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通函與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金融科技業務相關。
關於公布證監會監管沙盒的通函(2017年9月29日)
釐清《勝任能力的指引》內適用於負責人員的"相關行業經驗"規定的通函(2017年9月29日)
證監會監管沙盒(簡稱沙盒)設立的目的,是為合資格企業1在將金融科技全面應用於其業務之前,提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沙盒讓合資格企業在發牌制度下,透過與證監會進行緊密的溝通並受到嚴謹的監督,能夠有效率地識別及處理與其受規管活動相關的風險及關注事項。
資格要求
持牌法團及擬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的初創企業均可進入沙盒。合資格企業必須是獲發牌的適當人選,使用創新科技,及真誠和認真致力於利用金融科技來進行受規管活動。該等企業的成立或活動亦應為投資者帶來更多及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以及令香港的金融服務業界受惠。
發牌條件
證監會可向合資格企業施加發牌條件,包括限制企業可服務的客戶類別或每名客戶的最高風險承擔,以便限制該企業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範圍及界線。在某些情況下,發牌條件可能要求企業制訂適當的投資者賠償計劃,或定期接受證監會的監督性審核。證監會對在沙盒內營運的合資格企業所進行的監察及監督可能較為嚴謹。
查詢
證監會預期,大多數申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團牌照的公司,包括利用金融科技進行受規管活動(如機械理財顧問)的企業,會循一般申請程序申領牌照,而無須進入沙盒。
證監會如認為某法團申請人應進入沙盒試行營運,便會與該申請人討論。
1定義見"資格要求"一節。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