論是以電子或其他形式,並應按客戶所選擇的語文,以中文或英文版本呈示。平台營運者應確保以書面形式作出的披露顯眼、以清晰簡潔的方式呈示,及易於為一般客戶所理解。
平台營運者亦應設有足夠措施,確保客戶在訂立交易前或在訂立交易時獲提供上述資料。如無法在交易完成前以書面形式提供資料,平台營運者應作出口頭披露,並在交易完成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客戶以書面形式提供該資料。就根據以下段落須作出的披露而言:
- 上文第(a)、(b)及(c)段—平台營運者可作出一次性披露(“一次性披露”);及
- 第(d)段—如平台營運者僅就每項交易收取相同的定額費用或定額差價(佔交易額的百分率),而平台營運者並無賺取任何交易利潤(有關定額費用或定額差價除外),則平台營運者可作出一次性披露。
如一次性披露出現變動,平台營運者必須在訂立交易前或在訂立交易時向客戶提供(i)最新的一次性披露,或(ii)就當中的資料與一次性披露中的資料不同的每項交易個別地作出披露。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3.2段)
問4 : 平台營運者在甚麼時候會被視為獨立(如上文常見問題3所指)?
凡平台營運者在平台以外的背對背交易中向客戶分銷虛擬資產或提供虛擬資產以供客戶買賣時,表明自己為獨立,或使用任何其他有類似意思的用語,便:
(a) 不應收取由任何人士就平台營運者向客戶分銷虛擬資產或提供虛擬資產以供客戶買賣而(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支付或提供的費用、佣金或任何金錢收益;及
(b) 不應與虛擬資產發行人有任何緊密聯繫或其他法律或經濟關係,或從任何人士取得任何非金錢收益,而這些聯繫、關係或收益可能損害其獨立性,使其偏向某特定虛擬資產、某虛擬資產類別或某虛擬資產發行人。
備註
可能損害獨立性的“緊密聯繫”包括平台營運者(i)為虛擬資產發行人;(ii)與虛擬資產發行人有母公司及附屬公司的關係;或(iii)與虛擬資產發行人有控權實體關係(其定義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
問5 : 平台營運者可否一次性地表明自己為獨立,但隨後就特定交易而言表明自己並非獨立?
披露規定的其中一個目的是確保只有真正獨立的平台營運者才可表明自己為獨立。平台營運者在評估其獨立性時,應妥善考慮其會與客戶進行交易的一般情況(例如,平台營運者應考慮須就非獨立性作出具體披露的頻密程度)。儘管允許就獨立性作出一次性披露,但平台營運者應確保就獨立性而作出的一次性披露適用於其與客戶交易的一般情況,以及只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才須就非獨立性作出具體披露。
問6 : 關於平台營運者在平台以外的背對背交易中就向客戶分銷虛擬資產或提供虛擬資產以供客戶買賣所收取的金錢收益(請參閱上文常見問題3),平台營運者應作出甚麼披露?
(a) 披露具體資料
如平台營運者所取得或可取得的金錢收益在訂立交易前或在訂立交易時可量化計算,平台營運者應作出下列以交易為本的披露(上文常見問題3所指明的情況除外):
(i) 明確收取報酬的安排:凡平台營運者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明確地就向客戶分銷虛擬資產或提供虛擬資產以供客戶買賣而從虛擬資產發行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直接或間接)取得金錢收益,該平台營運者應披露本身及/或其有聯繫者可取得的這項金錢收益佔投資額的百分率上限或等值金額。
(ii) 從平台以外的背對背交易賺取的交易利潤:凡平台營運者訂立關於虛擬資產的平台以外的背對背交易,該平台營運者應向客戶披露將會賺取的交易利潤。該交易利潤應以佔投資額的百分率上限或等值金額的形式披露。
平台營運者至少應披露本身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可取得的金錢收益或交易利潤佔投資額的百分率上限(調高至最接近的整數百分率)或等值金額。然而,考慮到其本身的情況,平台營運者亦可選擇披露具體百分率或等值金額。
(b) 披露概括及其他資料
如平台營運者非明確地取得金錢收益,或所取得或可取得的金錢收益在訂立交易前或在訂立交易時不可量化計算,平台營運者應作出下列披露:
(i) 凡平台營運者非明確地就分銷本身或其任何有聯繫者發行的虛擬資產或提供有關虛擬資產以供客戶買賣而取得金錢收益,該平台營運者應披露本身或其任何有聯繫者將會從這項虛擬資產的供應及分銷以及提供這項虛擬資產以供客戶買賣的過程中取得收益。
(ii) 凡平台營運者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就分銷虛擬資產或提供虛擬資產以供買賣而從虛擬資產發行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直接或間接)取得或可取得的金錢收益無法在訂立交易前或在訂立交易時量化計算,該平台營運者應披露將會取得金錢收益及該等金錢收益的性質,以及每年可取得的金錢收益的最高百分率。有關披露應以交易為本。
問7 : 關於平台營運者在平台以外的背對背交易中就向客戶分銷虛擬資產或提供虛擬資產以供客戶買賣所收取的非金錢收益(請參閱上文常見問題3),有關平台營運者應作出甚麼披露?
問8 : 平台營運者應如何處理和披露平台以外的背對背交易所產生的有利的價格差異?
當接獲客戶買入或賣出虛擬資產的要求時,平台營運者可與客戶協定限價盤價格,該價格通常是參照平台營運者在交易指示被承接時從可接盤的交易對手獲取的最佳指示報價及擬向客戶收取的利潤幅度來釐定,並向市場發出客戶交易指示,以待執行。若客戶交易指示獲執行的價格較可接盤的對手方在交易指示被承接時所報的指示價為佳,便會產生有利的價格差異。
平台營運者可保留有利的價格差異所帶來的收益。然而,平台營運者應就此安排向客戶作出披露或與客戶達成協定。
平台營運者亦應在訂立交易前或在訂立交易時以書面形式向客戶作出披露(可以是一次性披露)或與客戶達成協定,以表示:
(a) 其不會保留有利的價格差異所帶來的收益;或
(b) 其將會保留有利的價格差異所帶來的收益,以及:
- 該平台營運者是否會保留有利的價格差異所帶來的全部還是部分收益;及
- 該平台營運者是否會保留因有利的價格差異而產生超出在訂立交易前或訂立交易時向客戶披露的金錢收益的任何差額(相關變動)。
如平台營運者因有利的價格差異而保留了超出向其客戶披露的金錢收益的差額,它應在每次交易後盡快以書面形式向客戶披露相關變動的實際金額或該項交易的實際金錢收益金額。
為免生疑問,平台營運者無須就上述事項向機構專業投資者或合資格的法團專業投資者作出披露及/或與它們達成協定。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3.2段)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