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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證監會為進一步將香港發展成為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及基金的首選註冊地推出多項措施,其中一環包括在香港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以提升市場基礎建設。隨著公眾諮詢及立法程序完成,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在2018年7月30日生效。

概覽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在香港以公司形式設立的有限法律責任投資基金,具有可變動股本。

證監會作為主要監管機構,負責處理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及對其進行監察。公司註冊處負責成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為法團及為其企業文件存檔。

不論是以向公眾發售還是私人形式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均須向證監會註冊。一如其他向公眾發售的基金,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向公眾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亦須事先取得證監會認可。

主要優點

與離岸結構相比,節省成本 ── 省卻雙重服務提供者及相關費用

促進基金的國際分銷 ── 海外投資者熟悉公司型結構

適合公募及私募基金採用 ── 包括上市及非上市基金、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封閉式基金

管理簡易 ── 無須提交周年申報表亦沒有強制召開的周年股東大會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資助計劃 ── 政府向每家新註冊成立或轉移註冊地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提供上限為100萬港元的資助

稅務優惠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受惠於香港的利得稅豁免

如何申請

一站式成立 ── 請向證監會提交所需文件(ofc-application@sfc.hk)。

處理時間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成功的申請一般會在證監會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獲批。

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一如其他尋求證監會認可的向公眾發售的基金,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申請處理時間視乎複雜程度而定,一般情況下介乎一至三個月。證監會將同時處理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及認可。

證監會的註冊將在公司註冊處發出公司註冊證明書當日生效。一般情況下,公司註冊處會於收到證監會轉交的申請文件及費用後的三個工作天內發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明書。

申請文件

請向證監會提交:

  • 申請表格
  • 資料查檢表,連同該查檢表訂明的文件(包括任何確認書及/或承諾書)
  • 已獲每名建議董事簽署的法團成立文書
  • 繳交所需費用(包括公司註冊處收取的費用)的支票
  • 申請成立為法團和商業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如欲成立一家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亦應提交申請文件以尋求證監會認可。證監會將同時處理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及認可。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有關申請程序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只備有英文版)

    費用

    須向證監會繳交的註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

    • 就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申請及註冊費用如下:
    單一基金
    5,000港元
    傘子基金     傘子層面 10,000港元
    每隻子基金 1,250港元
    • 就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證監會將不會另行收取註冊費用。擬成立的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就其認可申請,須繳付(a)認可申請及(b)認可的費用。

    申請費用
    認可費用
    單一基金 20,000港元 10,000港元
    傘子基金     傘子層面 40,000港元 20,000港元
    每隻子基金 5,000港元       2,500港元

    須向公司註冊處繳交的法團成立及商業登記費用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團成立費用為3,034港元。
    • 至於商業登記的申請,一年期及三年期的商業登記證分別須繳付不同的費用和徵費。有關不時適用的費用豁免更新,請分別參閱公司註冊處網站稅務局網站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一站式成立程序

      我們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採納一站式成立程序。

      • 申請人只須向證監會遞交所有就(i)註冊、(ii)法團成立及(iii)商業登記所需的申請文件及相關費用;無須就第(ii)及(iii)項申請另行向公司註冊處遞交文件和費用。原本應就第(ii)及(iii)項申請而須向公司註冊處遞交的文件,應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獲批前,向證監會遞交。
      • 若符合註冊規定,證監會將會向公司註冊處發送註冊通知,並連同申請人就第(ii)及(iii)項申請遞交的文件和費用一併送交公司註冊處。若符合相關規定,公司註冊處將會向申請人發出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
      • 證監會對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將於發出公司註冊證明書當日生效,而該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便隨之成立。

      有關公司註冊處的規定,請參閱公司註冊處網站有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專頁。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資助計劃

      證監會負責管理一項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撥款的資助計劃,為在香港設立合資格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提供資助。該資助計劃涵蓋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成立或遷冊有關,並向香港的服務提供者支付的合資格費用。

      資助計劃由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接受申請,詳情(包括資格準則及申請流程)載於證監會在2021年5月10日發出的新聞稿

      我們歡迎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電郵至grantscheme@sfc.hk或聯絡相關個案主任,以就他們是否符合資格諮詢證監會的意見。

      詳情

      常見問題

      申請表格

        轉移註冊地機制

        為利便海外的公司型基金採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將註冊地轉移到香港,我們引入法定的轉移註冊地機制,提供法律及稅務上的確定性。

        立法會已於2021年9月通過相關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於2021年11月1日生效。

        有關詳情請參閱立法會網站

        申請文件

          請按以下連結閱覽更多有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資料:

          查詢

          有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查詢可發送至ofc-enquiry@sfc.hk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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