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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政策聲明概述證監會在公開披露對個別機構的查訊或調查工作方面所採納的方針,並重點說明一些通常會影響證監會決定是否作出披露的主要關注事宜和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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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場
2.1 除非情況特殊或法律規定須作出披露,否則證監會一般不會公開披露其是否正在進行某項法定的查訊或調查,也不會公布有關行動的任何結果或結論。
2.2 本文不可能詳盡無遺地羅列所有特殊情況,但第3段概述了在甚麼時候很可能會出現這些情況。無論如何,每宗個案都是取決於其具體事實。
- 在查訊或調查期間作出披露
3.1 證監會在查訊或調查某機構時,如認為就以下目的而言公布其正在採取有關行動是可取的做法,便會在這特殊情況下作出公布:
- 維持及促進對證券期貨業的信心;
- 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
- 盡量減低證券期貨業常見的失當行為或降低業內的系統性風險;或
- 有助進行查訊或調查工作,例如聯絡證人。
3.2 證監會在決定是否作出公布時,將會適當地顧及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以下簡稱“該條例”)述明的證監會的職能,同時亦會考慮以下事宜:
- 證監會認為作出公布可能對查訊或調查工作或對查訊或調查對象產生的損害;及
- 該條例第378條(關於保密事宜的條文)所施加的披露限制。
3.3 舉例來說,第3.1段所指的特殊情況可能會在以下情形下發生:
- 所查訊或調查的事件已引起公眾關注、揣測或變為謠言。在這情況下,證監會可能要公開其查訊或調查的有關事實,以平息疑慮,或遏止各種揣測或謠言,從而維持公眾的信心。
- 作出公布已屬無可避免。舉例來說,本會在調查涉及刑事罪行的懷疑個案時,可能需要向公眾人士作出查問,因而會引起公眾注意。
3.4 關於是否作出公布的決定,必須由最少兩名執行董事在諮詢行政總裁的意見後作出。公布的內容一般只限於確認某機構正接受查訊或調查,以及說明本會根據該條例哪項條文採取行動。
4. 在查訊或調查完成後作出的公布
4.1 證監會可能在以下情況下公布某項查訊或調查已終結:
- 法律並不禁止作出有關公布;
- 公眾先前已知悉本會當時進行有關查訊或調查,不論此事是否由本會公布;及
- 本會得出的結論是缺乏有關的證據或證據不足,因此未能支持本會採取進一步的監管行動。
4.2 如本會在完成查訊或調查後對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通常會作出公布。第4.3至4.8段說明本會通常會在甚麼情況下作出這些公布,以及當中通常會載有甚麼資料。然而,本文並未詳細列出所有情況。此外,作出公布的時間及當中可能會載有甚麼資料將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
4.3 若本會展開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可能會作出公布。當法院已就該事宜作出判決,證監會通常會作出公布,內容包括被告的身分、案情摘要及法院的判決。
4.4 若本會根據該條例第IX部向任何人士採取紀律行動,通常會公布遭受紀律處分的人士的身分、引致該紀律行動的失當行為的摘要,以及所施加的制裁的詳情。然而,有關人士可在指定限期前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而證監會只會在該限期結束後或有關人士提出的上訴獲得裁定後,才公布有關的紀律行動。
4.5 若本會根據該條例第X部發出、撤回、取代或更改任何限制通知,通常會公布有關人士的身分,該通知的主題以及說明根據該通知採取甚麼行動及所持理據。
4.6 若本會行使該條例第X部所賦予的干預權力展開任何民事法律程序或向法院提出任何申請,亦可能會作出公布。證監會通常在法院作出判決後作出公布,當中通常包括有關法律程序所涉及的人士的身分、案情摘要及法院的判決。
4.7 除非基於商業性質的保密考慮,否則不論裁定結果如何,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和收購上訴委員會的政策是公布其裁定及有關理據,以便公眾人士了解其工作。
4.8 若本會在完成查訊或調查後須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報告,或當本會發現一些涉及嚴重罪行的證據並且已將有關證據轉交商業罪案調查科或廉政公署,本會通常不會作出公布。然而,若出現以下的特殊情況仍可能作出公布:
- 為達致第3.1段所述的任何目的,作出公布是可取的做法;
- 接收機構沒有提出反對;及
- 公眾先前已知悉有關查訊或調查(不論此事是否由本會公布)。
本會在決定是否作出公布時,將會適當地顧及到和考慮到第3.2段所述事宜。任何公布的內容通常只限於確認本會已完成查訊或調查,以及已將有關結果轉交相關機構考慮。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