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特點
尋求證監會認可的房地產基金至少須具備下列特色:
- 專注投資於可產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產項目
- 須在房地產基金所擁有的房地產項目中持有良好和可銷售的法定及實益的業權
- 須將不少於除稅後淨收入90%的金額分派予單位持有人
- 不多於50%的借款總額
- 由獲證監會發牌的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所專業管理
- 資產是由獨立的受託人以託管形式持有
- 須在聯交所上市
法律結構
房地產基金是以信託方式組成的集體投資計劃。如基金已設立類似的管治和投資者保障措施及能實質上遵守《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的規定,房地產基金亦可採用合訂架構,即把其單位與另一家上市實體的證券合訂起來。
主要經營者
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
- 主要責任包括:
- 純粹以持有人的利益管理房地產基金
- 確保房地產基金具有所擁有的房地產項目的適當法定業權
- 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
- 持有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的牌照
- 具備所需的勝任能力、經驗及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 一般來說應在任何時候至少有三名負責人員,而且各人必須在投資管理及/或物業投資組合管理方面具備最少五年經驗
- 董事會至少有三分之一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且人數不得少於三名
受託人
- 主要責任包括:
- 負有受信責任持有房地產基金的資產
- 監察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的活動
- 受託人的資格:
- 獨立於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
- 必須是(a) 獲發牌的銀行;(b) 信託公司並且是上述銀行或從事銀行業務的機構的附屬公司;或(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成立從事銀行業務的機構,或受到證監會所接納的海外監管機構的審慎規管及監督的實體
- 已實收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最少為 10,000,000 港元(或等值外幣)
投資範圍
- 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
- 無論在任何時候,房地產基金的資產總值至少 75%均必須被投資於產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產項目
- 非核心投資(包括物業發展項目的投資)不得超過房地產基金的資產總值的25%
- 可投資於少數權益物業(受若干的條件所限)
- 對於房地產基金可投資的物業種類或地理位置並無任何限制:
- 可涵蓋物流設施、數據中心、醫院、基礎設施物業,亦可以投資於單一物業或新的物業
認可及上市流程
- 房地産基金必須委任上市代理人以擔任首次公開招股中相等於保薦人的角色並遵守《上市規則》下有關保薦人相若的規定。
- 有關房地產基金的申請表格及查檢表,請按此取覽。
- 我們歡迎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發送電郵至REIT-enquiry@sfc.hk 或致電 (852) 2231 2400,以諮詢本會的意見。
其他資料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