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觀察到某些未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使用不當的經營手法。本聲明告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注意這些不正當行為會帶來的潛在法律及監管後果,並提醒投資者提防在不受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買賣虛擬資產的風險。
訛稱已向證監會提交申請
某些未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訛稱已向證監會提交牌照申請。這些失實且誤導的聲稱令公眾誤以為該交易平台符合證監會的監管規定。
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買賣虛擬資產而作出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註1)。如某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未獲發牌時作出任何失實陳述,並其後向證監會提交牌照申請,本會將把該些陳述納入平台是否獲發牌適當人選的考慮之內。
不符合證監會規定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在規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新制度下設有的過渡安排,旨在給予於2023年6月1日前已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合理充足的時間,以準備遵守適用於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法律及監管規定(註2)。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請注意,即使它們相信自己合資格在過渡安排下被當作為獲發牌,如證監會認爲它們沒有合理機會成功地證明它們有能力遵守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則可決定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並不適用於它們(註3)。
證監會關注到,由於預期將設有過渡安排,某些未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已設立了新公司,以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它們亦公開宣布有意為這些新公司申領牌照。然而,部分新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及產品未必符合新制度下的法律及監管規定。
此外,證監會留意到有部分未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以它們的既有公司繼續推出可能不符合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的新服務及新產品。
舉例來說,它們可能以新公司或既有公司推出某些供零售客戶買賣的虛擬資產、虛擬資產衍生工具交易服務,或虛擬資產“存款”、“儲蓄”或“收益”等涉及虛擬資產的安排,而這些項目在新制度下均是不允許的。
這些不合規活動,可能會令人關注(除其他事宜外)它們是否有意願遵守證監會的法規及是否獲發牌的適當人選。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務請注意,如過往曾出現一些不合規活動,證監會在考慮它們的牌照申請時,將會考慮這些活動是否本可合理地避免發生。尤其是,如過往曾出現一些不合規行為,導致有需要取消客戶交易或撤回已供零售客戶買賣的虛擬資產,而基於新制度下預期將設有的法律及監管規定,該等取消或撤回本可合理地避免,則證監會可不予認同該些行為。另外,證監會在評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請時,也會考慮它們能否證明有真誠的意願去糾正不合規活動,包括以有序方式逐步取消不被允許的交易。
未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香港營運的既有公司
證監會亦提醒未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除為過渡安排而成立新公司外,該些平台正在香港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的任何其他既有公司,亦將須遵守新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註2)。這些既有公司亦將須申領證監會牌照,或應著手結束其香港業務。在香港進行無牌活動乃屬刑事罪行。
致投資者的告誡
證監會謹此告誡投資者,某些未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正誤導公眾,訛稱已向本會提交牌照申請。而其他未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能曾公開宣布有意向證監會申領牌照。投資者應注意,這些未獲發牌的交易平台最終可能會或不會提交牌照申請。
公眾目前可接觸的大部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均不受規管。當本會批准某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時,便會更新在其網站上發布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
證監會再一次告誡投資者提防在不受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買賣虛擬資產的風險。如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終止運作、倒閉、遭黑客入侵或出現任何資產被挪用的情況,投資者或面臨損失在該平台上持有的全部投資的風險。如對任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持牌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證監會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
如有查詢,請聯絡證監會金融科技組(fintech@sfc.hk)。
完
備註:
-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第53ZRG條,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任何人干犯有關罪行:(i)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七年;或(ii)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
-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即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或顯示自己經營有關業務,則必須向證監會申領牌照。於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間內(即由2023年6月1日起計首12個月內),依據不違反安排繼續於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而不會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下的發牌規定。
- 請參閱《打擊洗錢條例》附表3G第3條。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