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披露
為確保收購在有秩序的架構內進行及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聯繫人及任何可能對要約結果構成重大影響的人士或公司,必須適時及準確披露有關其交易的資料。同樣重要的是,股東能就要約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若干人士必須匯報在要約期內就受要約公司(如屬證券交換要約則同時就要約人及受要約公司)的證券為其本身,或代表全權委託客戶所進行的交易。
必須在要約期內匯報交易的有關人士或公司為:
- 要約人;
- 受要約公司;及
- 其各自的聯繫人(根據該兩份守則的定義)。
如欲了解交易披露的條文及指引,可參閱《收購守則》規則22及《應用指引9》。
公開披露
向收購執行人員匯報的公開交易披露:
披露表格
如須根據《收購守則》呈交交易披露,請利用證監會電子服務網站的規則22交易披露網上呈報系統,呈交適用的訂明公開披露表格或私下披露表格。
基金經理
閣下如為基金經理,可以參閱《向基金經理發出有關收購及合併守則規則22的交易披露責任的指引》。該指引提供了一些你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確保能夠適時及妥善地履行在《收購守則》規則22下的交易披露責任。
免責聲明:
就新個案及舊個案作出的交易披露是由披露方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盡最大努力編撰及更新的。對於因所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有遺漏或因依賴該等資料而可能產生的任何後果,證監會概不負責。除一覽表所載的資料外,本會亦鼓勵你參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及/或證監會網站〈收購合併事宜-交易公布及文件〉網頁所登載的公布及文件。
有關證監會對於本網站的資料的立場,請同時參閱另一〈免責聲明〉,以獲取更多一般指引。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