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款項確認函
問1 : 在平台營運者的有聯繫實體與認可財務機構之間的協議中,是否應加入與屬於獨立帳戶的往來或存款銀行帳戶(即“客戶銀行帳戶”)有關的特定條款及細則?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0.11段)
問2 : 關於客戶資產確認函範本內的(f)款,帳戶層面的收費是否可從客戶銀行帳戶中扣除?
問3 : 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是否必須就持有客戶款項的海外帳戶安排簽訂客戶資產確認函?
不是。然而,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應該進行盡職審查,以評估及確保在海外持有的客戶款項已獲相應司法管轄區的相關規則和規例充分保障。
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應注意,依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0.2段,它們負有確保客戶款項獲得充分保障的監管責任。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0.2段)
銀行帳戶的操作
問4 : 就銀行帳戶的操作而言,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高級管理層應達到的操守標準是甚麼?
除了履行有關制訂適當管治常規1和實施有效內部監控措施2的現有監管責任外,平台營運者的高級管理層還應指定至少一名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3負責下述各範疇4(指定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
(a) 周全地保管客戶資產5;
(b) 及時履行對交易對手方的交收責任;
(c) 確保備有所需的財政資源,以便適當地進行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業務活動6;及
(d) 時刻全面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下的財政資源規定。
編配予每名指定負責人員及核心職能主管的責任應以書面方式指明。
平台營運者的董事會應向指定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轉授充分的權力,並賦權他們:
(i) 落實和執行他們認為必要的政策、程序及內部監控措施,以防止任何可能會對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就上文第(a)至(d)段7所述各範疇(包括對銀行帳戶的操作)遵守監管責任方面造成負面影響的作為或不作為;及
(ii) 確保所有獲授權簽署人均在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銀行帳戶的操作上接受適當的監察和問責。
負責第(a)至(d)段所述各範疇的指定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還應可及時和有效地(由其本身或透過獲其轉授職能的人)取覽所有與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公司銀行帳戶及客戶銀行帳戶的操作及活動有關,且他們在按其指定責任適當地管理在保管客戶資產,確保有充足的財政資源或時刻全面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下的財政資源規定方面所涉及的風險時所需要的資料。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0.2及10.3段)
問5 : 誰人應就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公司銀行帳戶及客戶銀行帳戶擔任獲授權簽署人?
證監會並無規定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制訂任何特定組織或管治架構。然而,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股東(就股東身分而言)或其代名人不應參與平台營運者或其有聯繫實體在有關活動8方面的日常營運,除非他們須就該等日常營運接受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的問責。證監會要求,可執行從平台營運者或其有聯繫實體的公司銀行帳戶作出的任何形式的付款的獲授權簽署人9,應為:
(a) 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或獲其轉授職能的人10;或
(b) 任何其他人士,前提是該人必須聯同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或獲其轉授職能的人共同執行付款11。
此外,證監會不認為有需要容許沒有參與日常管理平台營運者或其有聯繫實體的有關活動的人士操作該有聯繫實體的客戶銀行帳戶。為了加強對客戶款項的保障,證監會要求,可執行從有聯繫實體的客戶銀行帳戶作出的任何形式的付款的獲授權簽署人只應為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或獲其轉授職能的人。
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還應考慮是否需要規定從公司銀行帳戶及客戶銀行帳戶作出的付款必須由兩名或以上獲授權簽署人共同執行。
所有獲授權簽署人均應遵循平台營運者高級管理層所設立的管治框架,及遵守指定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所落實的政策、程序及內部監控措施。若平台營運者或其有聯繫實體的銀行帳戶有任何操作不符合這些政策、程序及內部監控措施12,指定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亦應有權向每名相關的獲授權簽署人追究責任13。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0.2及10.3段)
問6 : 誰人會被視為獲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轉授職能(如上文常見問題5所指)?
某人是否屬於獲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轉授職能的人是關乎事實的問題,並取決於該人是否須向有關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匯報或接受其問責,以及有關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是否擁有實際權力以就該人的作為發出指示及對該人的作為有充分的監察14等情況。
舉例來說,獲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轉授職能的人可以是:
(a) 平台營運者或其有聯繫實體的職員;
(b) (如有關平台營運者隸屬於一個在不同司法管轄區設有不同職能的國際集團,而有關平台營運者將操作其本身及其有聯繫實體的公司銀行帳戶的職能轉授予(i)其母公司的中央財務職能;或(ii)其集團聯屬公司轄下負責某些業務或職能的職員,以代其執行付款)平台營運者的集團成員公司的職員;或
(c) 根據按照公平原則訂立的外判安排,負責代平台營運者或其有聯繫實體處理在一般業務過程中為持續營運而言屬必要的付款的付款代理。
若獲轉授職能的人獲授權操作某平台營運者或有聯繫實體的銀行帳戶,則指定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應確保已設立有效的政策、程序及內部監控措施,而他們最終對有關銀行帳戶的操作有充分的監察,從而就上文常見問題4的第(a)至(d)項所述各範疇有效地履行他們的監督及監管責任。
問7 : 是否有任何規管使用網上銀行帳戶的特定規定?
在監控帳戶登入及操作方面,若平台營運者或其有聯繫實體擁有網上銀行帳戶(不論是公司銀行帳戶還是客戶銀行帳戶),每名用戶的登入資料(例如用戶名稱及密碼)應各有不同,並一概不應向他人透露,以便能夠獨一無二地識別出每名曾操作銀行帳戶並進行交易的用戶,並能偵測未經授權的交易。
(主要參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0.3段)
2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1.10段。
3 第(a)至(d)段所述各範疇的責任可編配予不同的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
4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5.1(k)段。雖然並無限制哪些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可被指定就第(a)至(d)段所述各範疇負責,但本會建議平台營運者應參照在2023年5月31日發出的《關於加強平台營運者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的常見問題》,以決定最適當的人選。舉例來說,鑑於負責財務及會計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應負責確保適時和準確地進行財務匯報及分析平台營運者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平台營運者可考慮是否適宜指定該核心職能主管負責第(d)段所述範疇。
5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0.2段。
6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5.1(c)段。
7 舉例來說,被指定負責第(c)段所述範疇以確保備有適當地進行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業務活動所需的財政資源的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應有權取覽平台營運者的速動資金預算和預測,以便其掌握必要和相關的資料,從而就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業務活動作出有根據的決定。他應獲賦權,在他採取其權力範圍內的相關步驟(例如將速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上報予董事會及股東)後,認為無法確定平台營運者的速動資金是否足以讓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持續經營有關活動時,可指示或促致有秩序地結束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有關活動。
8 “有關活動”具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I部所指明的涵義。
9 就這些常見問題而言,獲授權簽署人不僅包括親筆簽署人,同時亦包括能代表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指示或授權銀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上理財服務、任何電子付款方式、常設指示或訂立直接付款安排)執行從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銀行帳戶作出的任何付款的任何人士。
10 可再轉授職能。轉授職能的安排由作出轉授的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擬定。
11 選擇執行上述共同簽署人模式的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可採用A/B組簽署人的安排,當中A組可包括任何人士,而B組則僅由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或獲其轉授職能的人組成。
12 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11.15節,平台營運者應實施及維持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其本身及其有聯繫實體遵守該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內部政策及程序。
13 為清楚起見,證監會不會要求所有獲授權簽署人只接受指定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問責。
14 舉例來說,因應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如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預期會在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一般業務過程中執行某人的指示,則該人可能不得作為獲有關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轉授職能的人。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