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公開發售的投資產品
證監會的認可程序涉及審閱銷售文件,及在一些情況下會檢視產品的結構特點,以確定該產品是否符合持平的準則,及有否披露所需資料。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獲證監會註冊。證監會負責審閱有關的組成文件,以確定該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否符合適用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如欲取得更多有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資料,請按此參閱。
獲證監會認可或註冊並不代表該產品適合你或任何特定投資者。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1 及各項指引,銷售產品的中介機構有責任按照你的個別情況向你解釋產品的性質、所涉風險及適合你的原因。
本欄載有以下資料:
公開發售的投資產品列表 | 方便搜尋獲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及相關的銷售文件 |
獲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列表 | 方便搜尋獲證監會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認可司法管轄區計劃及監察制度 | 列出獲認可的司法管轄區,而本會認為這些地區的某些投資計劃或投資管理公司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 |
基金互認安排 | 列出已與香港訂立基金互認安排的內地及海外司法管轄區,而獲這些地區的金融監管機構認可的合資格基金,只需通過證監會的簡化認可程序,便可在香港銷售予公眾,反之亦然 |
產品資料概要範本示例 | 供產品發行商參考的指引及文件範本 |
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式樣 | 供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發行商參考的指引及文件範本 |
表格及查檢表 | 與投資產品有關的申請表、合規表格及查檢表 |
有關基金簡易通的簡易參考指南 | 這份簡易參考指南適用於有意在與香港訂有基金互認安排的地區註冊成立的投資基金作公開發售的產品發行人 |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