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
1. 2017年1月20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適用於參與創業板股份上市及配售的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的指引》(該指引)及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表有關創業板股份股價波動的聯合聲明(該聯合聲明)。鑑於近期在創業板首次公開招股活動的情況,證監會現就本會的監管方針提供最新信息及進一步指引。具體而言,這包括證監會直接向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提出關注,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本會的權力來作出決定的方式。
背景
2. 在2016年的45宗創業板上市中,有36宗為僅以配售方式上市,而九宗則包括公開發售部分。僅以配售方式進行的創業板首次公開招股於首日的平均股價(與配售價相比)的變動為上升656%,當中的最高升幅為2005%。在該36宗僅以配售方式進行的上市中,有30宗的股價於掛牌首日錄得100%或以上的升幅,而截至2017年1月31日,當中九宗上市的股價較其首日收市價下跌逾90%,另外十宗的股價則下跌50%至90%。就僅以配售方式進行的創業板上市而言,首25名承配人持有的股權佔配售股份總數的70.0%至99.6%。該36宗僅以配售方式進行的上市的承配人數目介乎107至578名。
3. 就於2016年設有公開發售部分的創業板上市而言,所接獲的有效公眾認購申請數目介乎647至17,031項。該九宗上市於首日的平均股價變動為上升22%。
4. 在發表該指引及該聯合聲明後,到目前為止,有五隻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當中兩隻設有公開發售部分及一隻為純公開發售。該等創業板上市股份於首個交易日結束時的平均股價變動(不包括在首個交易日上午時段結束後被暫停交易的一隻股票)為上升4.2%。
證監會就創業板上市申請採取的方針
5. 證監會或聯交所若對上市申請有監管方面的關注,可在股份買賣開始之前作出查詢。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6(2)條,舉例而言,證監會如覺得申請人沒有遵從《上市規則》,或讓股份上市並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證監會可反對該等股份上市。
6. 在發表該指引及該聯合聲明後,有四個上市申請人延遲上市計劃。在該四宗個案中,證監會對各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公開市場的規定均有所關注,並就這方面及它們的配售代理是否符合該指引的規定作出查詢。這些查詢主要著眼於導致股權過度集中的整體策略和配發基準,以及配售代理就它們從為上市申請而呈交的承配人名單中識別出的潛在紅旗訊號所進行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例如該指引第13段所指,多組承配人共用同一地址及資金來源的確定)。
7. 考慮到上文第2段所述的情況,證監會已提醒僅以配售方式進行上市的上市申請人,它們有責任確保所需的條件都存在,令股份能夠在上市時發展出一個公開市場。證監會亦已提醒上市申請人,如本會發現上市後的股份交易有違規情況,本會可能會根據《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條行使暫停股份交易的權力。
8. 在一宗個案中,上市申請人能按原訂時間表上市。然而,證監會藉給予《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所指的通知,指示聯交所暫停該等股份的一切交易。原因是本會覺得該等股份的交易可能不存在一個公開市場,及暫停股份交易對為該公司的股份維持一個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場是有需要或合宜的,以及為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起見或為保障投資者應暫停股份交易。
9. 證監會指示暫停股份交易後,有關公司有權向證監會作出陳述,而結果是證監會可能繼續暫停股份交易、將有關公司除牌或恢復股份交易。
10. 過往,在多數情況下,若證監會在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現有證據顯示可能有人嚴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便會指示暫停股份交易。股份不存在一個公開市場的充分跡象、顯示可能存在市場操縱的異常交易模式,或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披露的證據,均可能導致證監會指示暫停股份交易。
11. 證監會決定暫停股份交易,目的是要保障廣泛的市場參與者,包括保障潛在投資者不會在未能掌握全部信息的情況下作出投資,同時衡量對現有股東造成的影響。證監會只會在審慎考慮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才作出干預。
公開市場-承配人數目並非唯一因素
12. 證監會重申,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條,發行人有責任確保證券有一個公開市場,而保薦人有責任(除其他事項外)就此向發行人提供意見及指引。
13. 要造就一個公開市場所需的條件,並非透過計算股東數目便可做到。在判斷創業板上市申請人的股權是否過度集中時,股東數目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其他考慮因素包括下文所述各項與配售程序有關的事宜。
14. 上文第2及3段所述的統計數字顯示,設立公開發售部分更有可能建立一個較廣泛的股東基礎,以確保有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
接觸所有活躍客戶
15. 證監會在此提醒配售代理,它們應制訂健全的推銷及配售策略和配發基準,藉以就所發售證券營造一個公開的市場(包括由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證券)。根據該指引第13段,配售代理應就每個參與配售的機會通知其所有活躍客戶。
16. 證監會期望配售代理制訂適當的政策及程序,當中應包括一套針對廣泛客戶的推銷計劃,以避免在上市時出現任何股權過度集中,及盡可能為有關證券營造一個公開、公平和有序的市場。
17. 證監會注意到,若干配售代理曾於上市後不久,便在市場上以遠高於招股價的價格替其現有客戶買入股份。這顯示配售代理未必曾與所有可能有興趣買入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的活躍客戶接觸。
18. 證監會的法定目標是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本會將在適當情況下考慮行使《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權力,以達致此目標。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3月13日