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XV部)的首要目標是及時為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提供相關資料,以便他們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披露權益制度按照第XV部制訂,讓投資者能識別出:
- 控制或有能力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權益的人士;及
- 可能會因為涉及上市公司的聯繫實體的交易而受惠的人士。
第XV部規定公司內幕人士須在以下事件發生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有關的上市公司發出通知:
- 大股東 – 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任何帶有投票權的股份類別的權益的個人及公司,必須披露其在該上市公司帶有投票權的股份的權益及淡倉;及
- 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必須披露其對某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聯繫實體)的任何股份的權益及淡倉,以及他們對該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聯繫實體)的任何債權證的權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為聯交所的上市控股公司,負責營運用以呈交已填報的披露權益通知的電子遞交系統,並在港交所網站內的股權披露部分發布有關資料的詳情。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豁免申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9條要求豁免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申請,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證監會提交。
在提出申請時,應參閱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有關指引,確保在申請書內載列所有相關事實和資料。證監會在考慮任何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額外資料,或會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
就第1、第3、第4或第5類情況而作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豁免申請
有關第1、第4或第5類情況的豁免申請,應提交予證監會企業融資部。
所有申請必須以郵遞及/或電郵方式作出。
申請正本應發送到:
香港
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54樓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企業融資部
電郵: cfmailbox@sfc.hk
有關第3類情況的豁免申請,應提交予證監會投資產品部。
就第2類情況而作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豁免申請
由2020年10月1日開始,所有申請必須透過電子提交服務“WINGS”作出。
透過電子提交服務“WINGS”提交申請
如欲更深入了解透過電子提交服務“WINGS”提交申請的方法,包括有關程序、示範短片、用戶指南及常見問題,請參閱本會於2020年6月26日發出的通函。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008或電郵至cfmailbox@sfc.hk與企業融資部聯絡。
申請費用
申請人應在申請書內夾附抬頭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24,000港元,或依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所訂明的費用的劃線支票。
申請有效期
由2017年10月1日起,所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9條作出的豁免申請,均設有六個月的申請有效期,詳情如下:
如自證監會收到豁免申請的日期起計過了六個月,申請人仍未向證監會提供全部有關資料,該項申請將會失效,惟證監會可全權酌情決定延長期限。就已失效申請繳交的申請費用將不會退還予申請人。
豁免申請一旦失效,申請人如欲就相同的金融產品申請豁免,便須重新作出申請,屆時其將須繳付新申請的申請費用及重複有關的申請程序。
就證監會在2017年10月1日前收到而未批給豁免的所有現有豁免申請而言,六個月申請有效期會被視為已在2017年10月1日開始,並將如證監會在2017年10月1日或之後收到的豁免申請般以同樣方式處理。
核准法團為核准借出代理人的申請
有關根據《證券及期貨(權益披露—證券借貸)規則》第8條核准法團為核准借出代理人的申請,應提交予證監會企業融資部。
在提出申請時,應參閱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有關指引,確保在申請書內載列所有相關事實和資料。證監會在考慮任何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額外資料,或會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
申請正本應發送到:
香港
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54樓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企業融資部
申請人應在申請書內夾附抬頭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24,000港元,或依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所訂明的費用的劃線支票。
有關股權披露的指引:
表格及通知:
填寫披露權益的表格及指引– 在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324 及 347 條作出通知時須使用的訂明表格。表格須根據有關的表格註釋內的指令及指示填寫,以及應同時下載有關註釋。(更新日期:2017年7月3日) |
就登記冊的地點作出具報的表格 |
其他有用資料:
根據第309(2) 條批給的豁免 |
致尋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豁免的申請人的通函 – 在網上就第2類情況提交豁免申請(更新日期:2020年7月6日) |
致《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豁免申請的申請人的通函 - 引入六個月申請有效期政策(更新日期:2017年9月22日) |
有關《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常見問題 |
核准借出代理人名單 |
認可地方公告 |
關於《豁免上市法團使其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 部 (披露權益) 規限的指引》的建議修訂的諮詢文件(2008年5月) |
關於《豁免上市法團使其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披露權益) 規限的指引》的建議修訂的諮詢總結(2008年10月) |
股權披露(港交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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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