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
董事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有兩名董事,而有關董事
- 必須為自然人;
- 必須為18歲或以上;及
- 除非獲法庭許可,否則不得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 其中最少一名董事必須是獨立董事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提供有關獨立董事的指引(該董事不得為保管人的董事或僱員)
- 董事必須按投資管理協議,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投資經理
投資經理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有一名投資經理,負責管理該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計劃財產
- 該名投資經理:
- 必須就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及
- 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時及之後必須是及仍然是適當人選
保管人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有保管人,及必須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計劃財產託付予保管人作保管
- 要符合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保管人的資格,實體:
- 必須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單位信託守則》)所載有關實體種類及資本要求的相同規定
- 僅就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而言,必須為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並符合《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第7.1(b)(ii)條下的資格準則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
- 可委任多個保管人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