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告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就下列於1998 至 2002 年間違責的公司,已向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本基金)提出賠償申索的人士(申索人)所發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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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條例》(第333章)而設立,旨在為因交易所參與者違責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賠償。自《證券及期貨條例》於2003年4月1日起生效後,新的賠償安排已得以落實,而本基金僅適用於2003年4月1日前所發生的違責。由於有關該等違責的事宜現已大致完結,證監會將於短期內開始本基金的終止運作程序。
然而,證監會關注到本基金應付予申索人的部分款項及證券仍未被領取,且由於該等違責發生的時間已經很久,證監會未能聯絡或找到相關的申索人。如閣下為申索人(或是已故申索人的受益人),閣下應立即致電2231 1233或電郵至uecf-enquiry@sfc.hk與證監會聯絡,以確定閣下是否有權獲得任何仍未被領取的款項或證券。若該等款項或證券在本基金開始終止運作程序時仍未被領取,證監會將依法處理,包括在適當情況下,根據《受託人條例》,申請將其向法院繳存或按證監會認為合適而將其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包括沒收)。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