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豁免
香港聯合交易所負責批準上市股份/債權證(債券、票據等)或有關上市申請的招股章程之註冊,但授予豁免的權力則歸證監會所有。
以下超連結所接的網頁只包括在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2014年3月3日前名為《公司條例》);第38A(6)或342A(6)條在招股章程註冊前,獲證監會授予豁免的股份或債權證之招股章程的相關資料。
證監會於2004年7月1日或以後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2014年3月3日前名為《公司條例》)第38A(1)或342A(1)條授予的豁免的詳情在此。
重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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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