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
本聲明闡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簡稱《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行使其法定權力以處理涉及借殼上市及殼股活動的個案時一般採取的方針。
有關借殼上市及殼股活動的事宜
近年來,與借殼上市及殼股活動相關的問題引起廣泛關注。這些活動可損害本港市場的質素,並可能影響投資者的信心及本港市場的聲譽。
借殼上市一般涉及某些交易或安排,令資產得以上市的同時,又能規避適用於新上市申請人的規定,包括 (i)《上市規則》下的首次上市準則,例如是否適合上市、財務資格準則及是否有足夠公眾人士對有關公司的業務感興趣;及 (ii) 作出披露等各項責任及有關盡職審查的規定。借殼上市通常牽涉質素較低或存在合適性問題的資產。
借殼上市的手法層出不窮,令其較難偵測或規管。舉例來說:
(i) 借殼上市或不採用單一重大收購的方式,反而可能涉及對與上市公司原有業務無關的新業務進行一連串規模較小的收購1,並透過向新的大股東發行新股來集資;
(ii) 新的大股東可能在有關上市公司取得重大但少於30%的權益,但有跡象顯示該名大股東能夠對該公司行使實際控制權;及
(iii) 為了規避有關規則,一連串的交易可能按某個次序來進行。例如,將原有業務出售予即將退出的控股股東的交易延至較後階段才進行,而不是在控制權轉變之前或同時進行。
在大部分個案中,最後的結果是上市公司的業務性質產生根本性的變化,及其大股東、董事及管理層亦出現重大變動。
與借殼上市密切相關的是多種涉及"殼股公司"的活動。殼股公司指那些業務維持於低水平、被用作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殼股活動包括:
(i) 為了從上市地位的價值中獲利而將業務上市,而不是為了真正地發展其業務;
(ii) 出售上市公司的全部或絕大部分原有業務,以便為其後的控制權轉變及新的控股股東注入資產作準備;及
(iii) 從事准入門檻偏低及帶有很少實質商業活動的新業務(例如只有小量客戶的放貸業務),藉以維持殼股公司的上市地位。
監管對策
為優化本港的上市制度及維持市場質素,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聯交所)就上市公司的監管進行了一項主題檢視。聯交所已對《上市規則》引入一系列修訂,以處理與GEM、具高度攤薄效應的集資活動及某些公司的上市證券長時間停牌相關的問題。今天,聯交所刊發有關借殼上市及持續上市準則的諮詢總結文件,當中載有對《上市規則》的相關修訂。
除了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所進行的上市公司監管工作之外,證監會將在適當情況下,毫不猶豫地行使其法定權力(包括調查權)及對涉案各方(包括相關公司、董事、大股東及中介人)採取行動。具體而言,證監會可基於《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6(2)條2所載列的一項或多項理由反對某上市申請,亦可根據該規則第8(1)條3指示聯交所暫停某上市法團股份的交易。
證監會決定是否行使其法定權力的因素
證監會在決定是否在涉及借殼上市及殼股活動的個案中行使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調查權力或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權力時,會考慮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包括是否有任何預警跡象顯示 (i) 可能有人設計了某些計劃來意圖誤導監管機構及/或投資大眾或規避有關規則;或 (ii) 其他形式的嚴重失當行為已經或將會發生。以下是證監會認為有可能相關的一些因素(非詳盡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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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任何預警跡象顯示涉案各方(包括董事、股東、中介人及顧問)之間存在不為人知的安排或協定(例如牽涉控制權變更或實際控制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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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請人有否披露其業務、事務及計劃的真實性質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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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正在或將被注入的新資產或業務,是否存在應否被允許上市及向投資大眾籌集資金的根本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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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否可能沒有履行其受信責任及以符合股東整體利益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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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對所收購的資產或業務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及盡職審查的範圍是否適當
證監會與聯交所之間的合作
證監會與聯交所將會繼續緊密合作和交換資料,以打擊借殼上市和殼股活動。
完
1 有時上市公司本身亦會自行發展新業務。
2 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6(2)條,證監會如覺得出現以下情況,則可反對該上市申請:
(a) 該項申請並不符合《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3條所訂的某規定;
(b) 該項申請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因遺漏某事關重要的事實而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c) 申請人(i)沒有遵從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6(1)條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或(ii)在看來是遵從該項要求時,向證監會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
(d) 讓該等證券上市並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3 《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規定,證監會如覺得出現以下情況,則可指示聯交所暫停某上市法團股份的交易:
(a) 該法團在以下文件內披露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在與其股份上市有關連的情況下發行的任何文件(例如招股章程或通告),或由該上市法團或由他人代它作出或發出的與該上市法團的事務有關連的任何公告、陳述、通告或其他文件;
(b) 為維持一個有秩序和公平的證券市場,暫停某上市法團股份的交易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c) 為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起見應暫停有關證券的一切交易,或為保障一般投資者或保障任何上市證券的投資者而暫停有關證券的一切交易是適當的;或
(d) 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9條就恢復交易(繼先前暫停交易之後)所施加的條件沒有獲得遵從。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