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除了規管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外,同時亦會監管下列與虛擬資產相關的證監會持牌或註冊中介人:
- 虛擬資產基金經理
- 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或提供意見的中介人
- 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中介人
有關適用監管規定的更多資訊,請按此。
虛擬資產基金經理
就直接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或投資組合中的某些部分)的管理而言,證監會現時規管:
- (除了管理只投資於證券及/或期貨合約的投資組合之外)管理或擬管理以下項目的第9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
- 只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或
- 將部分資產投資於證券及/或期貨合約並將部分資產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及
- 管理或擬管理只投資於非證券或期貨合約虛擬資產的集體投資計劃並在香港分銷或擬分銷該等集體投資計劃的第1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
證監會對上述虛擬資產基金經理的牌照施加條款及條件(《虛擬資產基金經理條款及條件》),從而對它們作出規管。《虛擬資產基金經理條款及條件》以“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為本,當中載列的監管規定乃摘取自適用於證監會持牌基金經理的現行監管規定(即《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但已因應虛擬資產所衍生的特定風險作出修改。
就將投資組合中少於10%的總資產價值(最低額豁免規定)投資於虛擬資產或間接投資於虛擬資產(例如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中的基金)的投資組合(或投資組合中的某些部分)的管理而言,證監會根據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制度來規管這些基金經理。
就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服務而言,證監會亦會對提供這些服務但(按投資組合計)超出最低額豁免規定的持牌法團的牌照施加《虛擬資產基金經理條款及條件》。
若第1類中介人獲其客戶授權以委託投資的形式提供附加的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即有關活動純粹因某中介人提供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服務而隨之進行),則該中介人代表各客戶投資於虛擬資產時,不應超出最低額豁免規定(按投資組合計)。
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或提供意見的中介人
就第1類及/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的中介人,可向現有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交易及/或諮詢服務。
證監會對這些中介人的牌照施加條款及條件(《虛擬資產交易或諮詢條款及條件》),從而對它們作出規管。《虛擬資產交易或諮詢條款及條件》以“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為本,當中載列的監管規定乃摘取自適用於就證券進行交易及諮詢活動的中介人的現行監管規定,並已因應虛擬資產所衍生的特定風險作出修改。
為提供充分的投資者保障,中介人如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只可與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證監會持牌平台)合作,不論是透過介紹客戶到有關平台進行直接交易,或與有關平台開設綜合帳戶。
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中介人
證監會根據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制度來規管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中介人。所有規管投資產品銷售的現行規定(包括複雜產品制度)均適用於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分銷活動。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