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申請豁免
豁免遵從披露內幕消息規定的申請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證監會提交。證監會執行委員會將會研究是否批准有關申請。
有關申請應:
- 清楚解釋需要獲得該項豁免的理由;
- 載有有助證監會考慮該項申請所需的全部相關事實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 規定該申請人不得披露該內幕消息的任何法律或限制的詳情;及
如適用,以支持該項豁免申請:
- 適當法律意見;
- 海外監管機構或政府機關的書面確認;及/或
- 任何其他相關資料。
每宗申請均應由申請人簽署,並應包含一項聲明,證明所提交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如該項申請由顧問代表申請人提交及簽署,該項申請應包含一項聲明,以確認(i)該申請人已授權由該顧問提交該項申請,及(ii)所提交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
申請人應依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在申請表內夾附抬頭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24,000港元劃線支票。
申請應發送到:
香港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54樓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企業融資部
覆核豁免決定
如豁免申請遭證監會執行委員會拒絕,申請人可要求證監會覆核委員會覆核有關決定。覆核要求必須在豁免申請遭拒絕後兩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證監會提出。
覆核要求必須載有要求作出覆核的理由及所有相關資料。
每宗申請均應由申請人簽署,並應包含一項聲明,證明所提交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如該項申請由顧問代表申請人提交及簽署,該項申請應包含一項聲明,以確認(i)該申請人已授權由該顧問提交該項申請,及(ii)所提交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
在收到覆核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後,申請人可於兩個營業日內提出要求覆核委員會提供有關書面理由。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