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留意到一家名為"JPEX"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透過社交媒體網紅(網紅)及場外虛擬資產貨幣兌換商(場外找換店)積極地向香港公眾推廣該平台的服務和產品(註1)。
證監會謹此闡明,JPEX集團旗下的實體一概沒有獲證監會發牌,且並無向證監會申領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牌照。
證監會亦觀察到,JPEX及那些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JPEX的人士和找換店所使用的手法存在眾多可疑之處:
(a) JPEX在其網站聲明,它是"一間持牌,並受認可的數字資產、虛擬貨幣平台"。它在其網站及本地社論式廣告中聲稱已向若干海外監管機構取得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牌照,而這實際上與事實不符(註2)。
(b) JPEX為其部分產品提供極高回報(註3)。
(c) 證監會接獲散戶投資者的投訴,並注意到媒體報道,指有散戶投資者未能從在JPEX開設的帳戶中提取虛擬資產,或發現他們的帳戶結餘被減少及更改。
(d) JPEX提供的部分產品似乎是涉及虛擬資產的安排,例如在證監會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制度下不被允許的虛擬資產"存款"、"儲蓄"或"收益"(註4及5)。
(e) JPEX在其網站及本地社論式廣告中宣揚它已與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訂立業務合作,並獲該公司投資,而事實上該項合作已經終止,且該上市公司實際上並無作出任何投資。
(f) 網紅及場外找換店在社交媒體上作出了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指JPEX已獨立地或聯同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在香港申領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牌照,而事實上JPEX集團旗下實體一概未曾向證監會提交任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請。
證監會已將其懷疑及關注的事宜通知相關網紅及場外找換店,並要求他們停止推廣JPEX和其有關的服務及產品。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第53ZRF條,任何人在涉及任何虛擬資產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地:(i)出於欺詐或欺騙意圖,而使用任何手段、計劃或計謀;或(ii)從事任何具欺詐或欺騙性質(或會產生欺詐或欺騙效果)的作為、做法或業務,即屬犯罪(註6)。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53ZRG條,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註7)。
根據第53ZTH條,證監會亦獲賦權對明知或不知情地牽涉入違反《打擊洗錢條例》的行為的任何人採取行動。
任何人士及實體,包括牽涉入該等違反事項的人士及實體,如未有遵守證監會執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制度,本會將毫不猶豫地對他們採取執法行動。
證監會謹此告誡投資者注意那些看來優厚得令人難以置信的投資機會。一些在社交媒體平台及即時通訊軟件上分享投資意見的網紅通常是收費進行宣傳,並非投資專業人士,投資者對其意見應加以提防。
證監會再次告誡投資者提防在不受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買賣虛擬資產的風險。如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終止運作、倒閉、遭黑客入侵或出現任何資產被挪用的情況,投資者或有可能損失在該平台上持有的全部投資。投資者可能難以向與香港並無任何連繫的平台提出追索,亦可能無法循法律途徑獲取賠償。如對任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持牌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證監會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
備註:
- JPEX是在jp-ex.io網站上運作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該網站自2022年7月8日起已被列入證監會的無牌公司及可疑網站名單。
- 儘管JPEX已向若干海外監管機構註冊成為公司或實體,但這些註冊並不構成准許它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內合法地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批准或牌照。JPEX在其網站上聲稱其營運總部設於杜拜,並受杜拜虛擬資產監管局規管,而其交易系統"更具嚴格監管標準,跨境交易更具透明度"。然而,JPEX並沒被列於杜拜虛擬資產監管局發布的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公開名單上。
- 舉例而言,於2023年9月12日,據JPEX的網站(jp-ex.io)所述,JPEX的活期理財產品就ETH、BTC及USDT提供的年收益率(即一年內賺取的利息/回報的比率)分別為21%、20%及19%。
- 《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第7.26(b)段規定,平台營運者不應與其客戶就使用該平台營運者或其有聯繫實體持有的客戶虛擬資產作出任何安排,而該安排具有為客戶或任何其他各方產生回報的效果。
- 依據《打擊洗錢條例》第53ZRK條,證監會僅可在信納(其中包括)申請人屬就有關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獲發牌的適當人選的情況下,方會向申請人批給牌照。如果JPEX作出任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的申請,證監會將考慮它是否一直參與提供可能不符合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的服務及產品,它是否本可合理地避免參與有關活動,及它能否證明有真誠的意願去糾正不合規活動,包括以有序方式逐步取消不被允許的交易。上述全部考慮因素均反映申請人是否有能力、誠實地及公正地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證監會對繼續推廣任何不合規活動,不予認同。
- 任何人干犯有關罪行:(i)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0元及監禁十年;或(ii)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三年。
- 任何人干犯有關罪行:(i)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七年;或(ii)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